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內遷移
1、鹽城市市區、縣(市)城區范圍內,公民申請將戶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辦理條件:遷入地的住所為合法固定住所,無居住條件的商業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戶口。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落在同一家庭戶的,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不得單獨遷移。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③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
2、縣(市、區)范圍內,公民申請戶口跨行政區域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辦理條件:在鹽城市亭湖區、鹽都區、開發區購買、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且人均住房面積(建筑面積)達10平方米,可申請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移;在縣以下地區(含縣級市市區、縣城鎮)購買、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申請遷入戶口不受住房面積的限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申請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移。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③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的書面合同,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合同、發票或所購房屋的產權證、土地使用證;④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3、鹽城市市區、縣(市)城區范圍內(從社區居委會遷往農村村組的除外)公民申請戶口投靠親屬遷移
(1)辦理條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戶口投靠親屬遷移①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②投靠配偶;③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③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④被投靠人住房證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
4、公民申請縣(市、區)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投靠親屬戶口遷移
(1)辦理條件: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縣(市、區)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投靠親屬戶口遷移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③投靠配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齡限制;屬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屬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齡的限制。屬上述投靠情形第二種的,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第一、第三種情形,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③合法固定住所證明;④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成年未婚子女(達到婚姻法定年齡)投靠父母的,還需提供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對離異或喪偶后再婚,攜帶子女投靠現配偶的,還需提供注明子女撫養關系的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書或原配偶死亡證明。
(3)辦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5、公民離婚,申請戶口縣(市、區)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投靠父母遷回原籍
(1)辦理條件:對公民離婚,在現戶籍所在地無住房、無生活來源,離婚年限需達到三年以上,可申請戶口投靠父母遷回原籍的。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③現戶籍地村(居)出具的無住房、無生活來源的證明;④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⑤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⑥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辦理程序: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