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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

    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知識點總結

    時間:2025-05-26 04:42:00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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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知識點總結

      在日常過程學習中,說到知識點,大家是不是都習慣性的重視?知識點也可以通俗的理解為重要的內容。哪些知識點能夠真正幫助到我們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知識點總結,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知識點總結

      一、演繹推理

      1.演繹推理的涵義

      演繹推理也叫三段論的推理方式,是從一個共同概念聯系著的兩個性質的判斷(大、小前提)出發,推論出另一個性質的判斷(結論)。在成文法國家,法律適用通常被認為屬于演繹推理的運用。法律規范是大前提,法庭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結論。如:

      大前提:殺人者死;小前提:張三故意殺人;結論:張三應該被處死。

      2.演繹推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則

      ①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必須正好包含了三個詞,而且每個詞在整個推論中都是在一個意義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至少要有一個前提中的詞是周延的。

      ③在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詞,在結論中也不會是周延的。

      ④沒有任何擁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論推論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個有效的三段論中,有一個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結論必定是否定的。

      ⑥沒有任何一個具有特稱結論的有效三段論推論可以擁有兩個全程前提。

      二、歸納推理

      1.歸納法的含義

      歸納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個別的事物或現象推出該類事物或現象的普遍規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種推理方法:簡單枚舉法、統計概率法與求因果聯系法。這三種方法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通過對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觀察、綜合、分類、比較,從而推斷出該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的屬性,是一種由特殊推導出一般的邏輯推理。

      2.歸納法的含義

      與演繹法不同,歸納法是一種綜合的方法,它的結論往往會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識范圍,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的結論。從而大大擴展我們的認識。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歸納邏輯視為產生人類新知識的主要思維方式之一。但也正因為歸納法的結論并不必然蘊含于前提之中,其結論與前提之間缺乏必然的聯系。所以歸納法的證明力要弱于演繹法,歸納法得出的結論也并不可靠。

      無論歸納法本身的證明力及其結論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認歸納法乃是人類最基本的一種認識能力。運用歸納法(也只能憑借歸納法)對于經驗世界紛繁蕪雜的現象進行觀察、比較、綜合、總結而產生出的一般性知識是人類一切知識的最終根基!

      3.法律適用中運用歸納推理必須遵守的規則

      除了所舉事例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累計經驗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數量越大,推論所得的結論正確的概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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