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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法教材分析

    時間:2025-04-22 17:09:09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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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確定方式

    2015年司法考試卷三民事訴訟法教材分析

      76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

      證據規定27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第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第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第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第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不予重新鑒定。

      (三)自行鑒定的效力

      證據規定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四)鑒定人的出庭義務

      78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五)專家輔助人

      第79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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