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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

    時間:2025-04-11 01:49:52 毅霖 基金從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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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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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1

      考點一: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管理

      基金投資運作管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部門具體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業務。

      一、投資決策

      (一)投資決策機構

      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大多在內部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金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非常設機構,是公司最高投資決策機構,一般由公司總經理、分管投資的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等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1.制定公司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包括投資決策、交易、研究、投資表現評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根據公司投資管理制度和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投資的基本方針、原則、策略及投資限制。

      3.審定基金資產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圍,包括資產類別比例和行業或板塊投資比例。

      4.確定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投資的權限。

      5.審批基金經理提出的投資額超過自主投資額度的投資項目。

      6.定期審議基金經理的投資報告,考核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等。

      (二)投資決策制定

      投資決策制定通常包括投資決策的依據、決策的方式和程序、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權限和責任等內容。在決策的制定過程中涉及到公司研究發展部、基金投資部、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部門

      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的投資決策程序是:

      1.公司研究發展部提出研究報告。

      2.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基金的總體投資計劃。

      3.基金投資部制定投資組合的具體方案。

      4.風險控制委員會提出風險控制建議。

      (三)投資決策實施

      基金管理公司在確定了投資決策后,就要進人決策的實施階段。具體來講,就是由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中規定的投資對象、投資結構和持倉比例等,在市場上選擇合適的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來構建投資組合。

      二、投資研究

      投資研究是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實際投資的基礎和前提,基金實際投資績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投資研究的水平。

      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的研究一般包括:

      (一)宏觀與策略研究

      宏觀與策略研究主要是針對國家宏觀經濟狀況以及市場的研究,提出資產配置建議。

      (二)行業研究

      行業研究的主體任務是對各個行業的發展環境進行評估,提出行業資產配置建議。

      (三)個股研究

      個股投資價值判斷是基金管理公司股票投資的落腳點,基金經理主要在個股投資價值報告的基礎上決定實際的投資行為。

      個股研究始于對行業內上市公司的初步篩選,選出具有研究價值的公司以建立備選股票池。

      對股票投資價值的估值,最常使用四種估值方法,分別為市盈率(PE)、市凈率(PB)、現金流折現(DCF)以及經濟價值對利息、稅收、折舊、攤銷前利潤(EV/EBITDA)。

      三、投資交易

      交易是實現基金經理投資指令的最后環節。按規定,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投資指令應經風險控制部門的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后方可執行。這樣可實現決策人與執行人的分離,防止基金經理決策的隨意性與道德風險。

      四、投資風險控制

      為了提高基金投資的質量,防范和降低投資的管理風險,切實保障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國內外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組織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設有風險控制委員會(或合規審查與風險控制委員會)等風險控制機構,負責從整體上控制基金運作中的風險。

      第二,制定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第三,內部監察稽核控制。

      五、基金投資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基金的投資運作職責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主耍由投資管理人員承擔,因此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管理,對完善公司的內部控制、防范與降低投資風險、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執業行為,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范圍、基本行為規范以及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

      六、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托管部門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基金,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基金從業人員不得投資封閉式基金,持有的開放式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在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的同時,證監會要求有關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的監督和報備機制。該通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銀行托管部門應當在允許本單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基金前,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并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管理制度應包括從業人員的行為操守、投資方式、投資限制、報告與備案管理、違規處理方式等方面的明確規定。

      考點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

      鑒于基金管理公司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實行較為嚴格的市場準人管理。

      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主要股東(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2)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7)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8)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要求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上述第(4)項至第(8)項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并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2)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3)實繳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4)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上述對一般境外股東的規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依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

      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

      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從以上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的規定中不難看出,在整個基金的運作中,基金管理人實際上處于中心地位,起著核心作用。只有基金管理人才有權發售基金份額,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與基金募集與管理有關的其他事務性工作,如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基金資產的會計核算、基金的分紅派息、持有人大會的召集、基金服務機構的選擇通常也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投資者投資基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壤金管理人對此負有重大責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投資回報的高低與投資目標能否實現。基金管理人的作用除了直接體現在業務覆蓋的廣度、深度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上外,還體現在其對基金持有人利益保護的責任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是自己的資產,而是投資者的資產,因此其對投資者負有重要的信托責任。基金管理人任何小規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損害。慕金管理人必須以投資者的利益為最高利益,嚴防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錯理公司擔任。最初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主要局限于對證券投資綦金的募集與管理上。但隨著市場的發展,目前除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與管理業務外,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已被允許從事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和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基金管理公司已有向綜合資產管理機構發展的趨勢。

      (一)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募集與銷售、基金的投資管理和基金營運服務。

      1.基金募集與銷售。依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依法募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一項法定權利,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基金的募集活動。能否將基金成功地推向市場并不斷擴大基金財產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成功進行基金的募集與銷售,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基金產品的開發,設計出能夠滿足不同投資者需要的基金產品。

      2.基金的投資管理。投資管理業務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項業務。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投資管理能力的高低。因此,努力為投資者提供與市場上同類產品相比具有競爭力的投資回報,就成為基金管理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

