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入申請;
(二)營業執照;
(三)單位證明;
(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五)關系證明。
7、引進人才申請入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應當向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遷入申請;
(二)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同意落戶證明;
(三)人事代理合同或就業協議書或就業報到證;
(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且進入市人才庫的人員,申請入戶市(縣)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憑個人申請、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明和市(縣)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戶證明辦理。
8、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手續;
(二)軍官證;
(三)家屬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結婚證。
9、軍人轉業家屬和子女隨遷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縣軍安辦或軍轉辦出具的《軍人轉業家屬及子女隨遷證明》;
(二)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10、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的調動證明;
(二)結婚證;
(三)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11、城鎮居民在城鎮或他處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戶口城鎮遷往農村(指鄉、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所轄區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男性超過60周歲或女性超過55周歲、由農村子女撫養且共同生活2年以上、確需投靠農村子女的;
(四)在原注銷地恢復戶口的;
(五)退伍轉業未落實工作單位落戶原籍的;
(六)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從學校回原遷出地的;
(七)在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的;
(八)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為確需解決的其他情形。
符合城遷農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遷入申請;
(二)村(居)同意遷入證明;
(三)私有房屋產權證;
(四)需要相應提供的結婚證、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其他證明。
12、僧人、道士申請戶口入
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遷入申請及單位證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對僧人、道士申請由原住寺廟、宮觀遷往另一寺廟、宮觀的,需要根據雙方寺廟、宮觀所在地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
13、我市戶籍人口租住中心城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成套私人合法產權住房或商住兩用房,并已實際入住或經營使用,房址處未立戶的,經產權人同意,承租人可將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戶口遷入。
承租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人遷入申請;
(二)社區民警意見;
(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房屋租賃合同;
(五)出租房屋房主居民身份證;
(六)房主房屋產權證;
(七)房主同意入戶證明。
14、在我市同一住所暫住滿2年、具有穩定收入的暫住人員,憑個人申請、社區民警意見、有效收入證明、暫住證(含居住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可登記社區集體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