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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畢業論文

    法律的論文

    時間:2024-10-19 17:36:43 我要投稿

    法律的論文常用(15篇)

      無論在學習或是工作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論文吧,論文是一種綜合性的文體,通過論文可直接看出一個人的綜合能力和專業基礎。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的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律的論文常用(15篇)

    法律的論文1

      0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連接生產和消費的重要推動力,取得了顯著的發展。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經營活動推動了物流行業的發展,如何有效的實施第三方物流企業風險管理與控制成為第三方物流企業發展的重點[1]。在互聯網技術產生和發展以來,其影響和改革能力不斷提升,與此同時,也為第三方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的管理與控制提供了嶄新的思路,加強對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將能夠極大提升第三方物流企業法律防范能力。但是,在互聯網背景下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風險管理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2]。與此同時,國家出臺的許多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層次不高,法律約束力不夠,各種法規之間還存在不協調的現象。因此,目前國家出臺的物流法律政策有一定滯后性,這將會阻礙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發展。第三方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控制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分析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能力,采取適當的措施來控制此風險,對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分析第三方物流企業在如何的狀態下承擔法律責任,就要分析其法律風險來源。因為第三方物流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多樣性的,其法律關系也相對比較復雜,或許會面臨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在互聯網環境下,第三方物流企業要加強法律風險應對的防范意識,制定出防范風險的應對策略,以強化其法律風險防范能力,提高企業管理與競爭能力[3]。

      1互聯網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現狀

      1.1國家制度、法律政策風險

      從規范化來講,目前我國還未制定統一的、完備的行業內標準,而對于物流行業及第三方物流企業來說,則缺乏系統及專門的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及直接的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比較低,法律的實際效力比較小,物流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協調的現象。因而現在物流法律法規的滯后和不完善,阻礙了我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發展。

      1.2物流合同的法律風險

      物流合同的法律風險,也就是服務需求方與物流企業之間的物流服務主合約風險[4]。物流服務主合約指的是:在合同中,物流服務需求方一方與供應商一方之間訂立的合約[5],而第三方物流企業的供應商與需求方,針對“服務”的采辦,進行合約的約束與簽訂,然后在合約里面規定詳細的利益關系。但是,物流企業在執行合約的時候,貨物其實一直在其掌控下,一旦物品發生問題,第三方物流企業就必須承擔相關法律的風險。在實際案件中,一種情況是,在第三方物流企業合同的格式條款中,其作為物流服務提供方,將要承擔對其做出不利闡釋的后果。而另一種情況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為了挽留客戶,被迫地履行了一些不平等的條目,因而在無形當中給企業增長了一定的法律風險。

      1.3違反合同法律約定的責任

      根據物流過程的.主要環節,第三方物流企業經營的危機主要來源于運輸、裝卸搬運、配送和信息服務等環節。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服務違約責任中最為常見的有物流過程中貨物的損毀、貨物不能按時送達,以及對錯誤送達的賠償責任[6]。基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分類,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違約責任,是合同風險的重要體現。在實際案例中,物流服務合同里,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會將如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錯誤送達以及延遲送達等問題,進行責任的分配。當第三方物流企業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的時候,客戶便依照合同追究其違約的責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物流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是一般情況,但免責是特例。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業在提供物流服務的同時,如果進行了加害的給付,也存在侵權的風險,這樣在最后就會承擔相應的違約風險。因此,客戶會二者選擇其一來進行追訴。這種競合的情況,雖然在實務中時有發生,但畢竟是加害的給付,要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存在才可能發生[7],因此法律風險研究的重點就要放在違約的責任上。

      1.4第三方物流企業針對物流分包的行為對客戶進行負責

      第三方物流企業還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就是其就物流分包行為對客戶負責。在實際案例中,第三方物流服務的需求方,通常是與物流服務企業進行合同的簽訂,而現代物流涉及公路、鐵路等多種貨運形式,所以這種分二包行為也很十分普遍。然而,物流的客戶卻不直接與物流分包企業打交道,這樣第三方物流企業與物流分包企業簽訂了物流合同之后,就會針對其此種行為為客戶一一負責。因此,物流分包的行為也給第三方物流企業帶出來了巨大的風險,收入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會受物流分包企業業績好壞的影響。但是,假如在物流服務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那么不管是第三方物流企業還是其他企業的責任,一般都先由第三方物流企業來進行索賠,并且保持對物流分包企業索要補償的權利。根據“合同相對性”的闡述,委托方交托于第三方物流企業將其分支行為,而物流商將其承運活動交托于分包商。

      2互聯網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業法律風險應對策略與建議

      2.1國家應完善互聯網環境下物流行業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

      企業的管理與發展離不開相關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互聯網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要重視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8],因此必須要及時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措施,充分支持和引導第三方物流企業在防范法律風險的過程中得到穩定的發展,以充分提升其管理水平。一方面,政府部門審時度勢,對當前大數據和互聯網+的發展現狀進行分析,對物流行業未來的發展方向進行有效的預測,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詳細的發展規劃,針對物流行業的發展態勢,制定出能夠輔助其發展的政策,使得第三方物流企業在防范法律風險的過程中能夠有效應用相關政策,提升法律防范和控制的能力。

      2.2應增強互聯網環境下法律風險意識,實現對物流運作全過程的風險控制

      鑒于第三方物流企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會涉及到許多主體相互之間的利益糾紛,諸多風險貫穿于物流活動的過程之中。因此,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管理人員要明確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存在經營活動就將有風險,因此務必在行動上有所防范。詳細地講,首要的一步就是要做好項目的法律論證,最要緊的是,要保證該條目在法律上和經濟上都是可行的。例如,在訂立第三方物流合同之前,應該積極地向法律專家進行咨詢,讓專業人員來協助鑒定檢查合同文本和可行性有無缺陷,通過這樣的方法,在起始階段就能有效地規避風險。

      2.3通過投保商業保險轉嫁風險

      在現代貿易實踐之中,投保第三方保險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經濟市場主體最為常用的規避危機的手段。在相關研究中,發現有64%的被調查企業會選擇投保商業保險來規避危機,也就是說大多數人都喜歡通過投保以轉移規避風險。在實務中,除了投保物流責任保險,還能根據自身風險的情況,投保盜竊責任、流通加工和包裝責任、提貨不著責任等保險。因此,一般企業,為了有效地防止被詐騙的風險,就會通過投保信用保險來規避風險,一旦被騙,第三方物流企業就能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補償。因此,提升第三方物流企業法律防范和控制能力,可以通過與專門的商業保險合作,這樣做可以在發生風險時得到相應的經濟彌補。

      2.4增加用于法律風險管理和控制的資金投入

      第三方物流企業增加法律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金錢投入,似乎增多了企業的成本,看起來會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但如果因為法律風險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將法律風險導致的極大損失被彌補的結果看成是企業的收入,那么收入與成本的關系孰輕孰重應該一目了然。所以第三方物流企業若想長遠發展,就應該加大此項投入,在管理和控制企業法律意識的過程中,增加其資金的投入。

      2.5企業應利用互聯網技術,提高員工的法律素質

      第三方物流企業法律風險的管理與控制,也少不了依靠員工去執行。因此,員工的意識也會影響這些管理和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所以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加強和提高員工的法律素質的管理。例如,可以通過邀請一些實戰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和律師經常為企業員工進行知識培訓,在企業內部進行物流法律知識考核等,促使企業員工整體法律水平的提升。

      3結論

      在互聯網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市場競爭的不斷擴大,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健全物流行業市場顯得尤為重要[9]。一方面,加快我國物流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完備的法律規定可以使目前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章可循。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物流法規進行修改和補充,以提升物流行業中法律規范的立法水平;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業要想順應時代的變化和發展[10],在互聯網環境下,應成立專門的法律部門,增加用于法律風險管理和控制的資金投入,加強對各項政策的實施力度,提升自身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同時要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提高員工的法律素質。在此過程中積極迎合國家法律政策下企業的經營與發展,以細化互聯網背景下法律防范措施的實施方案,落實相關責任,從而提升第三方物流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管理水平。

    法律的論文2

      摘要:中國法制史介紹了幾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的發展變化過程,是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學習并掌握的基本課程。本文從當前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面臨的困境出發,探討了將傳統文學作品運用到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的途徑及優勢。通過傳統文學作品有效融入到中國法制史課程的教學方式可以使教學質量、效果快速提高,并為法制史教學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關鍵詞: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困境;傳統文學作品;優勢

      中國法制史教材大多通過引用大量文獻證實幾千年來中國存在的具體法律制度。但由于法律制度的知識點脫離當前語境、教師課堂教學方法單一,學生學習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此要提高教學質量必須認清當前法制史教學存在的問題。基于此,作者在課堂教學中將傳統文學作品融入到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中,從而達到深化知識點,增強學生學習興趣的教學目的。這種教學方法對于高校法制史教學改革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一、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對法學專業的每一位學生來說,學好中國法制史有助于系統理解我國法律文化的發展演變,正確認識我國的傳統法律制度。課堂思維訓練的培養也有助于部門法的學習、理解,在司法實踐中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目前大多學生不愿學習法制史,導致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面臨困境,主要問題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對中國法制史課程的認識存在誤區

      中國法制史是一門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基礎課程,但部分學生錯誤地認為在實際應用中甚少,因此在課程開展中根本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原因[1]:第一,清朝時期的“閉關鎖國”政策使中國的思想文化及生產技術均遠遠落后西方國家,為了改變我國的落后狀態,曾大規模引進西方文化,包括法律制度。大多學者一味重視學習西方法律文化,而本國傳統法律卻被束之高閣,無人深入研究,甚至還有不少人認為傳統的法律制度都是糟粕,不值得學習。第二,中國法制史課程內容是典型的法律理論知識,與司法實踐內容相差太大,導致學生認為該課程缺乏實踐性指導,就算學好它對今后的升學及工作也沒有任何幫助。另外,現在的司法考試中法制史課程所占的分值非常少;法官、律師、檢察官等職業考試內容與法制史課程幾乎也沒什么聯系,這些實際情況更讓學生證實了自己的想法,無視學好該課程的價值,認識上的誤區使學生從思想上就不重視該課程的學習。

      (二)中國法制史課程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

      中國法制史是一門結合法學知識與歷史學知識的綜合型學科,研究重點是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的發展變化過程。年代久遠的傳統政治思想、法律知識以及文化觀念都對教師和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具備一定的史學基礎及相關法律常識則根本無法深入學習和理解該課程知識點,長此以往便會導致學生產生厭學心理。

      (三)傳統的教學理念,使學生缺乏學習興趣

      不少高校依舊實行應試教育,并不注重提高學生內在法律修養,將課堂上的法律知識運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在應試制度下,授課教師一味地照本宣科,在考試季為學生圈出知識點,學生為了應付考試死記硬背,這種傳統的應試制度和枯燥的教學方法使學生在課程學習中逐漸喪失了學習興趣。

      二、傳統文學作品融入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的途徑

      為了走出中國法制史課程面臨的困境,高校開始關注教學課程改革,而致力于提高教學質量、講究有效的教學方法是實行有效教學改革的關鍵。傳統的文學作品主要包括民國之前的小學、詩歌、史書和戲劇,這些文學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制史課程中的基本法律常識[2]。教師在傳授法制史知識時,要注重將傳統文學作品的相關法律理念融入課堂教學中,通過相互聯系和對比分析使知識點生動化,進而幫助學生更好的理解法律制度,促進學生養成主動學習的想法。在法制史教學過程中融入傳統文學作品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

      (一)借助小說融入課程教學

      中國古代小說與中國法制史內容有著密切的聯系。例如,授課教師可以將四大名著之一《紅樓夢》的相關內容融入到清朝婚姻制度講解中[3]。《紅樓夢》中有這樣的內容:薛姨媽為寶釵定親詢問她的意見時,寶釵一臉嚴肅的回應婚姻大事全由母親或哥哥做主,由此可見,當時的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長可以全權決定子女的結婚對象。再看看當時的婚姻解除條件,賈璉的合法妻子王熙鳳擔心尤二姐生兒子后,母憑子貴,取代自己在賈家的身份地位,一直精心謀劃解除賈璉與尤二姐之間的婚姻,但受到“不孝”、“無子”等這些婚姻解除條件的限制,表面上對尤二姐精心照顧,暗地里卻找來原與尤二姐訂婚的張華,利誘他給賈璉帶上“強逼退親”的罪名。清律對“強逼退親”的行為會進行嚴厲懲罰,賈璉迫于無奈,尤二姐被逼自殺。在中國法制史的教學過程中融入《紅樓夢》的相關內容,不僅能加深學生對清朝婚姻制度的理解,還能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再如,古代很多小說中心思想都能很好地與中國法制史相關法學內容吻合,如授課教師可以通過講解最具代表性的公案小說《狄公案》和《包公案》內容[4],讓學生了解特定年代的刑事犯罪、民事糾紛等方面的知識。還可引入《水滸傳》中的刑事案件[5],介紹古代地方司法與行政之間的關系,通過整個案件的處理流程可以加深學生對“司法權與行政權有效結合”這一知識點的理解[6]。另外,學生課后可以帶著課堂上的小說情節與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進行對照分析,培養學生主動學習。

