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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畢業論文

    試析非監禁刑適用問題初探

    時間:2022-10-07 18:58:2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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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析非監禁刑適用問題初探

      大學畢業論文,可能對于臨近畢業的同學們還是比較頭疼的一件事情,那么小編話不多說,直接給大家帶來法律論文一篇,希望能夠幫助到畢業生們哦!

      論文摘要: 非監禁刑是指由法院決定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在監獄、看守所等監禁場所之外實施的,不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或暫緩執行的制度和方法,其基本理念與宗旨符合現代刑罰的發展趨勢。正確適用非監禁刑是落實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節約司法成本、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需要,對實現社會主義司法目的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來看,刑罰的非監禁化水平還比較低,非監禁刑適用及非監禁刑犯管理工作還不夠完善,這使得刑罰效益的發揮受到極大影響。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時如何適用非監禁刑,才能更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文在對非監禁刑適用現狀進行考察的基礎上,分析非監禁刑適用存在的問題、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非監禁刑 重刑主義 寬嚴相濟

      一、對非監禁刑適用的價值分析

      非監禁刑是指由法院決定的,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在監獄、看守所等監禁場所之外實施的,不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執行或暫緩執行的制度和方法。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非監禁刑包括:管制、單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正確適用非監禁刑是落實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節約司法成本、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需要,對實現社會主義司法目的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其價值主要表現為:

      (一)防止交叉感染,預防再次犯罪

      對罪行較輕的罪犯適用非監禁刑,能夠有效避免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受到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實踐中,有些罪行并不十分嚴重的初犯經過一段時間的關押后,人身危險性卻有增無減,尤其是一些青少年罪犯,更容易受到獄友的傳染。非監禁刑不必在監獄、看守所等監禁場所內執行,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監舍罪犯相互傳授犯罪技術、犯罪方法和各種犯罪手段的情形,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成功改造。

      (二)適用時代發展,更好融入社會

      讓罪犯能受到教育改造、重返社會,是刑罰的主要目的之一。監獄、看守所等監禁場所的封閉性雖能減少罪犯改造期間的社會危害性,但卻也存在遠離社會、信息閉塞、觀念落伍等問題,這也導致罪犯在出獄后缺乏勞動技能,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一旦幫教、就業安置等后續工作跟不上,往往會重蹈覆轍,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而被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可以在相對自由的環境中接受教育、學習和改造,其生活、工作環境不會因服刑而受到顯著影響。改造期間也不必脫離社會,可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的快速發展變化。

      (三)降低刑罰成本、緩解監獄壓力

      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每個罪犯的刑罰成本在不斷提高;另一方面罪犯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導致社會刑罰成本總量增加。在我國,監禁刑的成本是極高的,國家對監獄系統的財政撥款雖然逐年增加,但仍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監獄監管壓力非常大。非監禁刑不需要政府安排專門的監管場所,也不需要購置相關的大型監管設備,參與社區矯正的服刑人員還可以為社會創造財富。此外,非監禁刑犯在改造期間有依靠勞動賺取收入的自由,可以更好的賠償受害人。

      二、非監禁刑適用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問題

      1.非監禁刑的適用率普遍比較低。刑罰措施的內在趨勢是由重趨輕,刑罰執行的非監禁化是當今世界刑事司法的潮流。目前西方國家刑罰適用的重點已由監禁刑為主轉入以社區矯正為主的非監禁刑模式,非監禁刑在刑事司法執行體系中地位越來越重,與監禁刑形成了鮮明對比,它不僅在適用率方面大大高于監禁刑,與監禁刑分了半壁江山,且有取而代之之勢。但中國的情況卻恰恰相反,有資料表明,我國90%的已決犯是被關押在封閉的設施內的,也就反映了監禁刑目前仍然是我國主流的刑罰方式。 我國過多適用監禁刑,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與回歸社會,從客觀上削弱了非監禁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