      3.基金運營服務。基金運營事務是基金投資管理與市場營銷工作的后臺保障,通常包括基金注冊登記、核算與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等業務。基金運營業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者服務的質量,對基金管理公司整個業務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支持作用。

      (二)受托資產管理業務

      根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可以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但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還需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根據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開放,使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在向綜合資產管理公司轉變上邁出了一大步。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變更經營范圍,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1)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經營行為規范,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3)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4)已經就防范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5)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6)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7)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三)投資咨詢服務

      2006年2月,中國證監會基金部《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不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保險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運作的機構等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咨詢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2)承諾投資收益;

      (3)與投資咨詢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4)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5)代理投資咨詢客戶從事證券投資。

      (四)社保基金管理及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根據《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為投資管理人管理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目前,部分取得投資管理人資格為基金管理公司已經開展了管理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的業務。

      (五)QDII業務

      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凈資產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2.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于3名;

      3.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4.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特點

      基金管理公司在業務上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資者的資產,一般并不進行負債經營,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風險相對具有較高負債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人主要來自以資產規模為基礎的管理費,因此資產管理規模的擴大對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義。

      (3)投資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經營上更多地體現出一種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特色。

      (4)開放式基金要求必須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額凈值,而凈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對時間與準確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誤與遲誤都會造成很大問題。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2

      一、基金監管的概念

      1.基金監管,依據監管主體范圍的不同,可以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本書采用狹義的基金監管概念,即基金監管與指政府基金監管;

      2.廣義的基金監管是指有法定監管權的政府機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機構內部監督部門以及社會力量對基金市場、基金市場主體及其活動的監督或管理。

      二、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監管活動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標、體制、內容和方式等。

      基金監管目標是基金監管活動的出發點和價值歸宿

      (1)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亊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是保護投資人利益)

      (2)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

      (3)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

      (1)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

      (2)適度監管原則

      (3)高效監管原則;

      (4)依法監管原則;

      (5)審慎監管原則;

      (6)公開、公平、公正監管原則

      四、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職責

      ①制定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行使審批、核準或者注冊權;

      ②辦理基金備案;

      ③對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仕機構從亊基金活勱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并公告;

      ④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⑤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況;

      ⑥指導和監督基金業協會的活動;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措施

      1.檢查(集中監管、日常、年度現場、非現場檢查);2.調查取證

      3.限制交易(引起巨大波動的行為);4.行政處罰

      六、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業協會的職責

      ①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②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③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④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貨管理和業務培訓

      ⑤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⑥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⑦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⑧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者:證券交易所(目前尚未包含股轉系統)

      (一)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集中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的法人;

      2、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重身份

      3、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權;

      4、交易所信息監管

      (二)對基金仹額上市交易的監管(不包括開基)

      (三)對基金投資行為的監管

      八、對管理人的監管

      (一)管理人的市場準入監管

      1.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而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經證監會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賬幣資本。

      3.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25%,2億,3000萬,10年)

      4.基金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變更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5.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職責(按流程記憶)

      ①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②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③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⑤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⑥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⑦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質、贖回價格;

      ⑧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⑨按照規定召集持有人大會;

      ⑩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以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6.證監會對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他報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管理人整改后,應當向證監會提交報告。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九、對托管人的監管

      1.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仸。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的,由證監會會同中國銀監會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的,由證監會核準。

      2.證監會對托管人的監管的責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托管業務;

      ②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與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托管人整改后,應當向上述金融監管機構提交報告;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3

      (一)創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資金募集階段

      該階段的律師業務主要涉及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募集資金方面的法律事務。

      1、提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的法律環境評價。

      通過對國家關于私募投權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研究和說明,借以幫助發起人明確國家在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戰略、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

      2、參與基金設立模式策劃設計。

      設立新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途徑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比較提出建議。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模式,律師審查是否符合當地的法規、規章設置的投資門檻,以及對投資管理人的資格限制。

      3、基金設立的法律框架的設計、論證。

      設計私募股權投資法律框架是通過規范資本供給者(投資者)、資本動作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權資本接受者(目標企業)三方的權利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將市場交易中的不確定性降到最低,增加各方對交易后果的可預測性,保障交易各方的交易安全。

      4、參與基金路演和投資談判。

      律師可以協助私募基金發起人進行基金路演,制作、修改路演材料以及基金初步組建方式和投資意向書等,參與投資人與基金發起人的協商談判,同時可以幫助基金篩選和推薦專門的代銷機構進行基金推廣,草擬并修改代銷協議。

      5、起草基金的核心法律文本。根據基金確定的不同設立組織形式,律師幫助基金起草并確定私募股權基金最終的法律文本,比如基金章程、內部治理規章制度、有限合伙協議等。律師從設立、運行、表決機制、責任分配、利益分享、經營期限、投資退出、終止等進行完善的法律設計。

      6、參與辦理私募股權基金的審批和注冊登記等,規避基金設立的法律風險。

      7、參與主體的資格審查。審查投資主體的法律資格、授權范圍,董事、高管及合伙人的資格審查。

      8、協助基金份額的變更、轉讓。律師對基金引入新的投資人或將原有投資人的份額轉讓,協助簽署相關協議及辦理變更手續。

      9、受聘為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外聘法律專家委員,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就重大投資決策項目提出專業意見。

