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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的合同

    時間:2025-12-12 05:06:10 合同大全

    民事的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事的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事的合同

    民事的合同1

      原告: ,男, 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

      被告: ,住 。

      法定代表人: 。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暫算至起訴之日止違約金暫計 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年 月 日,經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三條,“原告購買被告商品房為第 層 號房,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第五條,“計價方式及價款,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元”。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原告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十六條,“被告承諾與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被告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2,約定日期起90日后,被告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1,2項目處理:“(2)原告不退房,被告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于當日就向被告繳納了房款 元。被告卻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在 年 月 日前,不僅未交付房屋,也未將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致使原告到目前為止不能登記過戶。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均未果。

      原告認為,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雙方應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交付房屋及未交付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因此,為維護本人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我方訴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的合同2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職業XX,工作單位白銀市XX局,住白銀區長安路XX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張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職業,工作單位白銀市XX局白銀分局,住白銀區西山路XX號樓2單元XXX室,聯系電話15309xxxxx996。

      訴訟請求:

      1.撤銷原、被告之間購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20000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初,原告經同事介紹,意向購買被告位于白銀西區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的房產一套,看房過程中,被告介紹,該房產實際所有人為其朋友仙云輝,仙云輝將該房產全權委托給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產面積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為20xx年。當原告及家人問及該房屋日后裝修能否砸掉非承重墻改造房屋格局時,被告滿口

      答應可以砸墻,基于建筑常識,原告認為該房屋為框架建筑結構(實際為磚混結構),被告對此持默認態度,沒有對房屋建筑結構這一關鍵性問題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8月11日就購房一事再次進行坐談,期間原告多次問及被告,購買此房產除購房款、過戶費、稅費外是否還需原告承擔其他費用,被告稱再無其他費用,雙方于當日晚達成口頭購房協議,約定房屋總價為41萬元人民幣,為表購房誠意,原告當即付給被告購房定金1萬元,由被告開具標注有“定金”字樣的1萬元借條一張留存于原告處。

      20xx年8月13日,原告籌備房款之余在蘋果家園物業管理處詢問蘋果家園22號樓4單元401室房產情況,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告知原告,該房產為磚混式建筑結構,絕不能砸墻改變原房屋格局,否則將直接影響到整棟樓的住戶安全,除此以外還拖欠物業費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給被告打電話進行交涉,但被告堅持自己隱瞞房屋建筑結構及物業費用的行為沒有過錯,極力主張讓原告忽略房屋結構問題并由原告承擔6000多元物業費用,交涉無果。后原告多方聯系被告,提議協商解決爭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讓,堅持由原告單方面承擔全部責任。20xx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電話聯系被告,被告明確表示已將此房產在白銀區某房產中介登記出售,即將與他人簽訂購房合同,無意向原告出售此房產,并拒絕退還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實有當晚電話錄音材料為證。

      綜上,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及20xx年8月27日晚電話錄音材料,可證實交易雙方、交易標的和交易價格,已經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在房屋交易過程中違背誠信,不履行其如實告知房屋情況的義務,刻意隱瞞房屋建筑結構、拖欠的物業費用等關鍵性問題,產生分歧后,被告推卸己方責任,以定金為要挾,迫使原告接受其無理條件,為合同進一步履行制造障礙,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銷與原告已形成的購房合同情況下,又將房屋登記出售給第三人,事實上已購成“一房多賣”。 被告的這些行為不僅浪費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時間,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20xx年9月28日

    民事的合同3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_________因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及與訴訟相關事宜。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以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須向乙方律師提供購買_________股票的全部交易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甲方提供虛假證據和資料導致出現不利于甲方的訴訟結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法律專業知識,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按時出庭,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律師對甲方了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乙方律師處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約定的費用和乙方律師為甲方墊付的費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師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起訴、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2.代為推選訴訟代表人并接受訴訟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訴訟;

      3.代為追加、變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

      5.代為參加訴訟,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質證和辯論;

      6.代為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上訴,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錢物等。

      五、甲方同意按照國家的規定交納本案所需訴訟費、公證費、執行費等費用,并由乙方按照規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訴訟和執行期間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費用,待執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從執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總額的30%作為乙方律師的報酬。

