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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特殊地域管轄

    時間:2025-06-04 03:38:22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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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特殊地域管轄

      導語:初級會計職稱即助理會計師。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并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特殊地域管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特殊地域管轄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三單元民事訴訟內容。

      【知識點】:特殊地域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①票據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①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權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提示2】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①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

      ②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7)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①運輸始發地人民法院;

      ②運輸目的地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提示】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糾紛類型法院管轄地
    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
    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港口所在地
    繼承遺產糾紛(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
    (2)主要遺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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