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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題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公司董事資格

    時間:2025-03-30 18:50:40 飛宇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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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公司董事資格

      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開始拉下序幕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公司董事資格,供大家備考。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公司董事資格

      真題考點解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腐、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義務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考點練習:單選題

      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陳某擬出售一輛轎車給本公司,公司章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本公司交易事項未作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陳某與本公司進行交易須滿足的條件是()。

      A、經股東會同意

      B、經董事會同意

      C、經監事會同意

      D、經經理同意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公司董事資格具體情形

      公司董事的資格有嚴格的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擔任董事。這是因為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來承擔,他們能夠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和承擔法律責任。例如,不滿 8 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就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無法勝任公司董事的職責。二是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 5 年的人不能擔任董事。此類人員的過往行為表明他們在道德和法律層面存在問題,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帶來風險。比如,某個人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在執行期滿后的 5 年內,他就不能擔任公司董事。三是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不能擔任董事。如果一個人在之前的公司破產清算中負有個人責任,那么在一定時間內他不適合再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以確保公司的穩定經營和股東的利益。四是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人不能擔任董事。這是因為這類人在過去的經營管理中出現了重大問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淀和反思,才能再次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五是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不能擔任董事。如果一個人自身有較大數額的債務未還清,可能會影響其在公司決策中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也可能給公司帶來潛在的風險。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對公司董事資格考查內容

      在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中,對公司董事資格的考查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首先,會考查考生對不同情形下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理解和記憶。例如,給出一些具體的案例,讓考生判斷某個人是否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其次,可能會考查考生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掌握程度,如《公司法》中關于董事資格的規定。同時,考試中也可能會涉及到實際案例分析,要求考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某一特定情況下公司董事資格的合法性。此外,還可能會考查考生對董事資格限制的原因和意義的理解,以檢驗考生對這一知識點的深入掌握程度。例如,為什么要規定因貪污等犯罪被處罰的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擔任董事?這是為了維護公司的良好經營環境,保護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對這些內容的考查,旨在檢驗考生對公司董事資格這一重要知識點的掌握和運用能力。

      公司董事資格受限人員的例子

      在實際中,有很多因各種原因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例子。比如,某人曾因挪用公司資金被判處刑罰,那么在執行期滿后的 5 年內,他就不能擔任公司董事。再如,某公司的廠長在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領導時,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那么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他也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還有一些人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這種情況下也不能擔任公司董事。例如,某企業家因投資失敗,欠下巨額債務且到期未還,那么他就不符合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這些例子都充分說明了公司董事資格的嚴格性和重要性。只有符合資格要求的人才能擔任公司董事,以確保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健康發展。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重點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中,公司法律制度是重點考核內容之一,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又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知識點。在考試中,可能會以各種題型出現,如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簡答題甚至綜合題。考生需要熟練掌握公司董事資格的具體情形、考查內容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同時,要能夠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準確判斷公司董事資格的合法性。此外,考生還需要關注考試大綱的變化,對于新增加或調整的內容要重點復習。例如,在 2024 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大綱中,第二章《公司法》有比較多的變動,本著 “逢新必考” 的原則,這些變動的內容考生要格外重視。對于公司董事資格這一知識點,考生不僅要掌握不能擔任董事的具體情形,還要理解其背后的法律意義和實際應用。只有全面、深入地掌握了這些重點內容,才能在考試中取得好成績。

      綜上所述,中級會計師《經濟法》中公司董事資格是一個重要的考點,涉及到具體的資格情形、考查內容以及實際應用。考生在備考過程中,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掌握這一知識點的核心內容,為順利通過考試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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