      六、如甲方單方終止委托事項,應當向乙方支付民事起訴書請求金額的30%作為違約金。

      七、甲方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第十一條的“風險提示”并充分預測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導致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資料,除因本案的客觀需要外,乙方律師應當認真履行保密義務。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執行終結止。

      十一、風險提示

      1.證券交易存在正常風險,該風險產生的損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本案損失的認定涉及到_________虛假陳述的揭露時間和更正時間,目前,對該日期的'認定法律界存在爭議。具體依據虛假陳述揭露日還是虛假陳述更正日計算損失有待于法院最終判定。

      3.本所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計算損失的,法院最終支持的損失賠償數額可能與該計算數額有所不同。

      4.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堅持“著重調解、鼓勵和解”的原則。在調解或者和解過程中,為了讓投資者早日得到賠償,可能需要在損失賠償的數額上作出適當讓步。

      5.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一種新型的訴訟案件,并且涉及人數眾多,訴訟、執行中可能需要較多的溝通和交流。所以,案件可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審理或者執行完畢。

      6.其他無法預見的風險也可能出現,在此一并提示。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民事的合同4

      原告: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院_____號樓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號_____層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代理費__________元;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代理合同,雙方對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給被告交納了代理費__________元,但被告嚴重違約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派技術員上門技術培訓指導、不按照約定的價格提供設備),致使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此,原告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代理費__________元,被告不理,無奈只有訴至貴院維護其權益。綜上所述是關于撤銷合同的民事起訴狀的解答。

    此致

    敬禮!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的合同5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XXXX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鑒于:

      1、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專業的律師代理訴訟;

      2、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并經吉林省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代理其參加訴訟活動,乙方予以同意;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第 審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托的事項,并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處理本案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第二條 代理工作范圍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項:整理訴訟證據、撰寫訴訟文書,根據訴訟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門查詢、調查檔案、參加法庭審理;

      2.2、根據案件需要及案情進展和所出現的不同情況,乙方應為甲方提出訴訟保全、申請鑒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等方案及撰寫相關法律文書。

      2.3、根據案件需要甲方辦理的調查取證、訴訟保全、文書遞交及送達、選擇鑒定機構、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代繳訴訟及其他費用等不屬于乙方工作范圍,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書的應由乙方撰寫并交與甲方。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3.1、甲方的權利義務

      3.1.1、 甲方必須如實向律師陳述案情,向乙方提供為辦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資料和有關證據并保證前述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3.1.2、為乙方辦案律師出具辦案所需的訴訟法律文書并在需要時加蓋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或任何第三方辦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項。

      3.1.4、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訴訟當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訴訟協議內容。

      3.2、乙方的權利義務

      3.2.1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3.2.2、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3.2.3、及時向甲方提出有關意見及建議。

      3.2.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情況和本案的進展情況。 本案本審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案件的最終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了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第四條 代理費用

      4.1、根據《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

      費標準等因素,甲方應向乙方一次性交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支付時間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依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收費依據的,另行訂立收費協議

      4.2、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a、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b、長春市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

      c、 翻譯費、檔案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d、為履行訴訟程序而支出的各項費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費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a、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c、甲方作為原告或反訴人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或為代理案件做了實質準備工作,而甲方撤訴的;

      d、案件在庭前通過調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五條 委托代理權限

      乙方律師的委托代理權限分為一般訴訟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包括:

      a、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b、進行和解或調解;

      c、提起上訴或反訴;

      d、申請執行;

      e、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f、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G、經甲方同意的其他權限

      乙方具體代理權限以甲方依據上述內容而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6.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須退還代理費:

      a、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b、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退還收取的代理費: a、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 通知及送達

      7.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

      7.2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郵寄、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7.3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無論對方是否簽收。

      7.4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并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處理

      9.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9.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本合同于雙方在如下日期簽署于吉林省長春市

      11.2本合同由雙方共同負責解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作出解釋,即本合同文本是在雙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為任何一方格式樣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終結包括: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繼續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的,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關費用。

      甲方: 乙方:XXXX律師事務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XXXX律師事務所賬戶

      戶名:XXXX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

      賬號:

    民事的合同6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13xx5x.53)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并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一審法院卻并未回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并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回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并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云G335××的貨車,那么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么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么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并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于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回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并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回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后未年檢并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于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家具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云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采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云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xx所簽”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實際上,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漏洞百出:其一,兩家公司聯合進行的所謂“貸款”,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并不是貸款方,上訴人并不承擔還款的任何責任;其二,所謂“貸款”行為,該兩家公司,一家為借款保證人,一家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項匯入上拆人活期賬戶后當日便“被全額轉入××公司賬戶內。”一方面,說明上訴人的賬戶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輕松地被劃款;另一方面,該××公司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保證人,并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這到底該做何解?憑什么最后又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購車款”?

