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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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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追索

      【章節關系】:

    《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追索

      經濟法基礎 >>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第六節票據的一般規定

      【知識點】:票據追索

      (一)票據追索適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權利(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追索權)。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的內容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追索權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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