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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民事訴訟

    時間:2025-05-24 15:14:5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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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民事訴訟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中旬,考試設4個科目。下面是由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民事訴訟,歡迎閱讀!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一)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

      (二)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方式。

      (三)民事訴訟適用于沒有仲裁協議的民事糾紛。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審”制,如果選擇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訴訟的權利。這里的仲裁和勞動仲裁不同,勞動仲裁不適用《仲裁法》,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二、訴訟管轄

      (一)管轄概念

      管轄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二)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國法院的級別

      (1)基層人民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

      (3)高級人民法院

      (4)最高級人民法院

      3.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

      4.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

      5.各地的標準不同

      6.各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

      (1)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②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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