      4、原審法院回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系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么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么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的申請不做任何回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三、上訴人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車輛是在昭通購買,一路開到掛靠被上訴人公司落戶的事實客觀存在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后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后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于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和合格證。“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于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并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于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于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并不屬于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采信便徹底否定后面的1x張。之后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后,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于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車輛于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于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于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后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并從昭通提車后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四、被上訴人作為一審原告并未就其主張向法庭進行有效舉證,所謂買賣合同的主張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于兩張增值稅發票,本不應采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復核人簽字;五是為什么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15111.11元;七是結合以上這么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鑒定條件(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2、關于湖北十堰xx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疑點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且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無任何證據證實,順便說一句,上訴人一方曾通過網絡和114電話查號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該證明的內容不明,車輛來源是哪里,是其生產還是從購進等不得而知;三是銷售給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關證據,不是一紙陳述,相關證據又在哪兒?四是兩張(不是一張)號碼相鄰的發票賣一輛車,原因是什么,這不合常理且又無任何解釋;五是車輛是生產,xx人(不管是來自被上訴人或××經貿公司,還是來自昭通的上訴人)從湖北購買生產的汽車,不合常理。故該“證明”本不應采信。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采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3x3.52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后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二者是掛靠經營關系,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42x5x.53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并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么,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著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么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民事的合同7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托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的第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其它費用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民事的合同8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時分,乙方駕駛__________號車在縣街上倒車時,撞傷行人。事故發生后,乙方將甲方送往醫院就診治療。根據國家民事賠償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賠償協議:

      一、乙方承擔甲方住院期間的全部就診和治療費用。

      二、乙方賠償甲方后續治療、勞務和精神損失費________元。

      三、甲方自行承擔_____月________日下午出院后身體及胎兒異常責任。

      四、本協議簽字時,乙方通過事故處理警官支付甲方_____元即視為本案糾紛即時完結,甲方確認乙方即時起與本案無任何關系。

      五、雙方均認可以上賠償事項,甲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本案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以后甲方傷情及懷孕發生任何變化,乙方均不再負任何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留存交警部門一份。三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賠償收條原件由乙方收取,復印件留存交警部門卷宗備查。

      甲方簽字:

      甲方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民事的合同9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律師擔任一案審訴訟代理人。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下列委托代理協議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據甲方要求,指派律師作為甲方訴訟代理人(下稱“代理律師”)到人民法院參加訴訟,代理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履行代理職責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如代理律師有合理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師參加訴訟,甲方應依照本協議另行簽署委托書以便乙方指派律師履行代理義務。

      二、代理律師遵循勤勉盡責原則認真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代理律師除履行代理義務外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案情,并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到庭履行代理職責。

      三、甲方須真實地向代理律師陳述案件事實和xx相關證據和資料。甲方最遲須在開庭前5天將代理律師要求的證據和資料交齊,以便代理律師有充分的時間準備開庭,否則由此引發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在履行代理職責過程中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不能按時xx相應重要證據、資料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如乙方所收費用不足以抵償代理律師實際完成工作所應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和其它辦理案件過程中實際發生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據實結算。

      四、甲方有義務親自向相關審理機構出示證據和資料原件,甲方不得將證據和資料原件等交給代理律師,甲方確實認為代理律師持有甲方證據原件和資料是履行代理職責之必須前提,則須與代理律師辦理書面交還手續,否則因證據和資料等原件缺失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因客觀原因不能按照代理律師要求xx證據和資料,須在代理律師要求xx證據和資料的最遲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代理律師,以便代理律師申請延期舉證或作出繼續或終止代理的決定以減少甲方損失。如甲方自行調查和收集證據有困難,在合理的期限內可委托代理律師調查和收集證據,但甲方須另行與乙方簽訂委托證據調查手續并另行支付相應律師代理費和實際發生的`調查費用。

