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我國安全法制建設的意義
安全法制是安全生產的五要素之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標準,行業、企業要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將那些被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上升為制度和法規。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政府、企業、職工和公民的安全行為,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糾,體現安全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安全第一”的思想觀念真正落實到日常生產生活中。

一是法律,主要有《憲法》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勞動法》《建筑法》《煤炭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
二是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我國已頒布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但仍需要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當前尤其需要修訂事故報告和調處理方面的法規,制定綜合性的、規范執法工作的法規和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法規;
三是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目前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或《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等;
四是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和安全生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