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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知識點: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為了讓考生更系統的學習證券知識點,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提供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追訴標準及責任認定,大家可以參考閱讀,更多詳情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知識點】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的認定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知識點】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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