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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財規劃師

    如何辨別真正的P2P公司

    時間:2025-04-04 11:45:59 理財規劃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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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辨別真正的P2P公司

      導語:面對著近年來沸沸揚揚,紛繁復雜且負面報道多如牛毛的P2P金融機構,如何一眼就能夠辨識出其中的“李鬼”,并且不被他“牽著鼻子走”是這篇文章的目的。

    如何辨別真正的P2P公司

      一、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起源及發展

      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平臺,是借貸與互聯網金融相結合的一種模式,該模式起源于歐美地區(一般僅局限于小額借貸),近年來在中國生根發芽且急速生長。通俗來講,就是將民間借貸合法化、全線上化,它可以說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

      人們常說物極必反,雖然P2P有其存在的空間和必要,但是也絲毫逃不出這樣的一種規律。在我國P2P發展的初期,由于準入門檻、運營模式、監管體制、法律規則均未明確,雖有大量平臺經營者涌入分羹,但卻并未對社會資金需求的補充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有人跟風創設,也有人跟風投資。這樣混亂的市場行情,久而久之勢必造就了大量P2P金融機構的垮臺。大量P2P金融機構在非法自融、私設資金池、虛構投資項目后圈錢跑路,投資者的資金全部打了水漂。2016年8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委聯合向社會公眾制定并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緊接著在2017年3月底,北京金融管理部門向部分P2P平臺發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簡稱“《要求》”),該《要求》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P2P監管措施”。

      從以上信息可見,P2P監管已被納入政府的重點審查內容。從政府監管層面看來,P2P的違規問題不僅僅是簡單的金融問題,更是關乎民生的嚴肅問題。隨著《辦法》的綱要性出臺,可以預測各地的金融管理部門將紛紛響應出臺相應法規政策,將P2P平臺的整頓加速化進行。

      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紅線

      要了解P2P的紅線,首當其沖需要了解《辦法》對P2P的定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金融管理部門將P2P平臺稱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意味著P2P僅是一種居間人,他不應參與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P2P平臺的義務就是審慎的對借款人的項目真實性等問題進行審核,并撮合其與出借人順利借款,僅此而已。

      《辦法》主要確立了P2P平臺的十三條禁令: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三、如何辨別真正的P2P網絡借貸平臺

      根據筆者的核查經驗,普通群眾可以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P2P平臺中的“李鬼”加以辨別。

      (一)P2P金融機構及平臺的資質審核

      1、P2P金融機構的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

      2、P2P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表述;

      3、P2P平臺沒有ICP備案資質。

      (二)P2P平臺資金的違規募集

      1、有自融行為的;

      2、出借人及借款人資金并未由第三方資管平臺托管;

      3、發行基金、期貨、理財產品的;

      4、允許自然人借貸上限超過20萬,企業超過100萬的;

      5、單一融資項目募集期超過20日的;

      6、同一個項目多次借貸或拆標借貸的;

      7、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與平臺簽訂的;

      8、P2P平臺有承諾保本保息、提供擔保或類似增信服務的。

      (三)其他辨別方法

      1、P2P平臺對借款人發起的項目沒有盡到審慎核查的義務;

      2、法律文書及其他風險告知書拼湊不齊全的;

      3、非法使用借款人和出借人個人或公司信息的;

      4、大規模線下開設門店營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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