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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精講:金融期權

    時間:2025-01-16 11:33:29 證券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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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精講:金融期權

      導語:金融期權(financialoption)是以期權為基礎的金融衍生產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跟著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精講:金融期權

      第三節 金融期權與期權類金融衍生產品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和特征

      (一)金融期權的定義

      期權又稱選擇權,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交易雙方商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基礎工具的權利。

      期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單方面有償讓渡。期權的買方以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為代價而擁有了這種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期權的賣主則在收取了一定數量的期權費后,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并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二)金融期權的特征

      主要特征在于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

      與金融期貨相比,金融期權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期權的買方在付了期權費后,就獲得了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即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時間內,以事先定的價格向期權的賣方買進或賣出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但并沒有必須履行該期權合約義務。期權的買方可以選擇行使他所擁有的權利;期權的賣方在收取期權費后就承擔著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即當期權的買方選擇行使權利時,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合約規定的義務,而沒有選擇的權利。

      (三)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

      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用作期權交易。可用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多于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

      例5—10(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一般地說,凡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貨交易。然而,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權交易。(  )

      【參考答案】×

      【解析】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對于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對于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至于期權的購買者,因期權合約未規定其義務,無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也無需繳納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盈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余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余額低于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虧損方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因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必須保有一定的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沖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其盈利或虧損的程度決定于價格變動的幅度。因此,金融期貨交易中購銷雙方潛在的盈利和虧損是無限的。在金融期權交易中,期權的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不對稱,金融期權買方的損失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權費,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權費,損失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

      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這樣,通過金融期權交易,既可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又可在相當程度上保住價格有利變動而帶來的利益。

      并不是說金融期權比金融期貨更為有利。如從保值角度來說,金融期貨通常比金融期權更為有效,也更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獲利,事實上也并非易事。

      例5—11(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  )

      【參考答案】√

      【解析】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

      二、金融期權的分類

      (一)根據選擇權的性質劃分,金融期權可以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

      看漲期權也稱認購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或合約到期日)按協定價格(也稱敲定價格或行權價格)買人一定數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交易者之所以買入看漲期權,是因為他預期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在合約期限內將會上漲。如果判斷正確,按協定價買人該項金融工具并以市價賣出,可賺取市價與協定價之間的差額;如果判斷失誤,則放棄行權,僅損失期權費。

      看跌期權也稱認沽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按協定價格賣出一定數量金融工具的權利。

      (二)按照合約所規定的履約時間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歐式期權、美式期權和修正的關式期權。

      歐式期權只能在期權到期日執行。

      美式期權則可在期權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個營業日執行。

      修正的美式期權又稱百慕大期權或大西洋期權,是指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規定日期執行。

      (三)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等。

      1.股權類期權:與股權類期貨對比記憶

      包括單只股票期權、股票組合期權、股票指數期權。

      單只股票期權(簡稱“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定價買人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票組合期權是以一一攬子股票為基礎資產的期權,代表性品種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權。

      股票指數期權是以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協定指數與市場實際指數進行盈虧結算的權利。股票指數期權沒有可作實物交割的具體股票,只能采取現金軋差的方式結算。

      2.利率期權

      利率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一定的利率(價格)買人或賣出一定面額的利率工具的權利。利率期權合約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長期債券,歐洲美元債券,大面額可轉讓存單等利率工具為基礎資產。

      3.貨幣期權

      貨幣期權又稱外幣期權、外匯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約定的匯率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額某種外匯資產的權利。

      貨幣期權合約主要以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亞元等為基礎資產。

      4.金融期貨合約期權

      金融期貨合約期權是一種以金融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

      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協定價格買賣特定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5.互換期權

      后兩種期權基礎資產是期貨不具備的種類。

      三、金融期權的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有:套期保值、發現價格、控制風險。

      四、權證

      權證是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一)權證分類

      1.按基礎資產分類,劃分為股權類權證、債權類權證以及其他權證。

      2.按基礎資產的來源分類,權證分為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認股權證也稱為股本權證,一般由基礎證券的發行人發行,行權時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售予認股權證的持有人。

