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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類

    時間:2025-12-02 05:58:49 藹媚 常識大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類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新型的市場化節能機制,其實質就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類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定義

      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客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以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節能服務公司(EMC公司)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節能服務公司又稱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化公司。EMC公司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向客戶提供能源審計、可行性研究、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和材料采購、工程施工、人員培訓、節能量檢測、改造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服務。在合同期節能服務公司與客戶企業分享節能效益,并由此得到應回收的投資和合理的利潤。合同結束后,高效的設備和節能效益全部歸客戶企業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面向市場的節能新機制,有其廣闊的應用發展前景。EMC公司作為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帶資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項目,向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節能服務,從而提高企業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企業成本,客戶企業在沒有先期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可獲得穩定的節能收益和經濟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必將越來越多地被企業所關注和接受。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基本內容

      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簡稱“EMC”)是一種新型的市場化節能機制。其實質就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客戶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以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或者節能服務公司以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或承包整體能源費用的方式為客戶提供節能服務。

      分類

      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節能服務公司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依照具體的業務方式,可以分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承諾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在傳統節能投資方式下,節能項目的所有風險和所有盈利都由實施節能投資的企業承擔;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業自身對節能項目進行大筆投資。

      概括地說,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包括:能源審計、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節能量確認和保證等一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類

      (1)節能量保證支付型。

      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高、節能意識一般的企業。

      (2)節能效益分享型。

      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ESCo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

      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客戶和EMCo 雙方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

      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頭2年里,EMCo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戶和EMCo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

      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這種模式其實是第一種模式的演進模式,制約這種模式發展最重要的是誠信問題,這也是該模式發展的最大障礙。

      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

      (3)能源費用托管型。

      此種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耗能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

      EMCo公司向客戶提供能源系統管理和改造服務,承包能源費用和運行費用;承諾為客戶實施節能改造并規定節能效果;雙方的經濟利益來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節能改造產生的節能效益;合同規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務標準及其檢測和確認方法。

      如果EMCo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節能效果,應賠償客戶的相應損失。

      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有。

      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低、沒有節能意識的企業,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業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審計,節能整體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預付款、工程中的進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

      該模式適用于節能意識很強、懂得節能技術與節能效益的企業。

      運用該模式運作的ESCo節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為合同規定不能分享項目節能的巨大效益。

      這種模式的風險重要在實施節能工程改造的企業,因此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市場上往往有一些企業在某一項節能技術上有優勢,但其他的配套技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

      因此,這種模式目前采用還不多,但隨著市場競爭的發展,節能服務企業最終會采取這種模式進行全方位服務。

      (5)能源管理服務型。

      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ESCo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

      ESCo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業務。

      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ESCo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

      對許多經營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過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實現企業能源管理的外包,將有助于企業聚焦到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方面。

      能源管理的服務模式有兩種形態:能源費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設備分類收費方式。

      合同能源管里商業模式類型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為節能量保證型、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項目證券化。

      1.節能量保證型

      業主投資。

      服務商向業主提供節能服務并承諾保證項目節能效益。

      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效益,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服務費,如達不到承諾的節能效益,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

      2.節能效益分享型

      服務商投資或共同投資。

      服務商對項目進行建設。

      項目建設施工完成,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量后,雙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節能效益。

      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移交給用戶,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節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國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類型。

      3.能源費用托管型

      服務商投資。

      業主與服務商簽訂托管合同,約定能源費用,定期向服務商付費。

      服務商對大樓進行節能改造和運營管理,盈虧自負。

      項目合同結束后,服務商改造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4.融資租賃型

      租賃公司投資。

      融資公司購買服務商的節能設備和服務,并租賃給業主使用,根據協議定期向用戶收取租賃費用。

      服務商負責對用戶的能源系統進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內對節能量進行測量驗證,擔保節能效果。

      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由融資公司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項目證券化

      服務商投資。

      服務商與業主簽訂分享型合同。

      服務商將分享型合同出售給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將項目證券化(如債券)出售給投資者。

      服務商獲得資金后進行建設。

      項目建設施工完成,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量后,雙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節能效益。

      服務商獲得的節能收益,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再按合同約定給各個投資人。

      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移交給用戶,以后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此模式與常規模式差異在于:常規模式是向銀行或投資機構進行抵押貸款、信用貸款、貿易融資,產權歸服務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將合同進行出售,產權歸投資人所有。

      路燈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介紹

      路燈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城市公共管理特別是城市公共照明領域的終端能效提升的方案應用,以建立城市公共照明領域終端能效項目節能減碳的標桿為方案導向,以國家發展改革委主推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機制為方式,幫助各級政府政府在城市能耗基準的數據建立、減碳方案規劃設計、減碳方案評估與篩選、合同能源管理實施的政策配套、城市能耗監測管理體系建立、城市節能量資產與排放權資產的評估與交易體系建立等方面進行全過程服務。

      項目核心目標

      通過城市公共照明終端能效節能減碳技術方案的投資實施與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在改造前終端設備的能耗基準之上實現節能40%-65%的目標,通過排放權核證機制,實現被認可的項目節能成果,建成城市道路照明減碳示范項目。

      本項目的節能量和減排量,相對于確認的基準線,具備真實性和唯一性,是可測量、可核查、可報告的,確保政府方能夠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減排成果的項目核證,并逐步建立公共建筑節電減碳示范區、城市綜合減碳示范區。

      投資內容與技術措施

      項目用采用如下技術設備和措施,達到節約能源的目的:

      ①采用通過國家節能認證的智能鎮流器替換現在路燈的電感鎮流器;

      ②采用符合國家能效評價標準的光源替換現在路燈的高壓鈉光源;

      ③部分設備采用高效率的路燈燈具替換現有陳舊的路燈燈具;

      ④在路燈中采用能效管理芯片,提升路燈終端的電能質量;

      ⑤對部分設計不達標的路燈進行改造,以符合國家現行道路照明標準;采用智能芯片,對路燈照明實行分區分時的精細化管理。

      項目節電收益來源

      1、節能服務公司進行節能改造后,以雙方設定的電費基準,扣除當月繳納電力部門的電費,剩余的為項目節電收益,由政府與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分享。

      2、節能服務公司對采用的節能技術自擔風險,除了保證路燈的亮燈率外,如果項目節能率達不到預期收益,自負盈虧,不得對政府提出其它收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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