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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合同

    時間:2025-03-30 19:16:43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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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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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練習題:單項選擇題

      【例題·單選題】甲餐廳承接乙的婚宴。雙方約定:婚宴共辦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廳支付定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合同訂立后,乙未依約向甲餐廳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餐廳取消婚宴。甲餐廳要求乙依約支付1萬元定金與5000元違約金。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餐廳應在1萬元定金與5000元違約金之間擇一向乙主張,因為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B.甲餐廳僅有權請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為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C.因為乙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條款尚未生效

      D.甲餐廳無權請求乙支付定金,因為定金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條款無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C: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題中,乙未依約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無權要求乙承擔定金責任;(2)選項BD: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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