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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報考指南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

    時間:2025-03-15 09:52:46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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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

      從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解答中得出,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內容與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維持“三不變”,其具體體現如下:

    2016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

      一是考試科目不變。考試科目仍為五科,分別為《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原《稅務代理實務》)《涉稅相關法律》(原《稅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

      二是考試內容不變。雖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稱有所改變,但是考試內容仍與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相同;

      三是考試難度不變。考試試卷難度與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試卷難度不變,延續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命題原則,不增加或降低試卷難度。

      主要變化:

      1、考試名稱由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CTA)變成稅務師職業資格(TA)。雖然名稱有所變更,但是“含金量”還在:稅務師職業資格是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必要條件;稅務師職業資格是選拔優秀稅務干部及稅務專業人員的優先條件;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

      2、具體考務工作負責部門變化,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3、報名條件中關于報考專業、學歷及工作年限有所放寬。

      4、考試采用計算機閉卷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并提交答題結果。

      5、考試科目名稱變化,《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變成《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雖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稱有所改變,但是考試內容仍與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內容相同。考試試卷難度與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試卷難度不變,延續原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命題原則,不增加或降低試卷難度。

      6、考試周期由3年變成5年,對考生來說應該是福利。

      7、2015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為:2015年11月20日-12月20日,考試時間為2016年2月27日-28日;2016年度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仍將在11月份舉行

      下表列出了具體變化情況:

     

    舊制度

    新制度

    考試名稱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CTA)

    稅務師職業資格(TA)

    組織管理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報名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二)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家教育部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以及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報名時須填寫國籍地區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免試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均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2、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四個科目的考試。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考試科目

    《稅法(一)》
    《稅法(二)》
    《稅務代理實務》
    《稅收相關法律》
    《財務與會計》

    《稅法(一)》
    《稅法(二)》
    《涉稅服務實務》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財務與會計》

    成績管理

    考5個科目的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考四個科目的(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考兩個科目的(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須在當年通過為合格。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并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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