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實踐合同4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實踐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踐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社會實踐活動是高校培養高素質人才的重要途徑。為了加強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建設,充分發揮高校與有關單位的資源優勢,保持長期聯系和長效投入,落實新鄉學院學生的社會實踐環節,共同培育高素質的新一代大學生,甲、乙雙方本著服務社會、相互支持、誠信協作的原則,
經認真協商,就甲乙雙方共建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達成如下共識,并簽定協議如下:
一、雙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同意乙方掛牌新鄉學院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
2、負責安排實踐學生的食宿和實踐場所,保證師生的安全;
3、甲方為乙方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幫助和指導,盡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給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發揮人才資源的優勢,盡可能為甲方提供有關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務;
2、乙方每年暑假向甲方派遣1-2支優秀學生組成的`社會實踐服務團隊,或10名左右優秀學生開展政策宣傳、支教幫困、技術服務和調查研究等活動;
3、在保證完成學校規定的實踐任務的前提下,實踐學生可協助甲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二、甲乙雙方可進一步開展其他方面的協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條件;
三、雙方簽定協議后,由乙方統一制作社會實踐基地銅牌;
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到期可以經雙方協商另簽或續簽協議;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實踐合同 篇2
一、 什么是實踐合同,哪些合同是實踐合同?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從合同,哪些合同是從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約,要約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諾,承諾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諾的生效,撤回與撤銷
八、 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幾種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無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銷? 十二、 無效合同怎么處理,可撤銷合同怎么處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權,如何行使撤銷權?
十五、 什么是違約責任?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一方違約時如何適用?
十六、 哪些是約定擔保,哪些是法定擔保?
十七、 什么是保證擔保,什么是反擔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時成立。抵押權何時生效:
十九、 質押合同何時成立。質押權何時生效:
二十、 留置權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較不可抗力和情勢變遷
質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問題
抵押合同什么情況下合同會成立會生效什么情況下不會成立和生效
兩者有什么區別有什么不同有什么關聯起到什么作用根據法律規定,兩種合同都是在雙方約定的生效時間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簽訂之時起生效。只不過你的問題可能是要問:質押權什么時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況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權什么時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況下不成立生效?
1.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物權法212條)那也就是說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權分情況:(1)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動產抵押不登記不生效。
(2)生產設備、原材料、產品、半成品,或者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動抵押,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些東西不登記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兩者的區別在于一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另外一個以登記為生效或者對抗要件。
實踐合同 篇3
【案情簡介】
1999年,經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戶個體戶到該局投資興建的輕工業批發市場設攤經營,工商局為他們頒發了臨時營業執照和攤位證,并分別收取了三年管理費和攤位費。工商局收取的攤位費主要用于市場建設及償還興建該批發市場時的貸款。20xx年1月,工商局根據有關部門疏通輕工業批發市場消防通道的要求,將該200戶個體戶的攤位移至該批發市場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屬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場”。這兩次攤位移動均未征求200戶個體戶的意見,為此,雙方發生糾紛。200戶個體戶訴至法院請求工商局返還攤位費,賠償營業損失。工商局則認為其與200戶個體戶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收取的攤位費屬于行政收費,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問題】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正確認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區分行政管理關系和民事合同關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方面要求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
再次,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這是理解本案的關鍵,也是合同關系與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行政關系的根本區別。
具體到本案而言,應當明確的是,工商局對于批發市場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又是該市場的投資開辦主體。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局對該批發市場進行的市場監督等行政執法行為不受合同法的調整;作為該批發市場的投資開辦主體,工商局則成為民事主體,它與其他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攤位費的行為是民事行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因而應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故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對此進行了審理。
實踐合同 篇4
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而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各國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也有不同的主張。前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一般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而德國、日本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則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現《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也將贈與合同作為諾成合同,該法在第572條中規定:如果允諾是以適當形式含有在將來無償移轉財產或者權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財產性義務(允諾贈與),視為贈與合同并對允諾人有約束力。
在我國《合同法》頒布前,學者中雖然有兩種不同主張,但在實務中一直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贈與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贈與合同是否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要件也仍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贈與合同應為實踐合同,自標的物交付時成立;否則,當事人間接達成贈與的合意就成立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贈與義務,就要受強制執行,則對贈與人不公平,并且也會因此而使贈與人不愿作出贈與的表示,減少贈與。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作接受贈與的準備,付出的費用得不到救濟,這對受贈人顯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或諾成性是采取了兩分的方法加以規定,即一般的贈與合同原則上規定為實踐性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的贈與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贈與在沒有履行前就沒有實質上的約束力,等于合同沒有成立。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不合適的。因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既然是“撤銷贈與”就說明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將一般贈與合同理解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銷問題了。因此,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同時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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