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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時間:2025-05-16 06:32:03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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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導語:注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3.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4.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

      【提示】

      (1)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2)上述規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5.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6.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

      基本規定: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提示】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有利害關系]

      是指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提示】

      (1)有利害關系:一般是指經濟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股權控股關系等。

      (2)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時,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1.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個人。

      2.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3.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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