      六、如乙方無故停止履行代理職責,所收律師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要求中止或撤銷委托,乙方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如乙方所收費用不足以抵償代理律師實際完成工作所應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和其它辦理案件過程中實際發生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據實結算。在代理律師以書面方式催促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依照本協議履行約定義務而甲方怠于履行時,除甲方有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履行代理義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為:調查證據、陳述案情、進行辯論、作出和解承諾以及代為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以甲方的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準)。

      八、甲方在簽署本代理協議時已從代理律師處知悉涉及本案的xx現行法律關于民事訴訟時效、審判期限、答辯期、舉證期限、判決及裁定上訴期、再審或申訴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等詳細規定。因此,除乙方在代理本案過程中會再次口頭提醒甲方外,甲方有義務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告知代理律師甲方對上述訴訟權力的處分xx,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甲方承擔。對于超出甲方委托授權范圍的甲方訴訟權力處分xx,乙方有權拒絕履行。

      九、甲方已完全知悉乙方現行律師收費辦法,并確認本案律師代理費收取標準屬政府指導價格范圍,雙方確認本案的爭議標的為人民幣萬元,在此前提下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即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萬元人民幣,本案判決、調解、案外和解、甲方單方終止訴訟等均視為代理律師履行了代理行為。在乙方未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律師代理費時,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代理行為,因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乙方戶名: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

      開戶銀行:xx銀行南京市薩家灣支行

      銀行帳號:5xxx

      十、甲方確認在乙方代理結果未出現前,如因甲方原因單方中止、終止撤銷訴訟案件或因甲方或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單方中止、終止本委托代理協議,均視為乙方完全履行了代理職責并為甲方爭取了全部訴求或抗辯權益,甲方無權向乙方要回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如因乙方原因單方中止、終止本委托代理協議,乙方除實際發生的費用與甲方據實結算外,應向甲方退回全部甲方已繳納的律師代理費。

      十一、代理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如有發生下列工作費用,則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訴訟、仲裁、行政、司法、xx、公證等部門收取的法定費用;

      2、乙方為辦理甲方此案而發生的調查取證等有關費用(乙方xx相應發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如進行xx論證等)。

      十二、本協議除支付結算條款外有效期至本案本審終結(判決、調解、案外和解、終止或撤銷訴訟)時止。本案如涉及二審、申訴、再審、發回重審、執行等甲方須另行與乙方簽訂協議并交納費用。

      十三、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及代理律師蓋章、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一致確認由南京仲裁委員會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仲裁裁決,雙方嚴格履行仲裁裁決。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

    民事的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方因 糾紛一案,現委托乙方律師代理 審訴訟。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權進行代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以下三項中的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提起反訴;有權同意并進行調解或和解;有權提起上訴

      3、有權代為申請執行;有權代為執行和解;有權代為收取執行標的或過付款;

      甲方已被告知:若選擇上述第1項,則乙方無權代理上述第2項,若訴訟中涉及第2項中的情況,只能由甲方自己決定;若選擇上述第2項,則乙方享有上述第2項授予的代理權限,并且代理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律師的全部職責和義務是在委托代理權限內,依據法律和事實保護和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乙方律師按上述原則盡職后,即使訴訟結果不能令甲方滿意,乙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律師對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甲方如認為因乙方指派律師未盡職責等原因,可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變更律師。甲方申請理由一經核實,乙方應及時變更律師。

      四、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情況,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堅持不正當、不合法要求的'或者實施故意詆毀等行為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依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就甲方的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甲方委托事項,如因甲方誤導、不如實陳述案情、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造成自身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委托事項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復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該材料,由甲方親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師交付原件材料時,甲方應要求律師出具《證據交接單》。甲方如違反以上約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師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指派律師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擔任甲方代理人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盡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師代原指派律師履行職責。如甲方對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師有異議,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甲方認可乙方行為。

      七、根據《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第 條第 款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甲方須于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繳納全額代理費,乙方收取代理費后,須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即時繳納全額代理費,由雙方協商交費日期并在本合同第十條中予以注明。甲方在約定時間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預收的代理費作為律師前期工作的勞動報酬,不予退還。乙方為甲方委托事項開支已超過預付費用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鑒定費、查檔費、翻譯費、打字復印費、交通費及乙方律師外出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如代理費尚未支付,則甲方仍應支付。