      (二)借助詩歌融入課程教學

      不少古代詩歌不僅反映出文人墨客的個人情懷,還折射出了當時的社會背景和歷史現狀,而許多法學知識就蘊含其中。如《詩齊風南山》中就有這樣的內容:娶什么樣的妻子首先必須告訴父母,還需要官方的“媒氏”,顯而易見,先秦時期的婚姻程序復雜:締造婚姻關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告訴父母且尊重他們意見。而且還必須由官方“媒氏”充當介紹人,即便是偏遠,受周王朝禮教影響較少的地區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7]。詩歌在中國古代文壇上占據重要地位,其中的古詩發展尤為突出。大多詩歌具有優美的意境,注重韻腳的特點。在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過程中可以適當引用詩歌中涉及的法律內容可以增加課堂生動性,培養學生的文學及法學素養。

      (三)借助史書融入課程教學

      文學作品和歷史相互依托,一方面,歷史人物形象,歷史事件為文學作品提供了豐富的題材;另一方面,特定時期的.社會現狀、法律制度、人文情懷等則通過小說、詩歌、散文等文學作品流傳下來。我國古代文學與史學聯系密切,以中國最早的一部正史《史記》為例,這部作品完美了結合了文學與史學知識。作品中記載的史實幫助人們了解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律制度及思想,為授課教師提供了大量的引用素材。如教師在講解漢朝刑事法制度對“略賣”行為具體懲罰這一知識點時,可以借鑒《史記》中的對應內容,歷朝對拐賣人口罪都是嚴懲不貸,對于罪犯執行特別殘忍的死刑方式[8]。相比較,我國現行刑法中明確規定了拐賣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的犯罪行為并處以嚴重的刑罰,但這一規定卻不能有效保障被拐賣男性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可以通過對比學習文學作品法學知識與現行法制史內容,提高學生運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的能力。

      三、傳統文學作品結合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的優勢

      借助小說、詩歌、史書、戲劇等文學作品,將作品中蘊含的相關法律內容運用到當前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相比于傳統的教學方法,結合文學作品進行教學具有一定的優勢[9],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有效融合法學教育與人文教育

      閱讀、推敲文學作品內容,揣摩文人墨客的寫作情懷和歷史背景能提高學生的文學修養。結合文學作品進行法制史教學,可以同時實現對于學生的法學教育和文學教育,能促進學生的創造性思維。長遠來看,結合文學作品的教學方式既有利于法制史課程改革、促進法學發展,也有利于學生今后學業、事業的發展。

      (二)通過文學作品提高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

      文學作品大多承載著古老文化的精髓,具有傳播和整合意識形態的功能。讀文學作品就是在讀人物情感、讀社會史實、讀法學知識,這些對于塑造人們行為和思想有著重要作用。因此,結合傳統作品進行中國法制史課程教學可以有效避免傳統教學方法中乏味、抽象難懂和學習過程的死記硬背等弊端,并可以幫助學生建立“獨立思考,主動研究”的學習模式。同時,新的教學模式能使課堂授課生動化,能夠加強學生對法學知識點的理解,培養學生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培養學生學習興趣,調動學習積極性

      傳統的教學方法常被認為是乏味、枯燥的,不利于提高學生法學素養,而結合傳統文學作品進行中國法制史教學可以改變這種教學中的陳舊傾向,有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學生學習興趣的培養,確保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在法學教育中的作用能夠有效體現。

      四、結語

      中國法制史課程在法學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當前的法制史教學卻面臨諸多困境,造成多數人對該門課程的認識存在誤區,同時,傳統的教學方法也致使學生對此喪失了學習興趣,給中國法制史課程的成功開展帶來困難。為了解決這種教育困境,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需要對教學方法采取必要的改進和完善措施,引導學生主動學習法制史,并采用結合傳統的文學作品的方式,將小說、詩歌、戲劇中的素材合理運用到課程教學中,發揮這一教學方法的可行性和優勢,實現課程教育的良性發展,實現教學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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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梁文生.文學作品在中國法制史教學中的運用[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15):187-189.

    法律的論文3

      摘要 傳統的形式推理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受到許多法學家的推崇,在法律適用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然而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漏洞、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規與推理模式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實質推理便在這樣的情形下應運而生的,而且發揮出其強大的功能。本文對實質推理的理論進行了詳細介紹,涉及實質推理的概念、特征、優點等各個方面,同時結合實質推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的現狀,為實質推理的進一步推行和發揮作用提出合理建議。

      關鍵詞 實質推理 司法實踐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一、實質推理概述

      (一) 實質推理的概念

      實質性推理是指通過對法律及案件事實的綜合分析與評價,以一定的價值為指引進行的適用法律的推理過程,是基于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實質內容對法律展開的推論。 實質推理是在形式推理無法找到可以適用的規范時,依據價值判斷尋找大前提的過程,是一種更高層次的推理,對社會生活中的各類疑難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導。

      (二) 實質推理運用的情形

      (1)法律有規定,但規定過于模糊和原則性,以至于對于同一規定的引用可以提出兩種截然相反的處理結果,需要法官根據對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斷與選擇;(2)法律有規定,但是由于社會生活的變化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導致適用該規定明顯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規定互相矛盾,對同一具體情形存在兩個互相對立的法律規定,同樣需要法官加以理解與選擇;(4)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必須處理的情形,而且沒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條文可以類推適用,只能由法官根據法律意圖、價值判斷等實質的理由推導出可適用的規定。

      (三) 實質推理的特征

      1.可適用范圍較小。我國是傳統的成文法國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規而拒絕判例的適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則要求法官審案必須先依據現有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有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律規范出現沖突、適用現有規定明顯不合理時才能采用實質推理方法。即只有不可能適用形式推理時實質推理才得以適用。實際上,實質推理作為形式推理的補充,在疑難案件的審理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如胚胎爭奪案 最終就是直接參考倫理、情感、利益等價值因素對案件做出處理。

      2.結論確定性程度較低。在實質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綜合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其推論結果融入了法官的認知、情感和價值,滲透了法官的主觀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專業素質和認知能力在審判的最終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中甚至出現了由于不同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款作出不同的解釋或推論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因此實質推理的結果具有強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確定性。

      3.在價值觀念上追求合理。實質推理以法律理念、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有時甚至會照顧到特定群體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條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胚胎爭奪案中,二審法院將受精胚胎定義為含有家族遺傳信息與雙方父母有生命倫理上密切關聯性的特定的物,同時,基于對雙方父母“失獨”之痛的情感考量,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決雙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監管和合法處置權。這一判決在體現法律嚴肅性的同時,融入了人情與仁義,是對實質推理追求結論合理的體現。

      (四) 實質推理的優點

      1. 實質推理能有效地糾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過程的僵化性,不能對現實的變化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因而在促進實質正義,維護社會和諧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國的司法大環境下,法官對案件審理的首選是形式推理,通過形式推理對案件有一個模糊的初斷,但是隨著案件從起訴、調查、辯論等各種程序的依次進行,只要法官在其中運用了實質推理,就會對自己的處理意見有一個價值評價,一旦形式推理的結果不符合公平正義等實質性要求,就能及時對其進行修正。在我國,隨著法學教育的高等化和專業化,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自身素質不斷得到提高,經過專門性訓練的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只要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待案件,就能關注到個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無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運用實質推理對其進行修正。

      2. 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隨著社會生活的迅速發展變化,新的矛盾類型不斷涌現,繼而出現了各種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穩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對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應的規定,也不可能因為社會生活的一些變化便對法律進行調整。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穩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顯,法律漏洞可以通過立法來彌補,但同時也需要嚴格的執法和守法來推動。具體來說,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盡管法律條文由于沒有規定或者現有規定適用于個案明顯不合理時,法官需要主動自覺運用法律推理,從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提煉出符合社會公眾價值觀念的法律原則,以此為依據作出裁決,實現司法公正。因此,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迫切要求法官盡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邏輯方法并善于運用該方法,使裁判結果的'理由說明“有理有據”,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我國一直實行依法治國的政策,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治國的基本方針,其中公平正義是基本價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基本原則。從司法的角度而言,這些理念的落實不僅僅是一種維護秩序和追求形式正義上的價值,更應該在此基礎上,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進而實現其實質正義的價值。以胚胎爭奪案一審、二審兩種不同的判決結果為例,兩種判決都是沒有錯的,只是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的角度不一樣,但從結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會反響來看,二審的結果顯然更有“人情味”,更能體現出法律對公民的關懷,更能體現出司法的實質公正。法律是冷冰冰的條文,它的作用是規范和懲戒公民的行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會,要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就必須在適用法律時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實現真正的實質正義,實質法律推理便是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一個關鍵步驟。

      二、實質推理在實踐中的運用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成文法國家,只有以規范性的條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才能成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同時,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預過于強烈,法官處理案件不再僅僅秉持公平正義理念,相反作為一項職業,法官考慮到自己未來的發展與升遷,斷案時越來越謹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規范體系內進行審理。法官審案就是單純的尋找法條的過程,不敢越過法條的界限。面對法律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決斷,而是直接請示上級法院處理或者層層申報最高院發布指導意見。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實質法律推理受到嚴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項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則,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實質推理的適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據只能是刑法的規定,自由裁量空間很小。 民商事領域中,社會生活迅速變化與立法滯后性這一對矛盾始終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導制度,然而這一制度只是對形式推理實踐缺陷的一項修正,并沒有將實質推理真正地運用到基層司法實踐中去。

      三、完善實質推理在司法中的運用策略

      (一)賦予法官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在實質性推理過程中,最為關鍵與核心的一步便是由價值判斷總結出大前提。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步驟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我國的法治建設已經進行了多年,法官的專業素養和道德水平已經普遍較高,因此在審理案件時,應當賦予他們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能夠在審案遇阻是自覺運用實質推理做出合理判決。這里便要解決兩個問題:

      1.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實質推理的實現必須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為前提,在我國法官自由裁量的領域和范圍很狹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政權力的影響較大。首先,應當完善司法體制的建設,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對司法工作的干擾。其次,鼓勵法官對新型復雜案件進行實質推理,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掌握與分析的基礎上,以實質公平的理念對案件做出合理判斷,在現有法律框架綜合考慮社會公平正義理念、公序良俗原則、當地風俗習慣等對案件做出判決 。

      2.確定合理的限度。法官的自由裁量達到一個“合理”的標準是實質推理的關鍵步驟,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為界,區分對待。對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準,不能達成合意的應當在兩者之間做不斷的調解與釋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見另一方能消極的認同與接受,且不會對該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與困擾為標準。對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別注意保護被告方的合法權益,使被告人的人權在被追訴的過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各項事實,做出與被告人的罪行最為相當的判決,即其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足以懲戒被告人為限。

      (二)促進實質推理中的語用學轉向

      法律推理與語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僅要借助語言來進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言說行為。法律語用推理是通過正當性論證尋找與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實相契舍的大前提,進而推理出結論的一種推理形式。它在命題內容的基礎上,加上語用力量,通過語用行為來表達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建立一種新的法律關系,影響并指引人們的行為。

      法律語用推理強調主體間性,即主體與同樣作為主體的他者之間的關聯性與相關性。要求對內各個主體之間進行廣泛的溝通與交流,尤其是聽取被追訴人的意見,對外法律推理的結論應當說服整個社會,使公眾滿意。其次,法律語用推理對語境的依賴性很強,法律推理過程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思維模式,需要在動態的語境下去理解和明確話語含義。 實質法律推理以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為大前提,推理結論的不確定性較強,也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導致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較大限制,可適用范圍較小。促進實質推理的語用學轉向,將實質推理逐步轉變為重視主體間性的動態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實質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實踐發揮更為顯著的作用。當轉向后的實質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審判工作中時,冤假錯案出現幾率一定會大大降低。

      現代社會,司法追求的目標已不再僅僅是合法性,司法活動承載了比以往更多的價值。司法活動不僅要實現公平正義,更要尊重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在這樣的背景下,實質推理凸顯出越來越重要的功能。本文重點介紹了實質推理的特征、優點,也針對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進行了具體分析,提出了對實質推理推廣適用的一些建議,希望實質推理在未來的法治建設中能得到廣泛運用并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論文4

      摘 要:摘要 :低碳經濟發展是世界經濟格局大勢所趨,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但在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方面尚存不足之處,需要對相關問題加以分析和研究,進而推動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創新構建,提升低碳經濟發展的質量,確保發展的持續性。 關鍵詞 :低碳經濟

      關鍵詞:低碳金融論文

      摘要:低碳經濟發展是世界經濟格局大勢所趨,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但在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方面尚存不足之處,需要對相關問題加以分析和研究,進而推動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創新構建,提升低碳經濟發展的質量,確保發展的持續性。

      關鍵詞: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環保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xx)01-084-02

      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使物質條件發生翻天覆地的改變。物質文明的發達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經濟高速增長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環境代價。尤其是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單位經濟增長的環境成本要明顯高于發達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模式一度成為某些地區的主要發展模式。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越發突出,綠色經濟受到全球的廣泛關注,低碳經濟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在未來一段時間值得各國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層面的保護和支持,故展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分析和構建研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有利于其低碳經濟的長效化發展。

