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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地域管轄

    時間:2025-02-11 18:36:46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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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地域管轄

      一級建造師專業類別:專業科目分為建筑工程(合并)、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合并) 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以下為您帶來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地域管轄,歡迎瀏覽!

    一級建造師《法規知識》備考:地域管轄

      1.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以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3.特殊地域管轄

      (1)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施工合同和不動產是不一樣的,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建設合同;不動產糾紛是建成的不動產發生的糾紛。

      (四)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爭議的,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回避制度

      (一)應回避的人員(5類)

      1.審判人員

      2.書記員

      3.翻譯人員

      4.鑒定人

      5.勘驗人

      (二)回避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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