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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題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 票據抗辯

    時間:2025-01-30 13:15:17 毅霖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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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 票據抗辯

      無論是在學習還是在工作中,我們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練習題,只有認真完成作業,積極地發揮每一道習題特殊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們的思維能力,深化我們對知識的理解。相信很多朋友都需要一份能切實有效地幫助到自己的習題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票據抗辯,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 票據抗辯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 票據抗辯 1

      【單項選擇題】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關于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持票人對匯票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C、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兌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單項選擇題】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C、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互相間抗辯的影響

      D、即使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也不能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選項D: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相關知識點:票據抗辯與一般抗辯制度的差異

      與民法上的一般抗辯制度相比,票據抗辯雖然與之有著許多共同之處,但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

      (1)在一般民法領域中,發生債權轉讓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移轉于新的債權人,即債務人能對讓與人進行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債權流轉次數越多,累積的抗辯事由越多,債務人的抗辯權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貨款,乙將債權轉讓給丙,丙又轉讓給丁,則丁就可能面對甲原來針對乙、丙的一切抗辯,諸如: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約定、未按期收到貨物、時效已過等等。而在票據法領域,由于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其作用的發揮依賴于票據的流通,票據債務人享有較少的抗辯權。如果票據債務人享有太多的抗辯權,則會影響票據的信用,從而阻礙票據的流通。

      (2)票據保證抗辯與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是有區別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證抗辯設立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而票據保證抗辯中則沒有;民法上的保證抗辯一般允許保證人行使主債務人得以行使的抗辯,票據保證抗辯則一般不允許。

      (3)因票據抗辯產生無效后果時,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據流通過程中發生的某一無效的票據行為并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論中,民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均自始無效。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 票據抗辯 2

      【多項選擇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禁止背書轉讓的匯票的有(  )。

      A、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B、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C、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匯票

      D、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如果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導致票據的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此為見票即付。

      【多項選擇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匯票出票記載附條件支付的,匯票無效

      B、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C、保證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保證

      D、背書附有條件的,條件無效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

      選項C:保證附有條件的,條件無效,但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相關知識點:背書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后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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