      備兌權證通常由投資銀行發行,備兌權證所認兌的股票不是新發行的股票,而是已在市場上流通的股票,不會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目前創新類證券公司創設的權證均為備兌權證。

      3.按照持有人權利的性質不同,權證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前者實質上屬看漲期權,其持有人有權按規定價格購買基礎資產;后者屬看跌期權,其持有人有權按規定價格賣出基礎資產。

      4.按行權的時間分類。按照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時間不同,可以將權證分為美式權證、歐式權證、百慕大式權證等類別。美式權證可以在權證失效日之前任何交易日行權;歐式權證僅可以在失效日當日行權;百慕大式權證則可在失效日之前一段規定時間內行權。

      5.按權證的內在價值分類。按權證的內在價值,可以將權證分為平價權證、價內權證和價外權證,其原理與期權相同。

      (二)權證要素

      1.權證類別

      即標明該權證屬認購權證或認沽權證。

      2.標的

      權證的標的物涵蓋股票、債券、外幣、指數、商品或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權證的標的可以是單一一股票或是一攬子股票組合。

      3.行權價格

      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若標的證券在發行后有除息、除權等事項,通常要對認股權證的認股價格進行調整。

      4.存續時間

      權證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問為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5.行權日期

      這是指權證持有人有權行使權利的日期。

      6.行權結算方式

      分為證券給付結算方式和現金結算方式兩種。

      前者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后者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7.行權比例

      指單位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目前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標的證券發生除權的,行權比例應作相應調整,除息時則不作調整。

      (三)權證發行、上市、交易

      1.權證的發行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并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提供履約擔保:通過專用賬戶提供并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并提供經交易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2.權證的上市和交易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權證的上市資格標準不盡相同,但均對標的股票的流通股份市值、標的股票交易的活躍性、權證存量、權證持有人數量、權證存續期等作出要求。

      目前權證交易實行T+0回轉交易。當天買入、當天賣出,而且沒有漲跌幅的限制,波動性比較大。

      五、可轉換債券

      (一)可轉換債券的定義和特征.

      1.定義: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可轉換債券通常是轉換成普通股票,當股票價格上漲時,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比較有利。因此,可轉換債券實質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漲期權。

      在國際市場上,按照發行時證券的性質,可分為可轉換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票兩種。可轉換債券是指證券持有者依據一定的轉換條件,可將信用債券轉換成為發行人普通股票的證券。可轉換優先股票是指證券持有者可依據一定的轉換條件,將優先股票轉換成發行人普通股票的證券。目前,我國只有可轉換債券。

      2.可轉換債券的特征

      (1)可轉換債券是一種附有轉股權的債券。

      (2)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的特征——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并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并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二)可轉換債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

      可轉換公司債的期限最短為l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之日6個月后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條件下的不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一次,到期后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3.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

      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的股數。

      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例

      4.贖回條款與回售條款

      贖回條款——發行人權利

      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后,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條件一般是當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問內連續高于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公司可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買回發行在外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回售條款——投資者權利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低于轉換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可轉換債券賣給發行人的行為。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是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規定的贖回行為和回售行為發生的具體市場條件。

      5.轉換價格修正條款

      轉換價格修正是指發行公司在發行可轉換債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分立、合并、拆細及其他原因導致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動,引起公司股票名義價格下降時而對轉換價格所作的必要調整。

      (三)附權證的可分離公司債券

      2006年5月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債券與可轉換債券之間的區別:

      1.權利載體不同。可轉換債券的權利載體是債券本身,因此,債券持有人即轉股權所有人;而附權證債券的權利載體是權證。

      2.行權方式不同。可轉換債券持有人在行使權利時,將債券按規定的轉換比例轉換為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將不復存在;而附權證債券發行后,權證持有人將按照權證規定的認股價格以現金認購標的股票,對債券不產生直接影響。

      3.權利內容不同。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轉股權有效期通常等于債券期限,債券發行條款中可以規定若干修正轉股價格的條款;而附權證債券的權證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債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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