      一、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意義

      低碳經濟被學界定義為可持續發展,有別于現有知識經濟、綠色經濟、生態經濟的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是由低碳產業、技術、發展、生活等系統因素和形態構成的經濟體系。低碳經濟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為基本條件,經濟發展的生態環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經濟的重要指標。低碳經濟發展的根本目標在于進一步維持生態平衡,提高現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時開發新能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現階段全球低碳經濟的核心發展內容集中在創新能源開發和使用技術、減少排放、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發展等內容上。通過低碳經濟構建新的經濟發展制度,轉變人類經濟發展觀念具有積極現實意義。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第二大經濟體,積極發展低碳經濟,有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以及全球競爭力的持續提升。其實際意義和價值體現在下述幾方面:

      第一,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當前我國處于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宏觀層面加快了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的發展,經濟的快速增長必然帶來高能耗。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主要消耗能源為煤炭,我國20xx年煤消耗量達到近年來的峰值36億萬噸,雖然在20xx年開始我國煤炭消耗量開始下降,但我國每創造100萬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歐美發達國家2至5倍之多,在PM2.5等環境問題困擾下,加快發展低碳經濟、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經成為必然之舉,此舉將成為推動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關鍵。

      第二,有利于調整我國能源產業結構,我國能源戰略長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國可開采使用能源結構為煤多、氣少、油缺,因為缺少油氣也就使得我國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為主,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國煤炭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落后。在我國的工業化發展進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況突出。通過政策引導和制度規范,大力發展低碳經濟有助于我國改善能源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培育綠色經濟發展環境和氛圍,推動經濟全面可持續發展。

      第三,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長期以來我國產業結構存在結構不合理情況,結構不合理的現狀限制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從整體來看我國產業比重依然為1∶5∶4,主導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產業依然是第二產業,工業主導的經濟結構,自然容易導致高能源消耗問題。進一步倡導低碳經濟有助于推動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利于服務業做大做強,使我國產業結構處于持續優化調整狀態下,實現產業結構的整合創新。

      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我國作為全球第一大貿易國,出口貿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而隨著各國對于低碳經濟的重視,碳排放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衡量指標,碳排放稅也已經成為現實。為了維護我國固有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大力推動低碳經濟已經是當務之急。只有注重于國際規則,盡可能滿足于國際化規則標準,才能樹立起綠色經濟意識,引導我國企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全面打通國際化發展瓶頸,實現宏觀和微觀層面的協調同步發展。

      二、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足之處分析

      經濟發展需要良好的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作為基礎,低碳經濟發展更加需要法律作為保障。低碳經濟源于技術創新,源自公眾意識創新轉變,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斷優化完善。優化完善法律規制有利于維護綠色經濟的持續發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引導市場發生結構性轉變,提升低碳新技術和產品的發展效率。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低碳領域的立法仍較為滯后,尚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階段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足之處體現在下述幾方面:

      (一)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經濟現已明確成為我國未來一段時間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但關于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依然存在不足之處,整體法律體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兩方面:其一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中并沒有將發展低碳經濟作為基本發展戰略進行明確規定,其二是基本法當中也沒有一部專門引導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同時法律法規、規章之間依然存在不協調的問題。可以說,法律體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響著低碳經濟的有效推進,導致法律制度對低碳經濟所引導的產業結構調整規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問題突出

      能源開采、使用、管理等問題是關乎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影響低碳經濟持續推進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注重于能源領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實施了包括《電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單行法律及各類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現有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在能源領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能源問題的越發突出,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矛盾的激增,頒布實施一部能夠系統綜合調整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顯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該法實施后能夠解決現存的能源問題,處理現有能源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問題;另一方面,該法實施后有利于低碳經濟的長效化、持續化推廣,有助于規范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從法律層面對新的問題和現象加以調整,利于單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現行低碳經濟相關法律細化程度不夠,實際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規定多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法條的約束性不強,難以對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查處,同時對于推動低碳經濟發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與價值。

      (四)立法效率較低,法律規范存在滯后性

      低碳經濟概念自20xx年被全球主要國家所認同和認可后,在歐盟部分國家開始通過征收碳排放稅等方式,強制推行低碳經濟的背景下,我國在低碳經濟領域的立法效率尚較低,法律規范方面存在一定滯后性,不能起到科學指導低碳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貿易第一大出口國,低碳經濟立法滯后,導致法律體系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態的不對稱,限制了經濟健康發展。

      (五)公眾低碳經濟法律意識不強

      法律的價值體現在于其規范和引導上,通過法律的落實和法律體系的構成及應用,可以使公眾的法律意識得到不斷強化,進而利于各項政策和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我國當前公眾低碳經濟相關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形成一種普遍意識,進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同時影響著低碳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三、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研究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情況下,低碳經濟發展水平高低決定著一國的國際競爭力。對比我國應及時通過有效立法和執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低碳經濟發展水平,具體措施如下:

      (一)立足國情,合理確定低碳經濟立法原則

      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學開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則基礎上。立法原則著重突出三個重點。首先是要符合中國基本國情,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不均衡,經濟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依然較為嚴重。我國人均資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環境的整體承載能力不足,部分地區和產業領域依舊過分依賴自然資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問題突出。據此,我國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須充分結合自身國情,對于國外先進經驗要取其精華不能簡單照搬,要結合實際情況加以創新和不斷優化。其次是要維護自身合法合理權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們要充分維護自身核心權益,對發達國家有針對性的法律及政策,積極應用法律手段加以應對,提升我國法律體系的自我保護性,堅持逐步推進。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國際環境變化,不斷對法律體系加以創新和優化完善,使法律的價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動低碳領域基本法的制定

      總的來看,低碳經濟法是實現低碳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保障和普遍適用的法律指導規范。在低碳經濟法當中需要明確低碳經濟的國家戰略地位,提出環境保護、能源安全等領域的戰略目標、基本原則。同時頒布實施低碳經濟法,并使該法成為各項單行法律和法規規章的依據,推動立法的全面展開。

      (三)強化在金融、環保、消費等領域立法實踐

      我國要在金融、環保等領域實現低碳經濟的多元化立法,通過完善法律體系額方式不斷為低碳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一方面,我國要加快低碳稅征收前的調研工作,立足于本國實際情況和外部環境設立合理地低碳稅征收標準,進而有效維護本國企業實際利益,同時推動社會低碳意識的持續提升,另一方面則是要進一步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于污染環境、浪費能源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使行政處罰的效能得到體現,建立法律屏障,確保低碳經濟得到穩步推進。總的來看,只有切實從多元化入手、從細化科學化著力,才能使低碳經濟相關法律體系的實效性和專業性得到保證,使低碳經濟能夠在一個良好社會秩序和普遍意識環境下發展。

      (四)積極引導強化公眾意識

      低碳經濟持續發展,對公眾的自身行為和意識要求標準就更高。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引導,進一步引導公眾意識的轉變,不斷強化公眾意識,進而使節能環保、低碳經濟、綠色產業等價值觀念和意識內容成為群體普遍意識,并在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中使低碳經濟得到發展和壯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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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張磊.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環境刑法立法面臨的挑戰與對策.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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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范純.俄羅斯環境政策評析.俄羅斯中亞東歐研究.20xx(6).[6]王曦編.國際環境法.法律出版社.20xx.

    法律的論文5

      法律是神圣的,沒有了法律,我們就不能公平公正地處理一些糾紛和矛盾;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將不會如此美好幸福;沒有了法律,人間的悲劇將會一次次重演;沒有了法律,我們的生活就沒有了保障。法律不是一種約束,而是一種修養,一種提升道德境界的法則。我們每位學生都應該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學生。

      生活中,它不僅造福人類,還讓我們懂得如何遵紀守法,使我們受益無窮。

      一次,爸爸帶我去姑媽家作客。那天,烏云密布,還下著傾盆大雨,路面濕漉漉的,大街上人煙稀少,讓人感覺到一種莫名的恐慌。可是爸爸卻好似一點也不在乎。我看到爸爸的神情,眼睛里溢出了驚訝。其實,爸爸開車大多數情況下都不系安全帶,而且開的速度行云流水,疾如閃電,毫不理會周圍的.情況就魯莽直撞。盡管大伙都多次勸說他,但爸爸總是屢教不改。這次,爸爸依舊沒有系上安全帶,可真讓人惱恨。我知道,安全帶對司機來說非常重要,無論在什么時候,司機只要開車,就要系上安全帶,要是出了什么意外,不但違反了規定,背負法律責任,而且還害人害己,后果不堪設想。為了能安全到達姑媽家,為了爸爸的個人安全,更為了能讓爸爸遵紀守法,我說:“爸爸,不系安全帶是不行的,安全帶是起保護作用的,您開車那么快,萬一出事怎么辦?另外,不系安全帶是違規的,要是出了什么事,您付得起責任嗎?”爸爸想了想:“也對,看來我的法律意識比不上女兒呀!以后要多多培養法律修養啊,謝謝女兒提醒!”我欣慰地笑了。

      法律像城堡一樣保護著我們,它堅不可摧,是我們生活的依靠,同時更是一種修養,希望我們要懂得法律這座城堡。

    法律的論文6

      一、我國傳統高校法律教育的特點分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逐漸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市場經濟從根本上講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主體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是保障市場經濟健康和平穩運行的必要保障。縱觀我國的傳統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經很難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人們也越來越對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傾注了非常大的關注度。我國高校法律教育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離

      從屬性上來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會規范中調整、約束人們行為以維持正常社會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道德從善與惡、好與壞的角度,通過人們內心的價值判斷標準、傳統習慣以及社會輿論來約束和調整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法律則是利用強制性來規范、確保人們行為的合規合法,保障社會的有序發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補充、相輔相成,不可偏頗。道德強調的是自律,將被動的遵守變成主動約束。法律強調的是他律,其通過強制性和威懾性約束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范。道德和法律運用不同的約束形式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標,從本質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國傳統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開來,往往偏重于道德修養教育,因此很難使學生持續性地形成穩定的法律信仰,而這又會反過來對道德認識產生負面的作用,最終影響個人素質的全面發展。

      (二)法律學科課程和法律活動課程相分離

      中國傳統的學校教育,特別看重學科課程在學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視活動課程的作用,認為活動課程會擾亂在正常的教學秩序,而且還與應試教育的教學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國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學科課程的比重大大超過了活動課程,有些甚至都沒有開設相應的活動課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師,往往只重視對法律理論知識的講解和傳授,而忽略對學生法律素質以及相關能力的有效培養。在法律教學過程中只注重學生對法律知識認知,學生往往都是被動接受和死記硬背法律知識的,對相關法律問題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過少,師生間缺乏互動。但是歸根結底,法律都是要解決現實問題的,教師只闡述某一具體規定,而未能讓學生掌握和領會該法律法規的精神實質的話,一旦學生遇到真實情況的發生,如果缺乏具體的明文規定,往往會束手無策、無法靈活應用,甚至造成學生自身的違法犯罪情況的發生。

      (三)法律教學避重就輕,對法律運用能力的培養力度不足

      長久以來,因為我國古代法制的特點,程序法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人們往往只知道實體而不知道程序,將程序法視作實體法的附屬品,可有可無。受此影響,在我國高校法律教學實踐中,“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學實踐中,教師為了迎合學生的興趣和營造良好的課堂氣氛,往往會有意識地增加更多的實體法的內容以及相關案例,占用了本該是學習程序法的時間,另外因為學生沒有真正進入社會,也未曾經歷過相應的法律執行程序,因此學生對程序法的感知會更加的模糊。這就導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響,使得學生難以形成系統性的法律基礎知識,進而影響了學生對法律實際運用的能力的有效培養。

      (四)法律教學偏向義務本位,權利意識的培養力度不夠

      從我國法治觀的發展演化歷程來看,我國的法治觀還是側重于“義務”的規定,強調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社會控制。在我國傳統的高校法律教育實踐中,仍然還殘存著義務本位思想的影子,具體表現在法律教育內容編排上,往往強調學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視對學生用法能力、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的培養。在以義務本位思想為指導的高校法律教育過程中,教學主體即老師是以預先設定學生是“惡”的前提下開展相關教學活動的,其教學的目的就在于通過課堂的法律教育活動,使學生知道不應該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這種教學活動幾乎完全抹殺了學生在法律學習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忽視了學生對于相關法律知識的深入理解和應用,對增強學生的法律素質產生加大的負面作用,甚至會造成學生對法律的片面理解從而產生不良的情緒。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質教育發展新取向

      現代化已經成為我國乃至全世界的時代發展節奏,經濟建設要有現代化的思想,相應地教育也應當有現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們思想觀念向現代化不斷轉變的同時,社會的法治建設也要走向現代化。現階段我國高校法律教育已經出現了在要求學生掌握法律知識和規范的同時,注重對學生情感價值觀目標培養,通過引導和鼓勵學生開展法律實踐體驗,使學生在遵守法律、守護法律、運用法律的前提下,對法律內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認識,從而促進更多的人參與到立法過程中去的以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發展新趨勢。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發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逐漸致力于學生法律主體意識的覺醒和法律素質的全面培養

