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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股東資格的認定

    時間:2025-04-17 05:43:46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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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股東資格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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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股東資格的認定

      股東資格的認定

      1.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未經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解釋】股東資格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取得,在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是股東資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具有對抗效力。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擬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二人。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

      B.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

      C.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參與當年的分紅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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