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理論與實務》考點:審計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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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理論與實務》考點1
處理處罰的書面文件。它既是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傳達處理、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又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強制執行的依據。
1.審計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審計的范圍、內容和時間;
(2)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依據;
(3)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被審計單位書面報告審計決定執行結果等要求;
(4)依法提請政府裁決或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2.審計處理處罰措施(區別處理、處罰)
主體: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3.審計人員提出處理處罰意見的考慮因素
(1)法律法規的規定;
(2)審計職權范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直接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的,提出移送處理意見;
(3)問題的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后果;
(4)對同類問題處理處罰的一致性;
(5)需要關注的其他因素。
4.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的救濟途徑
第一類: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類:根據《審計法》規定,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做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審計理論與實務》考點2
一、社會審計報告的含義
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它是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
二、社會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
1.標題。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2.收件人。應當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載明收件人。
3.審計意見。包括:
(1)指出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2)說明財務報表已經審計;
(3)指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名稱;
(4)提及財務報表附注;
(5)指明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如果對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審計意見應當使用“我們認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允反映了…”的措辭。
4.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1)說明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2)提及審計報告中用于描述審計準則規定的注冊會計師責任的部分;
(3)聲明注冊會計師按照與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對被審計單位保持了獨立性,并履行了職業道德方面的其他責任。聲明中應當指明適用的職業道德要求,如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4)說明注冊會計師是否相信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5.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6.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責任。
7.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如適用)。
8.項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負責該項目的注冊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9.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的公章。
10.報告日期。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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