      法律意識指的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想法、觀點、心理反應等的總稱。作為將來市場經濟的主體,具備較高的法律意識是當代大學生未來立足社會的必要條件。據有關調查顯示,現階段已經有相當部分的大學生在出現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后能夠擁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能夠訴諸法律。學生已逐漸將法律知識、思維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體范圍之內,將被動轉化為主動,進而養成良好的法律運用能力和法律信仰,從而使得學生法律素質的全面發展。

      (二)逐漸致力于對法律剛性特征與現實社會紛繁復雜性之間的調和

      眾所周知,法律是具備強制性的國家意志的體現,就像俗語講的“法律是完全沒有感情的”,但是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卻與法律的剛性之間往往會出現差異和不適用的地方。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法律的制定、執行、監督等提出了與之相適應的更高的要求。這同時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過程中,要致力于向學生講解法律的剛性和實際社會情況的多變性之間的協調,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律運用的靈活處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論教育和學生實踐的有效結合

      單純的法律理論知識的灌輸對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質的養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對學生正確運用法律能力的培養是遠遠不夠的。現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師重視學生對法律理論知識的實踐運用,在實踐運用的過程中對法律理論知識加深體會和掌握,進而有效地提高學生對法律問題的分析和解決能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思維的活躍度,對高校法律教學課堂學習進行鞏固和補充,進而達到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的目標。

      三、高校法律素質教育的具體實施策略

      法律素質教育導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終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質教育的具體方法和策略得以實現,要以科學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進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和增強,形成正確的法律體會、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進而提升學生的法律運用能力,從而達到高效法律素質教育的最終育人的目標。

      (一)將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們對法律現象、法律法規所持有的情緒反饋以及形成的有關體驗。大學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過特定的法律知識的學習、逐漸的內化,才能真正培養起來。一個學生是否具有正確、堅定的法律信仰,能夠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識的額基礎上信任法律,進而在主體性作用下對法律加以靈活運用,是衡量一個學生具備法律素質與否的重要標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學的具體過程中,明確法律情感教育的培養思路,盡量將法律情感教育有機地融入到整個法律教學過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質教育的實效性,才能真正實現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引導的科學、健康的發展模式。

      (二)將個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礎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質教育就是要把學生培養成綜合素質全面協調發展的人,綜合素質全面協調發展,離不開對學生個性的培養和個人潛能的挖掘。個性發展和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是內在統一的,個性發展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強調對學生個性以及潛能的挖掘、發展,摒棄了傳統教育中的平均主義,根除了教學內容單一、教學形式固定、教學方法老舊等弊病。素質教育理念引導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視個性教育的思維的融入,根據學生具體的情況,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學生對法律學習過程中的不同興趣和特長,從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學生整體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學生養成較高的法律素質和能力。

      (三)不斷豐富高校法律素質教育方式

      要使新的教育理念、教育形式在高校法律教學實踐中發揮作用,就要不斷地豐富、優化教學方法,例如采用在高校中增設法律基礎專題教育課程、展覽、競賽等方式普及基礎法律知識;采用案例教學法,節選有針對性的、生動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教學案例開展教學活動,在教授知識的同時,激發學生討論的熱情,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切實提高學生的問題解決能力;創設有趣的法律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探索精神等等。通過這一系列的教學方式,可以極大地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實效,實現素質教育的最終目標。

    法律的論文7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意識是存在人們思維中,是個體對于客體的理解的基礎上形成了有關客體的認識,當然這一客體也就是法律,簡而言之,法律意識就是人們對于法律規范的了解,以及犯法之后的相應的懲罰的了解。現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僅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識,尚未徹底的理解生活中的法律

      當代大學生由于其知識結構的組成,思想基礎的教育,其對于法律本來便比一般的人群要了解的豐富。談論法律,大學生頭腦中便有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基本印象,而這些法律部門也就構成了我國的法律體系和法律機構,但是大學生也僅僅只是知道這些法律的名字和所涵蓋的范圍,根本就不了解這些法律在生活中的表現形式,也不清楚違背了這些法律后會受到的懲罰。

      (二) 沒有真正的樹立法律意識

      大學生會在接觸社會的過程中接觸到社會的陰暗面和不平等的一面,此時大學生的頭腦里便會閃現出“權大于法”的念頭,認為高官是可以操縱法律的,然而這種想法是不正確而且沒有依據的,中國國家憲法規定,法律是高于個人,而又為個人服務的。沒有真正的樹立法律意識,就會產生盲目觀和傾權關,從而蔑視法律,甚至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點在眾多的社會實踐和社會實例中也可以看出來。

      二、當前學校法制教育的誤區

      (一) 對于法制教育的劃分領域不夠完善

      許多高校現仍將法制教育納入學校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部分中去,懂道德的人不一定不會觸犯法律,相反觸犯法律的人也不一定是不懂道德的人。德育是法律的基礎,而法律卻是德育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僅僅只是簡單的將法律教育劃分在思想道德教育中是不利于高校的法制教育的。

      (二) 僅僅只是書本上講述法律

      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應該是融入在大學生的日常生活中的,而不是單一的將其歸結為書本知識的傳授,法律意識是需要培養的,而法律素質更是如此。兩者的有效結合和有效植入不僅僅只是簡單的照本宣科而已,因此在高校中對于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僅僅只是簡單的上幾堂課,做幾套試卷是不明智的。

      三、培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

      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在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中所顯現出來的表現和反映是尤為重要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也離不開高校對于大學生法制的教育。因此如何加強高校對于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如何才能進一步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在這里我提出了以下若干建議:

      (一) 合理安排大學生的.法制課程

      大學生的法制課程不應該僅僅局限在課堂之上,應該在上課的基礎上增加理論實踐課程,讓現代大學生更好的進入社會,參與社會的實踐,可以舉行類似模擬法庭,和模擬小場景這樣的課堂讓大學生來學習。同時在加強法律的傳授的同時要注意引經據典,使得法律的傳播更加的讓大學生感同身受。

      (二) 構建完善的法學教學體系

      法學的教育不僅僅只是法律只是的傳播也是走向實踐的工具,所以在法律的教育中,為此,我們必須要在加強大學法律教育的基礎上加強對于大學生對于法律的重視和對于法律多重價值的肯定和認識。

      (三) 學校應改善學校的法制環境

      學校的機構的框架就應該是以法為中心構定,依法治校,使得學校的秩序按照法律法規的制定下合理有序的進行,讓大學生都有著校園法律意識,這樣從小到大,由小及大,便能很容易的進入社會之后也保持著法律意識。

      四、結語

      總而言之,當今高校的法制化教育和法制化體系并不完善,大學生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精神也并沒有得到真正的落實,根據上文我們對于學校的現狀的分析,對于高校中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誤區的分析,我們得出的措施是切實可行的,是符合當今社會提高大學生法制意識,完善大學生守法規范的。而且面對今年來高校犯罪率的上升,我們提出這一課題的研究也是符合時代發展潮流的。這將有利于高校進一步的明確自己的責任和負責的對象,有益于高校意識到自身的不足,也有利于引導現當代大學生形成良好法制規范。

    法律的論文8

      【論文摘要】隨著渤海區域經濟快速發展,區域間各級政府在經濟發展中如何界定和發揮政府職能已成為亟待研究與解決的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各省市政府在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中如何定位其職能進行探討研究,統籌區域經濟規劃,加強宏觀調控,努力建立區域經濟協調機制,促進環渤海區域經濟共同發展。

      【論文關鍵詞】環渤海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宏觀調控

      環渤海區域是指環繞著渤海全部及黃海的部分沿岸地區所組成的廣大經濟區域,主要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東、遼寧,同時延伸輻射到山西、遼寧、山東及內蒙古中東部。環渤海地區處于日漸活躍的東北亞經濟圈的中心地帶,是我國東北、華北、西北地區的主要出海口和對外交往的門戶,戰略地位十分重要。作為中國北方核心經濟區的重要組成部分,環渤海地區具備良好的基礎,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組合優勢尤為突出,同時環渤海地區也是中國北方最大的“海洋經濟”和“大陸經濟”的連接樞紐,強大的創新能力、發達的金融業也使這里成為外商在北方投資最密集的地區。全球80多家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研發機構,其中40%以上設在北京;而天津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有1萬余家;大連的外資企業數量和質量在全國達到一流。環渤海地區已經成為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經濟區。①

      環渤海地區已成為繼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之后的中國第三個大規模區域制造中心。環渤海地區在保持了諸如鋼鐵、原油、原鹽等傳統的資源依托型產品優勢,同時新興的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也發展迅猛。環渤海區域經濟已進入到一個跨越式發展期,未來環渤海經濟在全國經濟中的比重會進一步增大,渤海區域沿海經濟走廊相互協作的逐步深入,環渤海5省市提速發展的態勢將會進一步明顯。目前,中國已經進入工業化加速時期,由此帶動的重化工業加速發展也將為“環渤海經濟圈”帶來歷史性發展機遇,環渤海地區未來發展具有巨大的潛力和空間。從一定意義上說,環渤海經濟圈是保證中國政治和經濟穩定的核心地區,是“三北”地區發展的引擎,是東北亞地區經濟合作的前沿,它對于中國經濟發展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日益顯現。但隨著渤海區域經濟快速發展,區域間各級政府在經濟發展中如何界定和發揮政府職能已成為亟待研究與解決的問題。

      一、建立高層次的區域協調機制,消除地方保護,促進區域“共同市場”的形成

      二戰后,隨著區域合作組織如歐盟、美加墨自由貿易區、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東盟、非盟等等成立與發展,國際間這種經濟合作組織已經迅速得以發展,且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大趨勢,對世界經濟發展有著極其重要影響。根據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庫爾·奧爾森有關國際上區域集團引起的“管轄權統一”的理論,“管轄權統一”對各種特殊利益集團是一種制約,它極大地減少了貿易壁壘的長度,促進了各國的經濟增長。奧爾森指出:“由于在相互獨立的國家之間實行了自由貿易,就不能通過任何方式再利用政府的強制權利來加強卡特爾組織所需要的對產出的限制了。同時,也沒有任何方式在所有國家中間再去建立維護特殊利益集團利益的法律,因為并沒有任何共同的政府存在。”奧爾森所謂的“管轄權統一”就是指國家間經濟合作制度。“管轄權統一”理論不僅適用于國際間區域經濟合作發展,同樣也適用于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中各省市之間的合作。

      (一)進一步發揮環渤海地區經濟聯合市長聯席會的作用,加大區域間政府的合作

      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不斷加深的前提下,加強區域聯合發展已成為環渤海各省市的共識。目前,環渤海地區已經形成了以環渤海地區經濟聯合市長聯系會為代表的協調機制。環渤海地區經濟聯合市長聯席會通過20多年來的不斷探索和不懈努力,為環渤海區域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在環渤海乃至全國的影響越來越大,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如20xx年環渤海地區經濟聯合市長聯系會通過了《212廊坊共識》、《521北京建議》、《626廊坊框架》,第一次將環渤海的發展與東北亞的發展結合起來,第一次建立了官、學、商共同參與的政府推動、市場驅動的對話磋商機制,第一次實現了環渤海地區領導人聯手打造中國第三增長極的“全家福”;20xx年聯席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推進環渤海區域合作的天津倡議》確定了環渤海區域合作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給環渤海區域合作帶來嶄新的工作局面。

      自聯席會第十二次會議以來,各成員市圍繞《推進環渤海區域合作天津倡議》和工作議案狠抓落實,環渤海區域合作不斷擴大,經貿交流日趨活躍,合作成果日益顯著,科技、交通、旅游、環保等方面的合作進一步深化,合作機制更加完善和健全。同時,還分別成立環渤海區域環保合作網絡組織、環渤海區域口岸合作組織、環渤海區域人才協作聯盟。會議期間還舉行了環渤海地區項目合作簽約儀式,集中簽訂了16個合作項目,合作金額達182.69億元。

      (二)加強政府協調機制,逐步建立統一有效的權威性區域協調機構

      政府要在環渤海城市群中發揮協調作用,逐步由低層次松散型到高層次緊密型的環渤海區域性協調機構,作為區域經濟合作發展的組織保障體系,本著共同發展的目的制定區域發展戰略與規劃,綜合安排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金融、資源開發等內容,協調解決區域聯合的重大事項,制定區域協同發展的政策,推進區域合作的進程,最終形成一個有效的統一指揮與協調權威性機構,以利于形成統一協調的行動。因此,各級政府應建立政府協作、區域合作市場中介組織參與等法律制度,保證在區域橫向合作活動中,政府逐步實現從全能型政府轉變為有限型政府、從審批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從高成本型政府轉變為高效率型政府、從傳統型政府轉變為現代型政府的職能轉變。

      為了協調環渤海區域經濟的發展,保證區域橫向合作計劃的有效實施,各級政府還可以考慮成立環渤海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機構或區域性的經濟協調專業職能機構,負責區域經濟開發的統籌、協調和監督。同時為發揮區域經濟發展中社會力量的作用,鼓勵建立區域性聯合經濟自治組織,協調區域內各類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區域性聯合經濟自治組織應由區域內各類企業自愿參與,代表區域內企業的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共同要求和愿望,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系,加強行業的內部協作關系,搞好區域內企業的自身管理,促進區域性各類企業的共同發展。

