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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輔導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時間:2025-05-10 10:55:3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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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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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1.銷售貨物。

      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必須是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3.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4.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業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5)將自產、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5.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電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相關知識:增值稅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征稅范圍

    銷 售 資 產

    提 供 勞 務

    有形資產

    無形資產

    動產

    不動產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其他勞務

    一般規定

    增值稅

    營業稅

    增值稅

    營業稅

    增值稅

    營業稅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2)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而非一并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6.兼營行為。

      (1)兼營是指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稅)。

      (3)混合和兼營的區別


    混合銷售

    兼營

    是否同時發生

    同時發生

    不一定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

    針對同一對象: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稅務處理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7.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提示: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征收增值稅,征收營業稅。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7)縫紉業務,征收增值稅。

      (8)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9)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

      (10)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13%低稅率)征收增值稅。

      (11)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12)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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