      九、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應將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

      十、需要另行約定或說明的事項:

      1、

      2、

      十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條款或者解除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案件本次審結(判決、調解)為止。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視為乙方已經全面妥善地履行了本合同,合同終止,且,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已交納的代理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還,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應當交納尚未交納的代理費仍需交納:

      1、乙方接受委托后,作為原告(或上訴人,下同)的甲方決定不起訴(或上訴,下同)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對方當事人決定不起訴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作為原告的甲方提出撤訴的;

      4、乙方接受委托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撤訴的;

      5、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作為原告的甲方的起訴或者通知再審被駁回的;

      6、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起訴的;

      7、甲方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的。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師各持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民事的合同11

      委托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律師擔任xxx一案xxx審訴訟代理人。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下列委托代理協議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根據甲方要求,指派xx律師作為甲方訴訟代理人(下稱“代理律師”)到

      人民法院參加訴訟,代理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履行代理職責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如代理律師有合理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師參加訴訟,甲方應依照本協議另行簽署委托書以便乙方指派律師履行代理義務。

      二、代理律師遵循勤勉盡責原則認真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代理律師除履行代理義務外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案情,并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到庭履行代理職責。

      三、甲方須真實地向代理律師陳述案件事實和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甲方最遲須在開庭前5天將代理律師要求的證據和資料交齊,以便代理律師有充分的時間準備開庭,否則由此引發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在履行代理職責過程中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不能按時提供相應重要證據、資料或堅持顯然違法的要求時,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如乙方所收費用不足以抵償代理律師實際完成工作所應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和其它辦理案件過程中實際發生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據實結算。

      四、甲方有義務親自向相關審理機構出示證據和資料原件,甲方不得將證據和資料原件等交給代理律師,甲方確實認為代理律師持有甲方證據原件和資料是履行代理職責之必須前提,則須與代理律師辦理書面交還手續,否則因證據和資料等原件缺失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因客觀原因不能按照代理律師要求提供證據和資料,須在代理律師要求提供證據和資料的最遲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代理律師,以便代理律師申請延期舉證或作出繼續或終止代理的決定以減少甲方損失。如甲方自行調查和收集證據有困難,在合理的期限內可委托代理律師調查和收集證據,但甲方須另行與乙方簽訂委托證據調查手續并另行支付相應律師代理費和實際發生的調查費用。

      六、如乙方無故停止履行代理職責,所收律師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要求中止或撤銷委托,乙方所收費用不予退還,如乙方所收費用不足以抵償代理律師實際完成工作所應收取的律師代理費和其它辦理案件過程中實際發生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據實結算。在代理律師以書面方式催促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依照本協議履行約定義務而甲方怠于履行時,除甲方有法定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履行代理義務,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為:調查證據、陳述案情、進行辯論、作出和解承諾以及代為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以甲方的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準)。

      八、甲方在簽署本代理協議時已從代理律師處知悉涉及本案的中國現行法律關于民事訴訟時效、審判期限、答辯期、舉證期限、判決及裁定上訴期、再審或申訴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期限等詳細規定。因此,除乙方在代理本案過程中會再次口頭提醒甲方外,甲方有義務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告知代理律師甲方對上述訴訟權力的處分方案,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后果由甲方承擔。對于超出甲方委托授權范圍的甲方訴訟權力處分方案,乙方有權拒絕履行。

      九、甲方已完全知悉乙方現行律師收費辦法,并確認本案律師代理費收取標準屬政府指導價格范圍,雙方確認本案的爭議標的為人民幣。

      萬元,在此前提下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即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萬元人民幣,本案判決、調解、案外和解、甲方單方終止訴訟等均視為代理律師履行了代理行為。在乙方未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全部律師代理費時,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代理行為,因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乙方戶名:xx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

      開戶銀行:xx銀行xx市薩家灣支行

      銀行帳號:

