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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鑒證師《法學基礎知識》考題:訴訟時效

    時間:2025-02-15 11:48:22 職稱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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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格鑒證師《法學基礎知識》考題:訴訟時效

      導語:價格鑒證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價格鑒證師主要從事涉案物品的價格評估、鑒定、公證等。跟著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試題吧。

    價格鑒證師《法學基礎知識》考題:訴訟時效

      例如: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04年1月1日之前還本付息;若債務人到期不還錢,則銀行對A企業可以提起訴訟。若B銀行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則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形有( )。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

      D.寄存財物被丟失的

      E.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的

      【答案】ABD

      【解析】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適用于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2】張某于2001年12月1日從A公司購買了一臺電熱水器,2001年12月10日在首次使用時因產品質量問題身體受到傷害,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張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為( )。

      A.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

      B.2001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

      C.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2月10日

      D.2001年12月10日至2003年12月10日

      【答案】C

      3.訴訟時效的中止(P23)

      例如:假設A對B的權利侵害適合1年的特別期間;從05年1月1日至06年1月1日適合1年的期間。在05年9月1日發生水災,法院都被大水沖走了,則此時訴訟時效中止。如果在05年10月1日水災消失,則訴訟時效接著計算。

      (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1998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① 2001年9月1日發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從9月1日暫停計時,10月1日恢復計時,即訴訟時效期間推遲至2002年2月1日。

      ② 2001年3月1日發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仍為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

      ③ 2001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從7月1日起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訴訟時效期間為2001年1月1日-2002年3月1日。

      【例題1】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如果乙出差遇險發生在2001年的12月,則正確答案為B。

      【例題2】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2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順延20天。

      4.訴訟時效的中斷(P24)

      訴訟時效的中止類似于秒表的“暫停鍵”,而訴訟時效的中斷類似于秒表的“清零鍵”。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例題】2000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1年。如A企業在200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屆滿時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包括( )。

      A.2001年6月1日銀行B對A企業提起訴訟

      B.2001年5月10日銀行B向A企業提出償還貸款本息的要求

      C.2001年5月16日A企業同意償還借款

      D.2001年6月5日發生強烈地震

      E.2001年7月8日發生水災

      【答案】ABC

      【解析】選項DE屬于不可抗力,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而非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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