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集錦9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民事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合同 篇1
原告:王xx,女,漢族,現就職于xxxx市勞教所第x大隊,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于xx縣xxx的一套面積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為聽楓苑t11號,交房日期為20xx年5月1日之前。協議生效后,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盡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為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50000元,遲遲不予返還剩余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民事合同 篇2
委托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師: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
民事合同 篇3
原告: xx,男,23歲,漢族,身份證:371xxxxxx地址:xx路xx 號,電話: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歲,漢族,省份證:3728xxxxx,地址:xx路 xx號 電話:15899xxxxx
訴訟請求:
1:被告返還原告的房屋保證金1000元。
2:被告返還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個月 20天的房屋預付款xxx元。
3:被告承擔整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xx號樓x單元xx室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個月房租4200元和保證金1000元,共計5200元。(見證據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繼續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開始多次聯系被告商議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見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強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鑰匙,并且把原告趕出門外,把門反鎖將鑰匙帶走(見證據3)。原告與被告協商要回鑰匙繼續租住或退還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堅持不再返還原告鑰匙,不再讓原告繼續租住,不退還任何預付款和押金。被告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的第五條和第六條,詳情條款見證據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內收走鑰匙,強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無法繼續居住,并且不再退還任何房款和押金,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貴院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1.房屋租賃合同一份。2.房屋押金收據和房租費收據各一份。3.錄音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 份
起訴人: xx
民事合同 篇4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原告)因與 交通事故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 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一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 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 元,其余代理費于 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 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元,如 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 元;
4.其他特別規定: 。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受托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民事合同 篇5
甲方)因**一案,現委托××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民事合同 篇6
原告:張豐,男,38歲,漢族,無業,住山西省長子縣鳳凰村。
被告:崔南,男,36歲,漢族,長子縣煤礦設備廠工人,住山西省長子縣城關鎮南環路1號。
原告張奉訴被告崔南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豐、被告崔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豐訴稱,20xx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該車產權,卻以產權人名義與原告簽訂購車協議,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宣布該購車協議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崔南辯稱,當時覺得屬于企業內部承包性質,被告有權將該車賣給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還購車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xx年4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一份,該協議寫明“茲有被告擁有產權的楊子中巴長途客車一輛(車牌號為晉B-95950),欲轉讓給原告”。協議規定車價為人民幣十二萬一千元整,被告保證該車產權過戶前所有手續、證件齊全,真實有效,過戶費用三千元由原告負擔,為保證該車的順利過戶,被告同意原告預留過戶抵押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的要求,過戶之后退還被告。協議簽訂后,原告當即交給被告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給原告寫了車款收條,并且將有關機動車行車證等證件交給了原告。之后,雖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關部門辦理該車過戶手續,但被告一直以種種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經向有關部門詢問,原告才得知該車的車主不是被告,而是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購車協議》一份。
(2)××部門出具的.晉B-95950汽車產權證明一份。
(3)被告寫給原告的人民幣十一萬元購車款收條一張。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車輛買賣合同中所指晉B-95950面包車車主為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該車產權,不具備該車的處分權利;被告在合同中隱瞞車輛真實情況,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原告與被告所簽《購車協議》應該視為無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該合同無效、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購車款十一萬元并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賠償原告自20xx年4月12日至本判決生效之目的利息損失。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負擔,該款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若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李兆蘭
民事合同 篇7
民事起訴狀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
住所:貴陽市新華路,郵政編碼:650032
電話:(0851)5877+++ 5841+++
負責人:林++++,職務經理
被告:熊慶成
住所:貴陽市花溪區久安鄉打通村堵魯組32號
電話:15985172688
案由: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滯納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6月22日簽訂《買賣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全站儀和++++鋁合金腳架等配件,總價款27,000元。合同約定,被告在20xx年7月25日付清貨款。還約定逾期付款時,按1/天支付滯納金。被告熊慶成于20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標的物并出具簽字蓋章的《合同貨品簽收單》。
原告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嚴重違反了合同。根據《合同法》109條、114條應當承擔支付價款和支付違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被告應當支付貨款23,000元,還應按合同支付逾期滯納金23,000元(已經大幅減少),并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08條的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致
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
貴陽分公司
負責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3份。
民事合同 篇8
民事合同中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秘密事項?
企業與勞動者有時會因為企業中的商業秘密而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合同,事實上,這種勞動合同在很多情況下都需要注意一些問題,下面,就主要講解一下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的有關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一、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
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總之,如果你面臨著和企業簽訂保密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時,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對相關情況做具體的了解,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傷害,當然,能夠協商解決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在更多的情況下,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做出具體的判斷與了解。
民事合同 篇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聯系電話:
傳真:
甲方因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咨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與糾紛一案。
第二條乙方權限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權限: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甲方權限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后,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持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的比例,于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保密
1、乙方對于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秘密。
第七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第八條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年月日
戶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賬號:
開戶行:北京銀行工體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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