      十、甲方確認在乙方代理結果未出現前,如因甲方原因單方中止、終止撤銷訴訟案件或因甲方或甲方原因導致乙方單方中止、終止本委托代理協議,均視為乙方完全履行了代理職責并為甲方爭取了全部訴求或抗辯權益,甲方無權向乙方要回已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如因乙方原因單方中止、終止本委托代理協議,乙方除實際發生的費用與甲方據實結算外,應向甲方退回全部甲方已繳納的律師代理費。

      十一、代理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如有發生下列工作費用,則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訴訟、仲裁、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法定費用;

      2、乙方為辦理甲方此案而發生的調查取證等有關費用(乙方提供相應發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如進行專家論證等)。

      十二、本協議除支付結算條款外有效期至本案本審終結(判決、調解、案外和解、終止或撤銷訴訟)時止。本案如涉及二審、申訴、再審、發回重審、執行等甲方須另行與乙方簽訂協議并交納費用。

      十三、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及代理律師蓋章、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一致確認由南京仲裁委員會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仲裁裁決,雙方嚴格履行仲裁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的合同12

      原告:

      何x,男,漢族,20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4305x91113,地址:x229號3單元602號;

      范x,男,漢族,20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證號:432x4570,地址:xx村6組17號;

      彭x,男,漢族,20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證號:43x217,地址:x開發區45號。

      被告: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業廠區。

      訴訟請求:

      1、依法判定xx市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雙倍返還原告押金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合計人民幣500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間的關系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變動,有相關合法變更手續證明)于20xx年06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xx客運站租賃合同》。截至今日這段時期內,原告屢次強烈要求被告嚴格按合約履行自身的職責和義務,被告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完全視合約為一紙空文,嚴重違反了合同的各項約定,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被告的行為已屬嚴重違約。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陳述事實,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嚴重違約事實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屬物問題重重 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被告交付給原告經營使用的建筑物應該是合法合規合標的。時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體工程及附屬物都未合格驗收,主體工程合格驗收證仍遲遲未見下達。車站在原告連續經營長達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員依然駐守在車站,還隔三差五地進行相關項目的施工和整修,就連消防許可證亦是不久前才審批下來。與此同時,被告擁有車站物業相關的資料和手續只有部分與原告溝通或移交過。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車站的建筑物及附屬物究竟還有多少手續仍未辦理完畢或合格驗收。

      2、協助辦理的營業執照與合同約定大相徑庭 “xx汽車客運站”與事實上由被告協助辦理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完全是兩碼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相關規定,等級、簡易站的站名為“地名+標志名+(汽車)客運站”,如“廣州××汽車客運站”,配客點的站名為“地名+配客點名稱+(汽車)客運配客點”,如“xx××汽車客運配客點”,而以范才云為法人注冊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為客運站(配客點),而合約上所簽約的“xx汽車客運站”,只有等級和簡易站才能配有該名,而目前經營范圍上明確規定為(配客點)的xx客運站,按照法律規定只能配用“xx市xx汽車客運配客點”這一名稱,而不是現注冊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這一名稱。顯現,合約上所簽署的“xx汽車客運站”跟實際營運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規定和實際經營范圍方面完全是南轅北轍、極不吻合。

      3、核心經營租賃物遲遲未實際履行 《xx客運站租賃合同》明確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資成立的xx客運站及xx市xx鎮公共汽車有限公司、xx市xx客運有限公司”。而事實上,原告現經營的“xx市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資成立(法人代表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當一個協助辦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連原告租賃的核心經營標的物,被告從一開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資成立的.公司給原告實際經營使用,難道不是蓄意欺詐和有意違約嗎?同時租賃期間,合同約定由被告出資成立的xx市xx客運有限公司,雖未明確什么時間成立、如何成立等問題,但原告經營車站長達一年之久后,被告對xx市xx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反應和作為,甚至避口不談或虛與委蛇。而xx客運站實際經營的需要,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便顯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運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無法以客運公司的名義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營運線路的經營權,也就是說在客運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無法正常開展自身的線路業務,致使原告進駐車站長達一年之久依然連續巨額虧損、債臺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經濟損失。被告的不作為和違約行徑,嚴重有悖原告承包車站經營的初衷,原告就連一個核心業務的客運有限公司都沒有,拿什么去談車站實際性的經營和潤利呢?

