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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發包人與承包人義務

    時間:2025-05-28 13:27:05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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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發包人與承包人義務

      發包人與承包人義務是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科目的考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義務的知識,歡迎閱讀。

      發包人與承包人義務

      1)發包人義務。發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般義務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予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②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③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④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⑤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⑥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⑦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⑧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義務。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般義務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予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P308下)

      ②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③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④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P309上)

      ⑤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⑥應按合同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⑦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⑧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

      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P309中)

      ⑩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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