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戶口登記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1958年1月9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有關規定,公民出生(不含收養子女)、死亡、暫住戶口登記,未滿6周歲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變更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等項目由當地派出所實施;收養子女出生登記、變更姓名、性別、更正出生日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實施;變更更正民族由地級市公安機關實施。根據自治區政府《關于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精神,除變更更正出生日期、變更更正民族、變更性別繼續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外,其它戶口登記項目審批權限下放至公安派出所。
四、行政審批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申請戶口登記需符合下列條件:
常住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生后30天內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死亡后30天內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實施對象和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