      此外,為適應區域經濟合作進一步發展的要求,渤海區域間政府應在充分發揮環渤海地區市長聯系會作用的基礎上,有步驟、分階段地建立環渤海區域間協調機制,包括社會團體、高等院校及學術機構、行業協會等之間各種不同層次、不同性質的多元化的區域合作機制體系。還可以針對區域經濟聯合的具體合作內容成立相關專題工作組,協調區域合作中的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沖突問題,以謀求共同發展的目標。

      區域間各級政府多層次的合作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是區域經濟合作發展走向成功的關鍵。目前,環渤海區域發展的種種制約和障礙清楚地表明,區域內各省市間迫切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管轄權統一”,以消除地方壁壘,減小對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制約,促進區域“共同市場”的順利形成。各級政府應當把握新的歷史性發展機遇,從提高區域間聯合緊密度、健全統一的市場機制、建立交流合作長效機制、提升區域合作層次等方面入手,通過組建環渤海企業合作促進會,從深層次上推動了區域合作的發展。

      二、充分利用環渤海的科技資源優勢,強化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利用,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競爭力

      環渤海地區是中國科技力量最強大的地區,僅京津兩大直轄市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占全國的四分之一。環渤海經濟圈已經形成了以高新技術產業、電子、汽車、機械制造業為主導的產業集群,各具特色的產業帶開始形成。北京有中國最大的中關村電子信息產業科研、貿易、生產基地,集中了軟件開發及信息技術的優秀人才;天津開發區已成長為環渤海沿海經濟活躍度最高、發展速度最快的區域,IT制造業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這里還是全國最大的電子通訊設備、液晶顯示器等生產基地;各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充分利用環渤海區域的強大科技資源優勢,制訂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的相關規定,鼓勵本地企業創造自主知識產權,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進而促進本地經濟的發展。 各地政府應推動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強重大科研課題的聯合攻關,加快建立區域科技項目合作機制和成果轉化平臺,提升區域創新能力。并且,結合本地實際,對與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重大科研課題合作研發的當事人給予各種優惠和扶持政策,包括提供資金資助、給予物質獎勵、優先職稱評定和聘用等方面,以此發展研發機構,建立科技服務體系,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技術研發轉化能力。應建立健全人才合作交流機制和區域性人才市場,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區域內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鼓勵和保障人力資源在區域間合理流動,各地政府應該對流動人才的戶籍遷移、社會保障、子女的入學入托等問題給予當地居民同樣待遇。充分利用本地區高科技人員集中的優勢,進一步發展跨區域、跨國際的科工貿、科工農等多種形式的聯合體,促進科技經濟一體化。

      政府可以采取適當優惠扶持鼓勵建立區域內技術市場,完善持續激勵自主創新和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體現技術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加大鼓勵區域間技術服務優惠政策的力度,對科技中介機構開展區域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給予稅收扶持;加強區域技術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技術市場公共服務能力,大力推進技術市場的信息化建設,結合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建立面向社會、輻射全國的技術交易服務平臺,支持區域性技術交易網絡的建設。

      環渤海地區是中國對外開放口岸最集中的地區,是最大的糧食、煤炭、原油等進出口物資中轉基地。要充分發揮本地區港口群的優勢,擴大國內外經濟聯系,積極參與國際分工與競爭,盡快實現與國際市場對接,形成合理分工、優勢互補,聯合發展,促進地區經濟一體化。

      三、統籌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制訂區域宏觀調控法律規范

      隨著經濟一體化和區域一體化的發展,區域經濟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但區域間各省市產業結構不合理、不正當競爭、地區保護和市場條塊分割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制約了環渤海區域經濟快速發展,要打破行政和市場壁壘,充分發揮市場的功能,則必須依賴政府的宏觀調控。美國為了解決區域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不平衡,在20世紀30年代就開始注重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并制定了相應的區域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規范。為了對落后地區進行治理開發和促進經濟發展,美國分別于1933年通過了《麻梭淺灘與田納西流域開發法》、1961年頒布《地區再開發法》、1965年《阿巴拉契亞區域開發法》等一系列法案,并成立了相應的機構,負責領導、組織管理和規劃落后地區的開發與經濟發展。這些立法舉措,一方面為區域經濟發展中各級主體的行為提供了法律規范,同時也為區域經濟發展的規劃、地方政府之間關系的協調以及生態環境的保護提供了協調機制。加強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并注重依靠法律制度來保證其實施,這是美、日等發達國家發展區域經濟的主要措施,這一成功經驗,也完全適用于環渤海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將環渤海區域經濟的宏觀調控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區域經濟宏觀調控制度的完善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工作,并且,我國目前區域經濟基本性宏觀調控立法還處于空白。由于沒有統一的區域經濟宏觀調控基本法,從而也使得區域經濟宏觀調控制度難以建立,也就無法更好地發揮政府對區域經濟發展的調控作用。因此,為了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的發展,盡快制訂宏觀調控基本法是極其必要的。但在沒有基本法的前提下,環渤海區域各省市政府也應積極探討制訂相關的法律性文件,予以促進和協調區域經濟發展。

      目前,環渤海區域經濟發展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自20xx年以來,環渤海經濟合作聯席會議通過了《廊坊共識》、《北京倡議》、《環渤海區域合作框架協議》(即《廊坊框架》),以及《中國北方環渤海11城市旅游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環渤海信息產業合作框架協議》等專門性文件。這些文件就其性質來看,都是政府間的協議,屬于行政契約,而不是法律性文件;就其內容來看,大多是一些原則性規定,以及各省市政府間一種意向或共識,對于經濟合作協調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并不多,且缺乏相應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于文件相關的解釋、合作爭議的解決、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這種缺乏法律強制機制和實施機制的區域經濟合作不具有穩定性,也就無法起到對經濟發展進行宏觀調控的作用。因此,環渤海區域政府應當積極探索,本著合作的精神與共同發展的目的,達成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區域性法律規范文件,這樣,才能真正保證環渤海區域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

      四、建立并完善環渤海區域性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法律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

      一個區域性共同市場的形成,依賴于一個區域層次乃至全國層次的健全完善的公平競爭的制度。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制經濟,其內在要求是確保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上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規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與管理要逐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各省市政府應當制訂適合環渤海地區經濟發展的統一制度和政策,加強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環渤海區域各省市政府要從區域大局出發,修改、制訂或逐步取消妨礙區域市場一體化形成的相關制度與政策,在稅收優惠、招商引資、資金扶持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政策上力爭統一協調,保證區域內各類市場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同時,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環渤海地區交通網絡、信息網絡的投資,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地改善市場競爭環境,引導、扶持和重視私有經濟的發展,繁榮市場經濟,增加環渤海經濟圈的競爭力。

    法律的論文9

      一、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中的不足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五大險種之一,又稱年金保險或老年社會保險,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障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覆蓋人群范圍最廣的險種。

      1、農民工參保不積極

      在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與相應的措施由各地方政府大都出臺的現狀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依舊低迷,參保率持續走低。數據顯示,至20xx年末,共有21891萬人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其中,有2416萬人為農民工群體,22978萬人為外出農民工。農民工參保率約為10。SI0k。明顯低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率。目前,初級發展階段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掣肘了我國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子女、家庭和土地才是廣大農民工群體養老的真正來源,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效果并不良好。因此,謀生于城市的農民工,游離于城市主流社會,缺乏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了解,更有甚者,毫無相關概念,種種原因造成了這一群體對社會保障的猶豫態度。

      2、保險關系轉移困難

      由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區域壁壘的存在,造成了養老保險模式過多而各地標準不一的局面。諸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模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獨立保險模式等等。大致可以分為農民工群體加入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獨立養老保險制度。各地的政府出臺不同的保護政策,地方保護色彩濃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及其困難。

      3、退保率居高不下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近3億的農民工群體養老保險覆蓋率小于20%,居高不下的退保率為又一不可忽視的問題。雖然,持積極態度的各地政府前后出臺各種政策欲盡量維護農民工群體的基本權益,然而,收效甚微,企業與農民工群體的反響并不積極。據統計,“不贊成為農民工購買養老保險的企業主為80%:拒絕自我購買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占83。2%;從未買過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占比90%以上。”

      二、現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的制度原因

      1、法律保護主體模糊

      作為一個社會學概念,法律意義上并未對“農民工”做出具體界定,農民工群體的各項權利義務、勞動法律上的概念,均沒有相關依據。執法、司法及各種社會機關在處理農民工的相關問題時無法可依。因而,對“農民工”這一社會科學的概念予以法律意義的界定,對于農民工相關問題的解決為必要之步驟。再者,時代產生“農民工”是這個概念,這一我國戶籍制度存在的所下產生,法律領域之外的概念,正是由于其“法律意義的缺失,助推了這一特殊群體遭遇不平等待遇時往往選擇隱忍,面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平時無處維權。想要落實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在當下城鎮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大背景下,清晰界定其法律范圍內的含義必不可少。

      2、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參保方式的問題

      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的多元化并不能彌補參保方式單一所帶來的缺陷,具體來說,大多數農民工收入水平的低下,由于原本就存在很大一部分社會保障意識淡薄的農民工群體,金錢給付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對其本身就不積極的參保態度雪上加霜。物價上漲、個人和家庭開支加大、在自身和家庭的生存問都面臨困境時,農民工群體幾乎沒有剩余的金錢用于養老方面。單一的參保方式無疑是另一重大癥結。

      3、制度救濟的不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下,利益最大化的各企業不愿意并采取各種方法拒絕或逃避為其所雇傭農民工繳納保險。鑒于經濟發展、推動就業以及改善經濟環境等因素的考量,各地政府往往采用了“不告不理”“不作為”等方式來處理農民工的維權問題。追求權益的法律成本亦為這一弱勢群體的一大負擔,長時間的信訪程序、大量精力的注入等因素的疊加,致使放棄自己的權利成為應對不公的常態。

      4、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共同組成養老保險費用,作為個人賬戶組成部分以外的社會統籌部分,其管理的不透明,資金去向的不明確、管理機制的不完善,資金分配背后的行政權利干預等等問題均為社會保障資金實現保值增值目標的障礙。資金的管理控制權是行政權限界定體制,城鄉統籌對接問題的核心。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中,政府的責任不明,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劃分不清、地方色彩濃厚的資金分配模式等因素,致使有限的養老保險基金面臨不斷增長的退休人員入不敷出。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法律完善

      1、農民工概念的法律界定

      勞動者是法律概念上農民工的首要之意,在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享有與其他勞動者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之外,作為城市化進程中的特殊群體,法律應為其提供更多的特殊保護。欲有針對性的保護這一群體的權益,厘清其法律概念是當務之急。這里,參考各位學者對于農民工這一概念的有關界定。陸學藝認為農民工“常年或大部分時間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受城鎮居民的各種補貼,不享受公費醫療等勞保待遇,離土又離鄉,在城市的廠礦、機關、企業、商業、服務業勞動”。余紅認為農民工“這一社會群體介于市民和農民之間,也介于工人和農民之間。從出生地和戶籍制度上來說,他們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的工人、經商人員、個體服務人員。”筆者認為,可將其定義為:擁有農業戶口,長期或短期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不享有城鎮居民各種補貼等待遇的群體的總稱。

      2、打破一元化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方式

      (1)抵押財產參保以“以物養老”為參照,當農民工群體所累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年限在退休時已然未達到標準,用自有的房產或財產作為抵押,銀行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以抵押的資金作為養老保險費用,以滿足資金的供給。這樣,為資金短缺的困境找到一個出口,同時,農民工群體的日常生活亦不受影響。

      (2)勞務出資參保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某類為地方基礎建設、安全做出持續貢獻的人員(例如清潔工、社會保安人員等)政府可以給予相應的養老保險于在工作崗位上連續工作一定年限上的人員。這里,以勞務作為參保的必要條件,有在法律上的可實現性。然而,如何在勞務出資參保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間找到平衡,這這一參保方式的一大難題。

      (3)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參保據資料顯示,“以土地回保障制度”在20xx年于江蘇省臺州市實施,農民工群體參與社會保障可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條件。然而,當農民工群體與社保部門處于民法上的平等主體地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必須一法律制度為基礎。在根據農民工群體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的制度框架下,以土地使用權為參保條件無疑為當下單一的參保方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完善各項監督機制

      (1)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據我國《勞動合同法》,有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的企業拒不繳納,責令其繳納并加相應的收滯納金;與之對應,相關法律也多采取對于違法企業處以罰金的出發措施。這一違法成本與企業的利潤相較而言顯然不足以阻礙企業違法的腳步。此處,可參照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的直接管理人員予以處罰,或限制企業進入相關市場的資格。只有違法的成本遠遠高于所獲收益,才能有效減少相關企業的違法現象。

      (2)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資金的財政監管。農民工養老保險事業以養老保險金的安全和增值為其健康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其管理包括主要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資金收支和運營,主要是指資金募集、投資運營、資金支付等;二是資金日常管理,主要是指資金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資金監督等。資金管理各個環節相輔相成、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資金管理系統。目前,由于社會各類中介機構發展程度較低,資本市場還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規范以及制度環境尚未具備,所以要采取嚴格限量監督的模式。獨立的監管機構,對資金運行和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的規定和監管,包括資金的征繳、資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環節進行財政監督,并在每個會計年度末進行績效考核等一系列有效舉措。

