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
公民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需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落戶
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接生證明、單位、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責任區民警調查意見,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通過調查仍無法確認當事人親子血緣關系成立的,建議其到國家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認定的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對生身父母其中一方不知去向的,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經居委會、單位或村委會證明、責任區民警調查證實后可以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
需提供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落戶
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或公證機關的《收養公證書》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落戶
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公民申報出生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出生人員造冊登記并及時通報同級計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