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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時間:2025-02-21 02:31:2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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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導語:注冊稅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從事稅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計稅依據的審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計稅依據的審核

      大部分應稅憑證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1. 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0.3‰。

      【提示】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2. 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計稅,以加工費和輔料金額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應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算應納印花稅。

      4. 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5. 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

      6. 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技術開發合同中的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7. 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8. 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提示】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稅貼花。其他營業賬簿,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9. 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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