    法律的論文10

      摘 要:文章通過對重慶市九龍坡區招商引資法律服務現狀的調查研究,指出現有的招商引資法律服務模式存在的問題,提出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構建整體法律服務模式。該模式的建立,通過整合并擴充現有的招商引資法律服務人員,建立整體法律服務團隊,深入招商引資各環節,系統地為招商引資提供多樣化的服務,能有效地防范控制政策風險,提高引資水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關鍵詞:重慶市;九龍坡區;招商引資;整體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水平是衡量一個地區法治環境好壞的重要標志,也是一個地區發展軟環境優劣的重要體現。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如上海、杭州等地通過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參與招商引資,或由政府牽頭設立法律顧問團,充分發揮法律專業人士熟悉法律政策和運作方式的中介優勢為融資引資提供法律服務,不僅為客戶預防了投資風險,化解了投資疑慮,也為一些重大項目融資開辟了嶄新的思路,為地區招商引資和現代化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成為招商引資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九龍坡區招商引資法律服務現狀

      九龍坡區是重慶市的工業大區,擁有良好的工業基礎和較強的產業配套能力,具有多方面的招商引資優勢。區委、區政府非常重視招商引資法律服務工作,為改善投資法律環境做出了大量努力。20xx年開展了“發展環境整治年”活動,推出的十二項改善發展環境的具體措施,在吸引外來資金和項目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投資者法律意識的增強,現有的法律服務模式已不能滿足需求,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為招商引資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源少且缺乏有效管理

      目前,區政府在招商引資中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是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各部門外聘的法律顧問,法律服務的資源少且服務具有被動性和分散性。從現實情況看,政府法制辦各類法律事務繁雜,不可能設置專職專人為招商引資提供法律服務,其提供的法律服務,主要是對報送的招商引資規定和總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對招商引資其他進程,除非在政府授意下,一般不主動參與;而部門外聘的法律顧問僅能通過介入個案為本部門提供服務,在工作機制上相互之間獨立、分散,一般不能跨部門共享資源,政府也不能依據招商引資工作的具體需要統一調配和有效管理,難以系統全面地應對招商引資面臨的各種不同性質、種類的錯綜復雜的法律事務。

      (二)法律服務參與招商引資不深

      因為招商引資對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重要性,部分政府部門和人員認為法律服務介入是在找麻煩、挑刺,從而聽不進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正確意見,導致法律資源介入少,不能廣泛深入招商引資各環節。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在招商引資談判中,缺乏法律專業人士參與項目談判,跟隨洽談活動,往往造成談判效率不高,招商引資的風險不能從談判環節即予以較好控制;

      2、在項目投資者和項目合法性的論證方面,缺乏專業律師對投資者真實身份、資金實力及現狀的深入調查,難以預防投資詐騙和保證引進項目的質量,甚而導致項目引進后不能按約履行;

      3、在合同審查方面,雖有統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僅針對的是通用條款,由于不同的項目所屬行業不同,合同的種類、內容也千差萬別,缺乏專業律師對個性化的項目合同進行深入審查,合同文本個案審查的質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證;

      4、在引進項目的后續服務方面,九龍坡區對引進的外來項目設置了項目經理進行跟進,對重點工業企業創建了“保姆式”指導幫扶系列機制,各經濟園區均聘請了法律顧問,但服務人員中專業的法律服務人員不足,服務的主動性不夠,不能滿足企業經營發展中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服務主體、形式單一,服務范圍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為招商引資當事各方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除政府法律工作人員外,僅有投資方聘請的律師。

      服務主體的單一勢必造成服務形式的單一。目前,政府對引入企業提供的后續法律服務,主要是被動的法律咨詢和針對特定時期社會熱點法律問題舉行講座。例如,《勞動合同法》頒布時,進行集中的宣講,這樣的服務形式具有及時性、熱點性。但僅采取此種形式卻有的局限性:一是對企業來說是被動的,不一定吻合其法律需求;二是不具有系統性,不能貫穿于企業經營發展的全過程。

      服務主體的單一也勢必造成服務范圍的局限性。引資方和投資方的法律工作人員因專業限制,不可能熟悉所有法律,更不可能熟悉政府政策,導致其在提供服務時力不從心。且主要服務于各方具體的法律事務,主要是特定時段特定法律糾紛的解決。法律主體的自身地位和立場決定其不可能為招商引資提供更廣泛的、各方都信賴的法律服務。

      二、在招商引資中引入、構建整體法律服務模式

      整體法律服務模式,是指由政府牽頭組建以律師為主力,以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環保、勞動管理部門等跨行業、跨部門的人員組成的,為政府招商引資提供從項目合法性論證、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爭議的解決等涉及各環節的整體性、綜合性、專業團隊化的法律服務的組織和服務方式。

      (一)招商引資中建立整體法律服務模式的重要作用和優勢

      招商引資流程中,涉及的法律不僅是法律法規,還包括大量的地方政策,涉及的部門不僅涉及到公、檢、法等司法部門,還包括國土、規劃、工商等大量的行政部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不僅是涉訴的案件,更多的是大量的、不需要或不能用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構建招商引資整體法律服務模式,對于確保招商項目質量,防范控制政策風險,提高引資水平,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政府整合并有效提供法律資源為招商引資服務

      構建整體法律服務模式,建立專業性強的專門為招商引資服務的法律團隊,有利于整合政府現有的法律服務資源并在數量和質量上加以擴充,解決目前法律服務資源不充足的現狀;有利于統一調配和管理法律資源,打破現有模式中各部門法律資源分散、被動服務的局面。

      2、有利于法律服務人員深入招商引資各環節,系統全面地防范和控制風險

      整體法律服務模式的建立,因由政府牽頭設立,可以整合原有的法律服務人員和部分與企業管理密切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這些人員因與政府有良好的溝通渠道和關系,且熟悉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和內部工作流程,因此,有利于政府部門和人員在主觀意識上接受服務,也有利于服務人員主動參與服務。從而有利于深入招商引資各環節,充分發揮法律服務的作用。

      3、有利于系統地為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服務,提前為企業預防風險

      政府提供的整體法律服務,有利于組合團隊中的.人力資源優勢,從完善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部門、各級員工風險控制意識等方面入手,特別是可以從法律、政策方面對企業提供服務,指導企業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務。

      (二)法律服務團隊的主要成員組成

      為招商引資提供整體法律服務的團隊成員主要包括:

      1、律師

      律師作為整體法律服務團隊的主力軍,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政府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資的各個環節防范招商風險。人選可以由區內律師事務所推薦,并由政府司法部門考核。確定后簽訂聘用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淘汰機制。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

      公、檢、法為招商引資服務,可以開展訴前引導、指導,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走訪企業,了解企業的具體法律需求;為企業開展法律知識培訓等。通過司法系統服務渠道的拓展,對引入企業經常性地開展法律服務與指導,使引入企業在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更快發展。該項服務可以和司法系統政治宣傳工作聯系,由政府確定政治宣傳部門的人員為整體法律服務的聯絡人。

      3、相關行政部門人員

      招商引資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系統工程,企業從投資立項、設立登記及經營管理中涉及大量的行政部門,如國土、規劃、工商、稅收、環保、人力資源等。目前,九龍坡區各經濟園區管委會的企業組織部成員中,已包含了國土、規劃、工商、稅務等人員,整體法律服務團隊可以涵蓋上述已有人員,并增加企業日常經營中易發生糾紛的勞動、環保等部門的人員。政府可以在這些部門和單位中指定與企業行政管理事項接觸最多的部門中的人員作為整體法律服務的聯絡人。

      (三)全方位、各環節的法律服務范圍

      1、參與招商引資項目談判全過程。律師的專業知識能夠為談判策略提供全面的法律論證,其執業經驗和專業技巧又能為談判雙方帶來雙贏的結果。

      2、誠信狀況的調查。對引入方的法人資格和資信狀況進行周密調查,以核實其合作誠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確保欺詐、詐騙等非法行為能有效避免。

      3、項目可行性的法律論證。根據項目雙方提供的有關材料,就項目可行性從法律上給予論證,綜合分析社會、經濟、技術、財務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4、起草、審查招商引資合同等法律文書。根據談判結果擬訂出權利義務對等、責任義務明確的合同,嚴防投資目標大但沒有約束力和保障機制及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現象。

      5、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紐帶作用,加強引進項目的后期法律服務。針對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具體問題,協調、跟蹤、督促、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確保企業項目順利建設落實。

      (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方式

      法律服務團隊可以針對企業經營管理中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為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指導企業提前預防風險。服務方式可以采用:

      被動性服務,指傳統的法律服務模式,當企業出現了法律事務并提出請求時,法律服務介入并開展工作。

      主動式服務,即主動征詢、調查引入企業的法律需求,根據其需求安排服務。

      系統性服務,即對企業經營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就某一類法律產品進行系列講座。如,知識產權類、企業用工類、合同訂立類等,對企業進行提示與指引。

      此外,還可編印招商引資法律服務手冊,開設法律服務專線,召開專家現場分析會等方式為引入企業提供服務。各種方式互相結合,互為補充,為企業提供全面的、系統地、綜合性的法律服務。

      (五)整體法律服務模式的運作管理和保障

      該專業團隊可由政府法制辦牽頭組建,其成員由法制辦和部門共同選拔,接受法制辦和部門雙重管理,便于政府和各部門統一調配和發揮作用。服務團隊作為兼職、非常設性的組織,政府可按照其提供服務的內容和成效給予獎勵或費用補貼。

      為確保整體法律服務模式更好地為招商引資服務,政府必須規定兩方面的制度:(1)對招商活動的法律服務程序和風險評估程序要作硬性規定,確立工作制度,以制度確立招商引資中法律服務的重要地位。(2)法律服務團隊構建的制度。由政府對牽頭組建的部門、成員選拔、職責、章程、獎勵辦法、退出和淘汰機制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并制定相關文件,確保法律服務團隊主體地位的合化性和其提供的法律服務的規范化、制度化。以良好的制度環境為良好的招商引資法律環境的形成提供基本保障。

      整體法律服務模式引入并貫穿于招商引資全過程,是招商引資工作的高風險性所決定的。其服務模式的確立,對于政府轉變職能,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創建優質的投資軟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政府及招商部門只有不斷強化依法招商理念,整合政府法律資源,為引進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并在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并加以規范,使招商引資工作更加規范和高效,力求招商引資的數量和質量、效益的統一,才能不斷促進地區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

      參考文獻:

      .云南日報,20xx-12-01(10).

    法律的論文11

      一、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范圍狹窄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范圍狹窄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差距等問題。一方面,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對質量問題的的負責問題的界定和規范,而缺乏工程建設設計階段的監理規范,造成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基于我國現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三、結語

      本文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中國目前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現有不足的分析,以及借鑒國外在建設工程監理立法方面的成熟經驗,提出了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建議和構想。但由于法制建設和市場培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變化性,因此,本文的研究還比較淺顯,希望今后能與各位同行交流切磋,以期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有更長遠的發展。

    法律的論文12

      一、當前我國世界遺產旅游開發的狀況

      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過度與錯位開發世界遺產旅游資源的現象大量存在,使世界遺產旅游資源開發的環境壓力越來越大。世界遺產旅游風景區內修建觀光管道、蓋高級別墅、建立高爾夫球場等現象屢見不鮮。由于相關法律的缺失,旅游開發與世界遺產旅游資源保護的矛盾愈演愈烈。

      二、分析世界遺產旅游開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世界遺產旅游開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虛化了國家所有權。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的經濟,對企業的過度開發行為視而不見,致使國家對世界遺產的所有者地位被弱化,造成了世界遺產的大量破壞。第二,“保護為主”原則的虛設。由于地方政府受到財政困難、經費短缺等因素影響,在世界遺產開發過程中忽略了“保護為主”的基本原則,縱容開放商大量修建娛樂中心、酒店、別墅等盈利性建筑,嚴重破壞了景區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第三,保護立法方面存在漏洞。首先,我國缺少能夠與《世界遺產公約》有效銜接的國內相關法律,導致《世界遺產公約》不能有效適用于我國相關法律。其次,目前我國相關立法的層次還比較低,不能為世界遺產的保護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再者,我國現行世界遺產保護相關法律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有效遏制和制止過度開發、破壞環境等違法行為。

