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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宣傳板報

    發布時間:2017-07-29來源:黑板報大全

      法制常識

      預防未成年犯罪法(摘錄)

      第三章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毆、辱駕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八)進入 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四章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五章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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