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經濟合同4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合同 篇1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可以解除合同。下列選項中,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的是(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一方當事人履約存在瑕疵,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
C.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沒有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選項A);(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選項D);(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選項C);(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可能屬于買賣合同中的試用買賣的是( )。
A.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期的試用,買受人可以購買標的物
B.約定第三人經試用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C.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D.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
選項A: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法院不予支持。
經濟合同 篇2
一、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
1.經濟補償金制度概述及發展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是指勞動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勞動者沒有犯下任何錯誤的前提下,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進行解約,公司需要在勞動者失業到勞動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間賦予勞動者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制度在《勞動合同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勞動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優勢就在于對傾向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對實現我國達到共同富裕這一偉大目標有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
2.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必要性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偏向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公平,經濟補償金作為對勞動者解約的合理補償,是對公司的一種限制,體現了公司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性的特征,且僅僅具有單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勞動合同法》是通過法律規范賦予勞動者的一種權利以及賦予公司的一種義務,任何公司都不可以違背《勞動合同法》,否則會收到法律的懲罰。
二、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
1.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優勢
第一,我國處于法制社會,公平化與合法化是我國致力于追求的,《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制度實施的一大優勢在于適應我國法律規范,有助于對勞動和資本進行法律規范化。第二,勞動與資本是我國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形式,自古以來,我國勞動者不斷被資本家壓迫與剝削,而資本家通過剝削勞動者從而達到積累資本、擴大再生產的目的,從而加大了我國的貧富差距。而《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減少資本家對勞動者的壓迫,對改善勞動者的地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第三,《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大大有助于減少勞動者的失業風險,如今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競爭力不斷增強,但并沒有助于我國的就業情況,相反我國的就業形式十分嚴峻、失業率不斷提高,《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減少勞動者失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他可以減少公司解除與勞動者合作的風險。總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我國的優勢在于研究勞動合同終止時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劣勢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勢在于沒有對經濟補償金有一個明確的金額限制標準。《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沒有最高補償金額的界定,也沒有最低補償金額的界定。這就說明了確切的補償金額是在勞動者與公司雙方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處在了優勢地位,而勞動者自然就處在了劣勢地位,公司就會加大對勞動者的壓迫和剝削,公司會盡可能的減少給勞動者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本來是為了偏向勞動者、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但是沒有明確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對有勞動者來說卻有失公平。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勢在于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進行更加全面的計算。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大都僅僅把勞動者的工資金額和具體工作了多長時間考慮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因素內,而沒有把勞動者的年齡等其他因素考慮在內,這對勞動者合同關系的保護往往是不全面的,勞動者不同的年齡應該有不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不同年齡的人在勞動體力、精力方面存在著差異性,就像人壽保險對于年齡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險費會更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補償金制度的劣勢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對大齡勞動者的特殊賠償。國外補償金對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優待,這是我國值得借鑒的地方。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勢在于一旦公司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或者逾期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缺少對勞動者的救濟對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當用人單位不按期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時,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說明了《勞動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與勞動者產生矛盾之時,在解除勞動合約時由于經濟補償金金額不合理而產生一定程度的經濟糾紛之時,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由行政部門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支付,超過約定的期限公司還不進行支付時,才由法院介入進行裁決,這種規定讓勞動者無法選擇程序執行順序,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機遇
機遇與挑戰相互依存,自從《勞動合同法》的設立,勞動者面臨很大的發展機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勞動者不僅在其合法權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優惠,勞動合同法是為勞動者設立的法律,與此同時,企業解除員工受到限制,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損失,《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來說是機遇,另一方面對企業來說也是挑戰,企業面對挑戰之時,只要認真對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戰為機遇,企業可以通過改革不斷完善自身,對勞動者加強保障,這樣不僅可以聚斂人才,而且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利潤最大化,適者生存、不適者被淘汰,企業可以抓住機遇,從競爭中脫穎而出。
4.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挑戰
(1)企業活力不足、競爭力不強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對企業同員工的解約進行補償金的限制。但因為解約公司需要向勞動者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企業解約勞動者受限,企業間老員工積聚,很難吸引人才,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簽訂沒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是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發展障礙,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卻沒有及時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法,也會阻礙企業的發展。
(2)企業形象的創立面臨危機
基于《勞動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會更加注重自身勞動的合法權益,一旦公司決定解除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將面臨很大的賠償壓力,而且經濟糾紛(關于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糾紛)一定會層出不窮,于是公司將花費更多的精力、財力在解決相關經濟補償金的糾紛上,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形象。
(3)企業間的成本增大
對待員工的福利性問題將成為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企業在解除勞動者方面要設計更加嚴格的條件,在勞動者合同時長的設計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須增加勞動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措施對策
1.完善經濟補償金制度
對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完善,對經濟補償金有一個明確的限定標準,不僅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金額進行限定,也要對經濟補償金的最低金額進行限定,從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獲得確切的賠償金,于是,實現勞動者權益最大化。
2.考慮到勞動者的年齡因素
效仿國外,考慮勞動者的年齡因素。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進行更加全面的計算,我國不僅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工資金額和具體工作了多長時間,也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年齡因素,考慮到不同年齡的人在勞動體力、精力方面存在著差異性,確定一定的年齡,對于這個年齡以上的勞動賠償金要高于普通的勞動賠償金,這是對高年齡工作者的優待。
3.一但違反賠償金制度,逾期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勞動公司違反經濟補償金制度或者逾期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缺少對勞動者的救濟對策。我國需要彌補《勞動合同法》這一不足和漏洞,對一旦發生公司違反賠償金的情況,加大對勞動者的保護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勞動者的補償。
四、總結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自從《勞動合同法》設計以來,勞動合同法對我國資本與勞動者的協調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來說還不夠完善,《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制度在現階段對于勞動者來說存在優勢與劣勢,也面臨機遇和挑戰,本人通過研究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對完善后的經濟補償金制度進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措施對策。
參考文獻:
[1]肖璐.淺論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J].知識經濟,20xx(10):13-14.
[2]張楠.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問題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武漢),20xx.
[3]董保華.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構建[J].河北法學,20xx,26(5):43-48.
經濟合同 篇3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要是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此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不過這不屬于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此時單位可以終止與其的勞動合同,而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了。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區別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類型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系消滅。如果雙方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經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及簽訂條件并無限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起止時間,適用范圍較為廣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只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日期。在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持續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止。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可以依法解除、變更、終止。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黃金年齡”,保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非過錯性辭退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為了使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等內容的,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除具備法定情形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為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該項工作完成后,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而是把某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主要是便于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完成的狀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上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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