      三、如何有效的解決世界遺產旅游開發中的法律問題

      (一)權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考慮到世界遺產特有的資源屬性與特點,建立并完善世界遺產相關權屬制度是有效解決其開發過程中法律問題的必要途徑。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努力做好以下兩點:第一,國家應當設立世界遺產保護的專屬機構,明確國家對世界遺產的所有權。世界遺產屬于特殊資源,必須毫不動搖的堅持國家所有制,中央政府是其所有權的代表,同時加強國家相關監管并給與充足的財政支持。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是國家所有權的重要內容。其中收益權和處分權必須歸國家掌控,只有這樣確保經營者相關行為受到國家監控,從而更好的確保和維護國家對世界遺產資源的所有權。第二,規范并細化世界遺產使用權相關制度。目前,在景區開發過程中,我國主要采用的是的世界遺產資源整體經營權出讓的方式。這種方式極易滋生一些資源破壞的行為,不利于世界遺產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這就要求我們結合不同資源的不同特點,采取與之相適應的使用權制度。比如,對于那些非常重要的世界遺產資源,可以充分借鑒和學習國外成功經驗,把經營性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相分離。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承擔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費用。對于經營性項目,則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的方式充分吸納社會資本。取得經營權的個人或者企業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合法經營并承擔相應的費用。管理機構不定期的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相關檢查和評估。一旦發現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破壞景區環境,管理機構有權收回經營權并重新進行轉讓。

      (二)強化保護第一的立法原則

      世界遺產具有價值高、獨一無二、脆弱、易破壞,不可再生等顯著特點。因此,必須努力堅持“保護為首,搶救為主”的理念,加強國家統一立法。一方面,相關立法結構應制定全國統一的世界遺產保護法律。另一方面,全面審查地方相關法律法規。

      (三)管理體制的優化和統一

      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各區地相分離、各部門相分割的世界遺產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各地區和部門大多只考慮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整體利益。因此,建立科學、統一、有效的世界遺產管理體制勢在必行。首先,國務院應設立專門的國家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直接進行垂直管理,代替地方政府分散管理的形式。另外,各世界遺產所在地區應當成立專門的遺產管理局,響應國家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的號召和領導,實行切實有效的垂直管理,從而提高國家世界遺產管理的效率和權威。

      (四)建立我國世界遺產法律保護體系

      建立并完善我國世界遺產法律保護體系是我國世界遺產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做好以下兩點:第一,遵循國際公約的約束,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國內法律,加強國內世界遺產法律保護體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第二,努力完善地方相關法規,使其順利、有序的和法律銜接。只有這樣才能讓世界遺產法律和地方法規共同發揮作用,促進我國世界遺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有效構建。

      結束語: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世界遺產旅游資源保護與旅游開發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世界遺產旅游資源面臨前所未有的威脅。相關工作者必須正視世界遺產旅游開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從建立和完善權屬制度、強化保護第一的立法原則、優化和統一管理體制、建立我國世界遺產法律保護體系等方面入手,妥善解決世界遺產旅游資源開發中的法律問題。

    法律的論文13

      法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的至上性,即作為人民意志的憲法和具有最高的權威。但是,在家走向化的過程中,一個強有力的政黨的權威又是必不可少的。xx在建黨八十周年講話中指出:“在我們這樣一個多民族的發展中大國,把十二億多人的力量凝聚起來,向著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目標前進,必須有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否則,就會成為一盤散沙,四分五裂,不僅現代化實現不了,而且必然陷入混亂的深淵。這是近代以來中國發展的歷程得出的結論,也是分析許多國家發展的經驗教訓得出的結論”。如何通過制度設計或創新使執政黨既發揮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核心作用,又不至于蛻變為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集團,這是包括執政黨在內的各方仁人志士共同探討,但并未很好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圖在這方面作一嘗試性的探討,以就教于各方。

      一、 中國法治建設的道路需要執政黨的政治權威

      當代發達國家的法制現代化起步于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并伴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市民社會的成熟而逐步地、而然地實現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由社會生活領域推動的運動過程。在這個過程的開始階段,政府扮演的僅是一種消極的“守夜人”角色。而當代中國的法治變革發生于二十世紀最后二十年,這時的中國社會缺乏商品經濟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啟蒙,更面對著政治、經濟和法制飛速發展的世界。發達國家的政治影響和經濟壓力,國內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決定了我國的法治建設同時擔負著民主化以及發展、穩定等多重任務。其任務的艱巨性和操作上的精巧,客觀上需要有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政府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發展的時代責任。因此,中國被迫同時也是必然地走上了一條自上而下的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本來,限制政府權力是法治的出發點和基本內涵,但我國的法治建設則要將限制政府權力與維護政府權威統一起來,從而增加了制度設計的難度。但更深層次的問題在于執政黨在這種政府推進型法治道路中所扮演的角色。

      眾所周知,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無產階級政黨的理論,黨在整個無產階級專政體系中居于最高的領導地位,它應該而且必須領導國家政權。因此,如果說中國走的是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那么實際上這個政府就是黨抑或說是黨領導下的政府。在法治建設中維護政府的權威本質上是維護執政黨的政治權威。

      政治權威是一種使人們信從的.政治力量,它集中體現在個人或某些集團身上。從人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政治權威的出現標志著人類從蒙昧到文明,從自在到自為的發展過程。近代以來,政黨取代其他傳統政治力量領導政治生活,成為政治文明發展與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據統計,在當今世界二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中,除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是嚴格的君主制或政教合一體制而無政黨外,絕大多數國家都存在著政黨,實行政黨政治。①對于努力實現法制現代化的發展中國家,特別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政黨。因為,一個國家實現法治的過程,一般來說是與這個國家整個現代化過程分不開的。現代化過程本身就是利益機制的調整過程,而法制的現代化從理念來說是強調一套民主、公正、自由和法的至上性的觀念體系,在制度上則是要建構一套對權力進行限制和約束的制度體系。其與中國傳統的觀念體系和權力格局的矛盾與沖突,要比經濟領域的改革來得更加激烈。而且,隨著這一進程的推進,原有的社會政治機制逐步喪失了維護政治穩定的功能,而需要建立一種新的社會政治機制來維護新的政治秩序。強有力的政黨與有效的政黨制度,無疑是這種新的社會政治機制的核心內容,同時也是維持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的中堅力量。程燎原、江山二位學者在研究了法治與政治權威的關系后,指出了政治權威在推進法治進程中的作用,即闡述或傳輸法治理念;制定法律和調適法度;循章守法和監督法律的施行。①看來中國法治建設不能沒有執政黨的政治權威。而實際上,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共產黨正是憑借自己的執政地位和政治權威,有力地推動了中國的法治化進程。她領導全國人民在法治理論上進行撥亂反正,確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現代法治觀念;提出了加強民主法制,實現依法治國的法治現代化任務;面對幾乎空白的現代法制建設,領導制定了法制現代化綱領和宏大的立法規劃,并在短短二十年間,完成了西方國家上百年走過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領導了大規模的普法,有規劃有組織地傳播法律知識,肅清封建法制觀念,培育現代法治意識。總之,在當代國內外背景下,沒有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權威和政治領導,希望像西方國家那樣通過市民社會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實現現代法治,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

    法律的論文14

      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倫布第一次將人類進步文明的火把點亮了美洲大陸;1620年,牧師布萊斯特率領下的“五月花”號登陸普利茅斯,《五月花號協定》以西歐法律的精神驅散了北美蠻荒之地的陰霾;在隨后的17、18世紀,英、法、西等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車輪先后在北美大陸上碾下了斑駁的印跡。面臨著資本主義擴張和殖民主義的一輪又一輪的沖擊,美利堅民族終于從沉睡中覺醒,他們舉起捍衛民族、反侵略的旗幟,經過8年獨立戰爭,于1776年7月4日獨立,并在1781-1787年,13州成立了聯邦議會,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共和國宣告成立。

      美國,這個神奇而永遠使人振奮的民族,從渙散到凝聚、從荒蠻到文明,她擺脫了殖民統治的陰云,她用血與肉構筑了美國騰飛的不可撼搖的基石!

      不可否認的是,美國作為英國13個殖民地的胎生兒,殖民文化在美國文化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西歐的政治、經濟、文化不可避免的在這里得到傳承與延伸。美國最早的本土居民是印地安人,他們是維系美洲原始文明的紐帶,而西歐國家的殖民侵略直接將北美從原始社會引渡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美國固然生來就有著一種與眾不同的“氣質”,她生來就流著資本主義的血液。沒有經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民族也許是不完整的,然而也許正是這樣,才凸現出了美國的年輕與活力,她永遠充滿批判性和創造力,她總能給世界和人類一個驚喜。

      然而,社會制度的跨度并不能阻礙文化的延續。就本文主題來說,美國的法律文化并沒有因其出生的年代而脫節,在以資本主義為主流的`美國法律文化中封建法律文化的殘痕無處不在。英國普通法作為美國法律的母胎或許就已注定了他們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干系,作為同一法系的兩個代表,英國法律這一橫跨中世紀的古老文明必然會將封建文化層層包裹住美國法律的發展,而美國所能做的不過是繼承后再批判的接受,批判后再有所保留的繼承。

      那么,到底美國法律文化中的封建殘痕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呢?筆者將從美國法律起源、憲法、各大部門法、司法制度等主要方面予以論述。

      在討論的封建法律文化在美國的具體體現之前,有必要先對封建這一看似平常而又模糊的概念予以討論。

      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是一個從輝煌到衰敗的興衰史,它燦爛的文明以及搖不可撼的穩定性對當時的世界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對封建的定義或許可以先從我國尋找答案。《中國的“封建社會”辨析》中認為,“封建”一詞的本義應是指“封土建國”,其實可溯源于西周時代分封制與宗法制的結合。費正清認為,封建就是個人不擁有資產,資產是由最高層開始往下分封。1979年大陸新版《辭海》所給出的“封建制度”一詞的標準定義∶“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剝削農民(或農奴)剩余勞動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在這里,地主與農民兩大階級的關系被視作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在地主與農民的關系中,只有單方面的權利——地主對農民的權利和單方面的義務——農民對地主的義務,其中經濟“剝削”又是最基本的。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劃分的封建制度的標準是生產關系:生產資料歸封建主,勞動者間接并不穩固地依賴于封建主。

      綜上所述,中國封建社會的兩大核心可以概括為以依附關系為核心的土地占有制度以及以宗法為紐帶的等級制度。然而,這與中世紀歐洲所實行的“封建制度”,就“封建”一詞的含義而言雖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社會的另外一些方面,兩者卻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這兩種社會也

    法律的論文15

      以計算機信息技術發展為背景的網絡文化成為當今社會文化信息傳遞的主要載體。網絡文化的不斷發展、多元價值取向的形成,不斷給人們帶來新的利益訴求和法律問題。我國互聯網法律體系雖然初步形成,但是尚不足以適應網絡文化發展的多樣化趨勢。規制、引導和保障網絡文化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在前瞻性、包容性和平衡性上還有待進一步提升和加強。

      一、網絡文化的基本內涵

      理解網絡文化的內涵,需要將科學與文化發展的邏輯相結合,厘定和闡釋網絡文化的概念。網絡文化適應時代的需求而產生和發展,構成一國文化體系的重要內容,既具有文化的共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因此,理解網絡文化的內涵,還需要將其與文化體系中的其他成分進行比較,深入剖析網絡文化獨有的特征與價值取向。

      (一)網絡文化的概念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互聯網成為一種信息能量,重塑現實與虛擬社會中的文化形成。從形成的過程看,人類通過互聯網進行信息表達和信息交流,產生大量的信息資源,實現網絡技術與現實人文的相互交融,從而形成豐富多彩的網絡文化。從某種意義上說,網絡文化反映了網絡時代的發展規律和特征。從表達的內容看,網絡文化集中表現為個體和群體在網絡活動中形成的網絡情感、網絡素養和網絡意識,反映著人們新的世界觀、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概而言之,網絡文化是人們在社會活動中通過網絡技術和網絡資源而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

      (二)網絡文化的特征

      文化是人類生活精神交流的載體。隨著網絡技術對人類生活的不斷滲入,網絡文化不但繼承了文化的一般特性,而且在社會文化與思想層面上還形成了其自身的特點:

      1.即時開放性特征

      即時性與開放性是網絡文化與生俱來的特性。相對于傳統媒介的單向性和被動性信息傳播形式,網絡則提供了多向交互、“加權”交互的信息流通方式。其傳播范圍之廣,傳播速度之快、信息更新之及時,都是傳統媒介所無法企及的。網絡文化依賴于開放性的網絡,它為“環球網絡文化”提供了可能。不同地域、不同種族、不同民族的人都可以自由地在網絡中分享自己特有的文化,人們也可以自由地瀏覽了解不同地域、不同人的故事和文化。網絡作為全新的傳播媒介,消除了時間和地域差異,打破了以往文化交流中的各種障礙,使得多元文化交流變得前所未有的暢通和透明。

      2.多元中心化特征

      網絡文化的原始推動力是便捷社交,便捷性的互動使人們有更強的意愿去共享信息而獲得認同感。本沒有太多生活交集的人,卻因為同一個關注點,通過網絡形成不同的興趣團體,這樣的直接結果是不斷加深網絡文化多元化趨勢。與此同時,伴隨多元化而來的是文化的草根化,無論日常生活中身份地位如何,在網絡這樣一個平臺中,每個人都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獲得與別人平等的話語權。在網絡的平等環境下,每一個人不再是單一的信息接受者,人們會更愿意去充當信息的傳播者。所以說,網絡文化是真正屬于大眾的文化,它打破了以往在廣播、電視傳統媒介中信息主要以官方或者是以部分人為中心的特點,賦予每個個體表達個人觀點的空間。多元中心化的網絡文化是對傳統文化中“一家之言”現狀的巨大沖擊,充分展現了信息的交流和融合[1]。

