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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會《經濟法》復習知識點::票據權利消滅

    時間:2025-03-01 17:21:53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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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會《經濟法》復習知識點::票據權利消滅

      導語:票據權利消滅是指票據權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而不復存在。下面是其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復習下吧:

    注會《經濟法》復習知識點::票據權利消滅

      1、因得到償付而消滅

      (1)如果票據主債務人向票據權利人支付了票據金額,票據權利全部消滅;

      (2)如果票據權利人向其他票據債務人主張追索權,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債務后,其自身的票據債務消滅,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權。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滅

      (1)遠期商業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絕證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證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權時不出示該證明,則不能行使追索權,但仍享有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3、因消滅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②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中斷

      票據時效期間發生中斷的,只對發生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5、利益返還請求權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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