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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時間:2025-03-30 00:54:34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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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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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考點: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行政爭議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案例】A市甲縣工商局對乙企業作出了罰款決定,乙企業不服擬尋求救濟。

      (1)找“大官管小官”——行政復議:乙企業可以向A市工商局或甲縣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

      (2)找“法院來管官”——行政訴訟:乙企業可以向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一般案件:或議或訴、議中不訴、訴中不議

      (1)除另有規定外,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先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征稅行為:先議后訴(復議前置)

      (1)征稅行為

      ①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②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③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1·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中,納稅人不服時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是(  )。

      A.行政審批

      B.確認納稅地點

      C.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D.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答案】B

      【解析】(1)選項B:屬于征稅行為,適用復議前置;(2)選項ACD:不屬于征稅行為,或議或訴,納稅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2·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下列行政行為中,納稅人不服時可以選擇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加收滯納金

      B.罰款

      C.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

      D.征收稅款

      【答案】BC

      【解析】選項AD:屬于征稅行為,適用復議前置。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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