      10、資金安全性的審查。協助建立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本系,律師協助審查基管理人的權限職責,評估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全面性、審慎性和適時性,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和方案。

      11、監管的設計。協助基金建立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

      12、及時評估法規政策、市場環境等重大變化對基金運營產生的影響,及時提出應對方案。

      13、協助基金制定突發性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解決方案。

      (二)投資項目篩選審查階段

      本階段律師的主要任務是幫助投資人尋找合適的投資項目,并從法律上進行論證。其內容主要包括:

      1、協助投資者提供有價值的項目和投資機會。

      2、協助進行項目初審。律師對企業提交的商業計劃書或融資計劃書及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參與目標企業初步實地考察評估,對項目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

      3、參與談判協商,確定和保障投資商的投資權益。

      4、協助簽署《投資意向書》及《備忘錄》,及時鞏固談判成果。

      5、協助制定《保密協議》,對洽談過程中各方的商業秘密如財務數據、企業戰略與規劃、重要合同、客戶名單等采用相關措施加以保護。

      6、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范圍包括被投資方主體合法性,財務與稅務,公司治理結構及團隊,勞動用工,資產資金,知識產權及專有技術,合同與協議,對外投資,關聯交易,訴訟與潛在訴訟,行業法律環境等方面進行調查,并根據行業不同、企業

      發展期不同等因素確定不同的調查側重點,避免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率。

      7、設計投資模式,起草與洽談《投資協議》。協議包含投資金額、充分稀釋后的股權價格與股權形式、股份的優先權、投資的前提條件、反稀釋條款、回購條款、保護性條款等,并設計公司的財務結構與治理結構,投資人的股權比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的各自權責與制衡機制,管理層的股權與期權安排,對賭條款等。

      8、根據投資模式,起草并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9、協助《投資協議》的簽署及執行。律師協助完成投資協議的簽署后,協助向各審批機構進行審批并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完善協助辦理包括被投資企業與投資人的交接手續、人員派駐、材料交接、資產清點等相關手續。

      (三)管理投資項目階段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企業后,律師根據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情況協助私募股權基金對目標企業進行投資管理。此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有:

      1、提供投資調查分析,為企業產品市場前景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的服務,幫助目標企業確定市場定位。

      2、幫助目標企業選擇戰略合作伙伴,并且作為代理人協助客戶與潛在的合作者進行接觸,參與談判,促成雙方的合作。

      3、協助投資方進一步完善被投資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包括調整董事會的組成及投票權,高管人員的推薦,財務人員的派駐,以及未能

      達到預定業績時治理結構的變更。此外,律師可以協助設計一定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增加管理層持股計劃,來實現投資人對被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有效控制。

      4、幫助投資方審核目標企業新修訂的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等重要的規范運作的文件,以督促目標企業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框架。

      5、提供商標注冊及保護、專利申請及保護服務,協助目標企業進行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協助企業主張相關權利。

      6、代表投資方行使投資權益,參加董事會,對資產進行監督并協調投資各方的利益關系,制定投資收益分配方案。

      7、針對擬上市的目標企業,協助目標企業上市,設計上市方案。

      8、受聘為目標企業的專項或常年法律顧問,參與目標企業的整合及規范工作。

      (四)退出階段

      風險資本的退出主要包括公開上市、收購兼并、回購、清算等幾種方式。在投資項目運作成功后,律師將為資本的退出提供法律服務,參與項目上市、收購兼并等整個過程,協助投資者最大程度地收回投資。這里相關的工作包括:

      1、談判協商,起草審閱各種交易文件。

      2、論證各種退出模式的利弊、協助選擇具體退出模式。

      3、擬定整個退出程序方案,制作所涉及的法律文書,對退出程序。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4

      依照基金法律形式不同,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目前我國的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則以美國的投資公司為代表。

      一、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依據基金合同而設立的一類基金。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基金投資者是公司的股東。

      三、契約性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

      (一)法律形式不同。

      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

      (二)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沒有管理基金資產的權利;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股東大會享有管理基金的權利。由此可見,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的權利要大一些,契約型基金持有人大會賦予基金持有人的權利相對小。

      (三)基金營運依據不同。

      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合同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營運基金。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必考知識點5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按照我國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權利

      (1)按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運作和管理基金資產

      (2)獲取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主要義務有: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資金資產投資并管理基金資產

      (2)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基金托管人指投資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并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資金資產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資產

      (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3)獲取基金托管費用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主要有:

      (1)保管資金資產

      (2)保管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3)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概念: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基金的一切投資活動都是為了增加投資者的收益,一切風險管理都是圍繞保護投資者利益來考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章七十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必須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以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

      按運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

      (1)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基金

      (2)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如下:

      (1)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其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2)基金的債權與不屬于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債權不得相互抵消

      (3)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勢執行

      (4)基金托管人對其托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

      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分開,或者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或者50萬元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其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并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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