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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教材分析
1.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2.抵押物的轉讓
①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銀行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銀行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②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銀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同時,抵押權不得與其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③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銀行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抵押物的保全
①在抵押期間,銀行若發現抵押人對抵押物使用不當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②若抵押物價值減少時,銀行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
③若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銀行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其抵押物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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