      4、其它違約事實 《xx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四款:“該客運站可先以臨時配合點名義進行營運,并開始報驗,一年后,政府部門方可按客運站的營運情況進行驗收,達到標準后,方授予三級站的資格”。其文字中的‘配合點’按規定應為‘配客點’,不知被告是有意為之,還是故意混淆視聽,以此來逃避法律事實。同時,一年之后,xx汽車客運站雖經相關部門驗收后,但因主體工程未合格驗收和消防資料不齊等原由,三級站資質亦遲遲未見授予下來,被告完全對這一約定視而不見、置若罔聞;《xx客運站租賃合同》中的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中的第八款:“甲方應負責與xx鎮政府溝通,確保所有途徑xx、并在xx境內經營客運的車輛務必進入xx汽車客運站,由乙方統一管理”。合約規定被告必須履行義務,商請xx鎮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等。而事實上,被告對這一約定沒有任何積極作為的表現,直至20xx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訴和上訪政府各主管部門后,才有了目前車輛初步進站的事實。

      5、實際損失金額 原告實際投資和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500萬元(見損失清單)。

      綜上所述,被告已嚴重違反合同多項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規定,被告行為已屬嚴重違約,同時,被告的違約事實確鑿清楚,證據充分肯定,原告現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狀,請求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辦理和審判。

    民事的合同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聯系電話:

      傳真:

      甲方因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咨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與糾紛一案。

      第二條乙方權限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權限: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甲方權限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后,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持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的比例,于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保密

      1、乙方對于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秘密。

      第七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第八條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年月日

      戶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賬號:

      開戶行:北京銀行工體北路支行

    民事的合同14

      甲方:xxx(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乙方:xxx(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甲乙雙方依據xxxx(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的內容(例如,租賃房屋合同,則寫明甲方出租xxx房產的基本情況;如果是律師代理訴訟合同,則寫明代理訴訟的案件名稱)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質量、數量等內容

      第四條 價款或者酬金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時間及條件(可以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約定另外的生效時間)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當事人各執___份。

      甲方:xxx(簽名或者蓋章)

      乙方:xxx(簽名或者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的合同1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鑒于:

      1、甲方因與___XXXX______糾紛一案,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專業的律師代理訴訟。

      2、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并經________省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擬聘請乙方__________律師代理其參加訴訟活動,乙方予以同意。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委托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與____________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此糾紛。

      二、代理權限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以下第_______種: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包括代辦仲裁或訴訟(起訴、上訴)立案手續、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或訴訟請求,代為參加調解、和解,簽署相關協議,代為提起訴訟(起訴、上訴、反訴)、代為強制申請執行、代領執行標的、代為申請財產保全、代為提交、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代為出庭陳X。

      (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XXXX_______XXXX_______XXXX______。風險提示:

      建議雙方明確好代理條件,如果對代理條件要求較為嚴格的,建議可以對代理條件進行明細;如果有相關資質信息,可以作為合同附件;避免一方存在信息不真實,或者資質授權過期等情況,容易引代理糾紛。

      涉及到代理條件變更,最好可以有具體的應對措施。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委托代理事項。

      2、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個人穩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重大過錯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代理費,但本合同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律師代理費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1)代理費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

      (3)余下的代理費待案件審結后一次性收取。

      2、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原告或反訴人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或為代理案件做了實質準備工作,而甲方撤訴的。

      (4)案件在庭前通過調解、和解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3、費用匯入銀行:乙方銀行:___XXXX________。開戶行:___XXXX_______XXXX____。賬號:___XXXX_______XXXX______。名稱:___XXXX_______XXXX______。聯系電話:___XXXX________。

      六、工作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除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以外的差旅費、食宿費。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甲方按照乙方律師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報銷以有關部門的正式發票為依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風險提示:

      建議違約責任具體明確,比如: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怎樣之類的條款,盡量要避免籠統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且,可以根據際情況來規定違約賠償金的數額。此外,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或過低,過高可能面臨著違約訴求不被支持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守約方,因此,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商榷。

      七、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須退還代理費: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退還收取的代理費: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通知及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

      2、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郵寄、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3、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無論對方是否簽收。

      4、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訴至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委托事項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2、完成委托事項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裁定、裁決、和解和撤訴等)或本合同特別約定的代理事項完成終止。

      甲方(簽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簽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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