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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精華知識:市場價值
市場價值指生產部門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形成的商品的社會價值。市場價值是指一項資產在交易市場上的價格,它是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競價后產生的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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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
《國際評估準則》中,市場價值定義如下:“自愿買方與自愿賣方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的市場營銷之后,所達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項資產應當進行交易的價值的估計數額,當事人雙方應當各自精明、謹慎行事,不受任何強迫和壓制。”
根據《國際評估準則1》關于對市場價值的其他補充說明,我們把資產評估中市場價值定義整理如下:資產評估中的市場價值是指資產在評估基準日公開市場上最佳使用狀態下最有可能實現的交換價值的估計值。
(2)市場價值有區域性。
(3)市場價值是整體市場認同(P15)。
市場價值對于整體市場上潛在的買者和賣者來說是相對公平合理的。
【例2.單選題】(2008年考題)資產評估中的市場價值,其合理性是相對于()而言的。
A.市場整體
B.市場中每一個市場主體
C.某一市場主體
D.某一類市場主體
『正確答案』A
3.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又叫非市場價值、其他價值)
(1)定義
凡不符合市場價值定義條件的資產價值類型都屬于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
(2)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是局部的市場認同(P16)。
只對于特定的資產業務當事人來說是公平合理的。
(3)評估實務中使用頻率高的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①在用價值:
企業組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照其正在使用的方式和程度,對其所屬企業貢獻價值的估計數,而不考慮該資產的最佳用途或變現的情形。
②投資價值:
資產對于具有明確的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某類投資者具有的價值。
注意投資價值與投資性資產價值區別。
投資性資產價值指特定主體以投資獲利為目的而持有的資產在公開市場上按其最佳用途實現的市場價值。
③清算價值
④殘余價值:
機器設備、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有形資產等的拆零變現價值的估計數。
(4)《國際評估準則》認為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產生的價值基礎分為3類
①特定主體從資產所有權中獲得的收益(如投資價值)。
②特定雙方達成的交換某項資產合理的協議價格(如特殊價值和合并價值)
③法律法規或者合同協議中規定的價值。
4.特定業務引起的評估價值類型(有市場價值也有市場價值以外價值)
①以稅收為目的的評估業務
應該根據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例如課稅價值。
課稅價值:評估對象根據稅法中規定的與征納稅收相關的價值定義所具有的價值。
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課稅對象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②以保險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
應該根據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例如課稅價值。
保險價值:評估對象根據保險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價值定義所具有的價值。
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保險標的物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③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
會計計量屬性及價值定義包括公允價值、現值、可變現價值、重置成本。
在符合會計準則計量屬性規定的條件下,會計準則的公允價值等同于資產評估中的市場價值,而會計準則設計的現值、可變現價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為資產評估中的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④已抵(質)押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
應該根據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例如抵押價值。
相關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抵(質)押物物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⑤以拆遷補償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業務
應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機關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例如拆遷補償價值。
拆遷補償價值,指評估對象根據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和房地產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拆遷補償的具體規定和要求所具有的價值估計數額。
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機關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作為拆遷物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
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知識:市場價值 2
第一章經濟法概述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進行市場經濟活動需遵循各種法律規定;
市場機制具有盲目性、滯后性等缺陷,需要政府管理、引導和協調;
經濟法:政府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引導和協調過程中需遵循的法律。
第一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本質特征
一、經濟法的概念與調整范圍
1、概念
(1)概念:有爭議
(2)特征:“國家之手”(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法律)
(3)范圍:市場經濟主體法;市場活動與管理法;金融管理法;財稅法;知
識產權法;涉外經濟法;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2、調整對象: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特定的經濟關系
國家作為管理者,處于這主導地位→區別于民法
是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的產物→區別于行政法
第二節經濟法律關系
一、概念與特征
1、概念:符合經濟法規范,具有經濟權利義務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
以家庭財產承擔。
(2)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
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不是人”
A、應具備的條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能獨立承擔經濟責任。“成立合法、有錢有名有地有機構、有擔當”
B、種類:
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工廠、公司、商店)
機關法人——有國家公權力,有撥款(黨機關和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無國家公權力,有撥款(公立醫院和大學、文化館)
社會團體法人——無國家公權力,無撥款(基金會、商會、協會)
(3)其他社會組織: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非法人經濟組織(分公司、企業vs經
濟責任:經濟責任是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經濟義務的后果。
聯系:兩者相互依存:經濟權利的實現依賴于另一方經濟義務的履行,經濟義務的履行是為了對方經濟權利的`實現。
2、財產所有權
(1)概念: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特征:絕對權(vs相對權)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法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3)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4)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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