      3.自組織制約特征

      網絡空間中,人們創造網絡信息的同時也在傳播著信息,傳播同一信息或相似信息的人聚集一起形成系統的自組織整體;在自組織中,個體通過非線性相互作用形成一種合作模式,并通過分享與反饋增加新的限制條件來影響自組織內部關系的進一步發展[2]。

      自組織對內產生制約作用的同時,對網絡社會同樣起到民主監督的作用。近年來,“躲貓貓”“樓脆脆”“打醬油”等網絡熱詞的出現表現出人們對于這些社會熱點事件的關注和討論,也是對網絡監督的最好證明。網絡文化的出現使傳統媒體對一些重大新聞事件的解釋失去了唯一的權威地位,大眾有更多的渠道去了解事件的真相,也有更多的權利參與其中。網絡文化使得處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弱勢邊緣位置的人民大眾,重新獲得了主動權和話語權。

      (三)網絡文化發展的價值取向

      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核心是意識形態問題,網絡文化健康發展的要義就是如何在主流意識形態指導下形成富有時代感的網絡文化價值觀。什么是意識形態?從國家層面上看,主流意識形態是指我國在歷史長河的激蕩中保存下來的優良傳統文化,包括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傳統文化,我國網絡文化建設的突出任務就是維護國家的傳統文化主權。從現實層面上看,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改革開放形勢下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形態,主流意識形態已經融入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核心價值觀。網絡技術的不斷革新,我國既有的主流文化將會在互聯網的浪潮中不斷被創新、傳播和發展。

      網絡文化是文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文化的發展應遵循文化發展規律。網絡文化的魅力在于創新,飛速發展的互聯網和信息技術正是網絡文化不斷創新的`推動力量。一方面,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為網絡文化的傳播提供了很好的媒介。另一方面,互聯網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創新沖動及自發的創新能力,這為網絡文化建設提供了很好的發展平臺。但是網絡文化的具體形態內容在相當程度上還要依賴于人們的親身“體驗”,網絡文化經由富有個性化和民族化的體驗,也會變得更加鮮活豐富。這些網絡新文化,一方面,要通過信息技術這一媒介不斷傳播和發展;另一方面,也會在網絡文化建設中不斷強化這一正確的發展道路,形成健康、可持續的“路徑依賴”。

      二、網絡文化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文明缺失

      隨著網絡信息創作方式、文化形式、傳播模式的創新,人們對信息的要求不僅僅停留在大數據的“量”上,更注重的是信息給人們感官及心靈帶來的“質”與深度、廣度的洗禮。然而網絡信息的傳播往往泥沙俱下,魚龍混雜,各種謠言、低級趣味、封建迷信、網絡敲詐等在網上肆意傳播。根據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提供的數據,僅20xx年1月至3月,舉報中心就接到網民有效舉報68445件。其中,淫穢色情信息占62.7%,詐騙信息占11%,信息占8%,網絡謠言、暴恐等其他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害信息占18.3%。可見,如此屢禁難止的不良信息給網絡文明帶來多么大的沖擊。

      網絡文明的缺失,直接損害了廣大網民的切身利益。網絡低俗文化過度刺激人們的欲望,極度追求自由主義、享樂主義、名利主義,拋棄正常的社會存在感、社會責任感及社會道德。低俗文化的傳播就像病毒一樣,侵蝕人們的心靈,瓦解人們的理性,造成社會價值觀嚴重扭曲。網絡低俗文化的傳播使網絡媒體的公信力面臨嚴峻挑戰。公眾的信任度來自于網絡媒體對消息快與準的把握,然而時下一些媒體為追求信息的關注度往往忽視信息最重要的一面,即對信息“準確”而又有“深度”的報道。例如,用犀利、夸張的標題吸引關注度;用桃色、血腥的內容博取讀者眼球等。長此以往,這種現象勢必慢慢消解人們對網絡媒體的信任度。

      (二)網絡文化安全

      在信息化高速發展的今天,雖然互聯網使得各個地方的多元文化及價值觀廣泛傳播,但是這種多元信息卻從來都不是對等和公平的。由于西方國家在信息化高速公路的建設上起步早,其在網絡傳播技術手段上已經取得了巨大的優勢,這導致了嚴重的信息傳播單向流動態勢。這種信息單向流動往往帶有強烈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換句話說,這是一種文化侵略。“文化軟實力”是國家軟實力的核心內容,表現為一國文化對他人的吸引力、感染力、影響力和征服力,春風化雨,潤物無聲。1993年9月,美國克林頓政府制定了“國家信息基礎結構行動計劃”,該計劃的宗旨就是要用“自由、民主、人權”的價值觀實現思想和文化的征服,不戰而勝,從而引領和統治世界[3]。目前,文化信息“傾倒”已經借著信息化高速公路變得愈演愈烈。

      PC產品與移動通信產品的普遍使用,使得網站建立成本越來越低,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新網站出現。只需要借助于一個能夠使用的網絡終端,任何人都能夠跨越一切空間和國家轄域的限制,自由馳騁于網絡世界。雖然用戶要通過服務器來進行網絡活動,服務器的設立要依據一定管轄域內的法律,管理者和操作者也都是處于一定管轄區域中的人或組織,但是這一法律監管在越來越多的代理服務器面前形同虛設,通過對服務器管理來監控信息傳播也被證明是一條無法走通的道路。

      (三)網絡侵權

      1.網絡言論失限

      如果說網絡是脫離現實權力的束縛以滿足人們自由表達思想和訴求的工具,那么,在網絡實踐中這種自由則提供了一個新的開放空間,人們在其中可能以自由的名義“肆無忌憚”地發表言論。但正如開放的極限是走向封閉,人們在饕餮于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在不斷挑戰和蠶食著現實中人們為了實現自由與公正的平衡而建立起來的法律規范和道德準則。

      2.網絡行為危害

      網絡的出現使得一些違法犯罪行為變得更加便捷和隱秘。網絡所帶來的最大困擾之一就是隱私問題。人們每天接收與儲存信息量的不斷增多,催生了云端數據庫的出現。借用數據庫人們可以很容易的從中搜集、整理以及傳播個人隱私。非法分子可以通過黑*技術,從網絡數據庫中提取個人信息,并將其傳播出去,謀取利益。近些年來,此類新聞層出不窮,例如,20xx年中國鐵路客服中心12306用戶信息泄露事件,大量用戶數據在互聯網上被瘋傳販售。其次,互聯網上冒用他人名義發表文章,假借他人姓名發表不當言論,冒用他人名字發送電子郵件等侵害他人姓名權的犯罪層出不窮。更有甚者,搶注相似域名,搭建釣魚網站,以社會組織的名義發布虛假信息謀取非法利益。網民往往沒有防備,泄露自己的隱私造成個人錢財的損失。這不僅損壞了社會組織的名義,也給社會公民利益帶來嚴重危害。再次,網絡上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壟斷經營,侵犯商業機密,利用域名搭便車等都需要法律的監管。因此,必須對網絡上發布的信息進行篩選、對信息傳播媒介加以監管,從而杜絕網絡危害行為,凈化網絡環境,確保網絡安全。

      三、網絡文化發展中法律規制的現狀

      我國的網絡文化發展曾經經歷過一段混亂與無序的過程,所幸的是我國政府對網絡立法工作一直比較重視。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70多部相關網絡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維護網絡安全、傳播健康的網絡文化起到一定的規制和保障作用。但我國網絡立法無論是在指導思想和立法層級上,還是在立法主體和公眾參與上,仍存在一定問題,導致網絡文化傳播監管上仍然存在諸多缺失,從而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二)網絡法律法規的缺陷

      第一,網絡立法的前瞻性和適應性不夠。雖然我國的網絡法律法規已初成體系,但是面對互聯網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或新矛盾,其前瞻性和適應性仍存在一些不足。如電子證據和傳統證據形式相比具有可變性和易逝性,這就增加了對網絡侵權和網絡犯罪行為進行取證、制裁的難度;網絡文化傳播的便捷性不僅提高了網絡侵權、網絡犯罪風險,也增加了網絡維權和網絡執法的法律成本等。這就要求網絡立法既要符合技術的現狀和特殊要求,也要為技術發展和完善預留空間,提高法律對網絡社會的前瞻性和適應性。

      第二,立法模式的選擇問題。互聯網立法存在統一立法和分散立法兩種模式。我國現在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由于缺乏一個基礎性的統一立法模式,這種分散的網絡法律法規難以戰略性地解決網絡發展帶來的各種問題,容易陷入“問題→立法→新問題→再立法”的往復循環中去[7]。雖然統一立法模式存在立法難度較大等問題,但是有利于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系統性,也有利于增強法律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四、“軟”“硬”法結合促進網絡文化的健康發展

      著名的社會學家吉登斯說,在傳統文化中自己人和外來者有非常清晰的界限[9]。然而在網絡世界里人們天然的成為這個空間里的陌生人,人們不再顧慮熟悉的環境、熟悉的社會關系主體之間的看法,像隱形人一般無拘無束。人際交往環境在變化,相應的法律也應該跟上,這樣人們才能走出“虛擬世界”,走進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現實世界。完善網絡法律法規,實現對網絡文化發展進行有效引導和規制,應當注重“軟”“硬”法結合,發揮其平衡性作用,為促進網絡文化健康發展和網絡文化價值的實現保駕護航。

      (一)發揮“軟法”的規制作用

      通常所說的硬法(hard law)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以法律程序制定的,具有強制性保障功能的行為規范。而軟法(soft law)則是相對于硬法而言的,是指由共同體一致認可而制定的、并依靠共同體成員通過自律的方式實施的行為規范,具體包括各種自治性的規章、合作規范、專業標準、彈性法條等[10]。網絡文化傳播的即時開放性、多元中心化、自組織制約性特征共同指向了網絡社會中的“共同體”。克服由于網絡文化發展的復雜性、特殊性造成的法律法規滯后的缺陷,實行“共同體”間的柔性軟法規制,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軟法的適用著眼于包容網絡主客體的多元性,充分發揮網絡文化的優勢、克服沖突,從而協助網絡空間通過自組織最終走向網絡和諧社會。網絡空間治理的主要工具手段是法,其治理的特殊性需求超越了硬法的范疇,使軟法成為一種重要的治理工具[11]。

      是否能夠建構一種可以長期存在的和諧的網絡空間,關鍵取決于網絡成員的總體選擇。對網絡文化失序的防范與糾正有賴于網絡空間本身的自組織形成。通過網絡主體的博弈、文化市場契合和信息技術的相互支撐,演化出網絡空間應當遵循的規則。這種規則必然有助于形成完善的國家網絡管理立法,有助于提高政府對網絡文化的管理效率,從而為構建和諧的網絡環境提供更優質的外部條件。

      (二)打造“軟”“硬”法相結合的法治平臺

      網絡技術的專業性和現實社會的復雜性集中于網絡空間之中,技術的突飛猛進和信息的日新月異日漸膨脹,使得國家立法在處理具體問題時無樣本可依,國家機關無法完全掌握網絡文化的發展趨勢和規律、把握社會動態。所以,政府應當注重軟法、硬法的平衡作用,在依靠網絡自組織共同參與的基礎上,通過國家公共政策的頒布實施、社會文化組織的影響,最終形成符合以國家利益為中心、兼顧個人發展的網絡文化,自覺抵制惡俗文化的侵蝕。

      在網絡空間全面法治化中起作用的法律規范不但有國家立法,還有大量國家立法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政治組織及其它社會共同體形成的規則。打造“軟”“硬”法相結合的法治平臺,應發揮軟法注重網絡主體參與性、自主性、多元性的特點,更好的克服硬法應用中過于剛性的缺點;發揮軟法的彈性特征,為網絡文化的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配合硬法更好的適應文化的快速發展;發揮軟法對網絡主體理性思考的能力的培育作用,彌補硬法應對復雜多變的利益沖突時靈活度不足的缺點,滿足網絡主體對規則的依賴性和對正義的判斷力。

      (三)完善現有網絡文化法律法規

      如果說網絡文化的健康發展取決于法律規制,那么新一輪的網絡文化發展亟待走上法治之道。簡而言之,法治即對制定的“良法”的普遍遵守。遵守“法律”,不僅應當在方法上注重“軟”“硬”法相結合發揮平衡性作用,還應當在法律法規的適用上進行完善。

      首先,應當充分應用現有的網絡文化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民法、行政法、刑法框架內的相關法律法規構筑網絡文化發展秩序。依靠法條背后豐富的理論增強網絡文化管理的適用性,而不是遇到新問題,就習慣性立法。其次,對信息鏈接上規范域名、IP地址等登記備案,對網絡文化健康發展產生惡劣影響的行為必須追究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再次,在完善硬法的過程中應加強對傳媒的監督。眾所周知,現代傳媒又名大眾媒體,但“大眾媒體”里面沒有大眾,反而是少數人操控信息,引導輿論方向。因而,網絡文化健康發展,法律法規必須對文化傳播中的重要媒介加以規制,以確保媒體監督發揮其主動性、引導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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