      2.非監禁刑適用數量、類型、對象上存在量刑不均衡問題。適用非監禁刑的條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主觀判斷。由于法官理解法律和掌握的適用條件不一致,直接影響了非監禁刑適用的平衡,以致出現同罪同案不同判或不同罪不同案件相同處理結果的情形。主要體現在相同相似案情對本地人適用非監禁刑的數量明顯大于外地人,對經濟性犯罪人判處非監禁的數量明顯大于其他類犯罪,對于瀆職類犯罪人判處非監禁刑的機率和數量明顯大于其他類犯罪。對于同樣的案情,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數量明顯高于管制及財產刑和資格刑。

      3.適用非監禁刑的程序問題。審判實踐中,對刑事被告人是否適用非監禁刑、適用何種非監禁刑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盡管法官在對犯罪分子適用非監禁刑時也要考慮社會意見及影響,但收集這些社會意見及影響并沒有確定的程序進行規范,因而難以將非監禁刑的適用置于有效地社會監督之下。此外控辯雙方對非監禁刑的適用沒有建議權、辯論權。檢察機關關注的是自己提起公訴案件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在提起公訴的同時甚少要求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的,并且也極少就法院對某個案件適用非監禁刑發表不同意見。

      4.非監禁刑的執行不規范,執行效果差。“我國法律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和緩刑的犯罪分子的考察和監管由公安機關負責,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調研中發現,對被判處管制和緩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存在較大的問題:一是在罪犯的交付執行上,法院與公安機關之間尚未建立規范、有效的交付制度。法院只是填發《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犯罪分子是否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到不得而知。公安機關也極少向法院寄回執行回執或反饋執行情況。二是在對罪犯的考察與監管上,因缺乏對考察組織的組成及其職責、考察的內容、考察的方式和措施相應的規范標準,存在考察與監管走過場甚至脫管的現象。以至于使一些群眾形成了管制和緩刑就是放任不管的印象,削弱了管制和緩刑的社會、法律效果。三是公安機關由于肩負著維護社會治安和偵查刑事案件等多重職能,執行管制和緩刑力不從心,造成了部分公安機關開展執行工作流于形式、執行效果不佳的狀況,制約了非監禁刑的適用和發展。”

      (二)原因分析

      1.“重刑主義”思想嚴重。從刑罰思想上來看,我國仍然是一個重刑主義國家,對罪犯缺少人性化教育和關懷,刑罰結果不理想。與目前其它法治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的刑罰明顯偏重,表現在“監禁刑適用數量太多、在刑法分則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罪名都可以判處監禁刑,死刑適用的范圍太廣,現行刑法中68個罪名最高刑可以適應,占到了我國刑罰總罪名的七分之一,且每年被執行死刑的罪犯人數驚人,這與全球正在呼吁的廢除死刑的發展趨勢是明顯不符的。” 受重刑思想影響,目前我國社會公眾和輿論通常不大支持適用非監禁刑,甚至簡單粗暴地將社會治安形勢惡化歸結為處罰太輕、打擊不力,因此多判、重判便成了普遍的社會呼聲。法院對非監禁刑的適用,往往被誤認為是放縱犯罪,從而引起一些群眾尤其是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強烈不滿。

      2.非監禁刑的立法不夠健全。盡管我國刑法對非監禁刑做了一定的規定,但仍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主要表現為:(1)種類過于單一,適用的罪名太少。我國目前的非監禁刑僅有沒收財產、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其中驅逐出境僅適用于外國人,也就是說適用于本國人的只有前四種。隨著人性化司法、執法理念的不斷深入,這幾類刑種是遠遠不夠用的。(2)法條規定模糊,難以判斷。如緩刑的法定條件“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標準法律無明文規定,使得實踐中不同法官對此把握不統一,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出現。此外,部分法院因對法條拿不準,就采取寧嚴勿寬的做法,少用、慎用非監禁刑。(3)被判處非監禁刑的犯罪人違反了有關規定或再次犯罪后,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如《刑法》第39條規定管制犯應當遵守五項規定,但法律對罪犯違反了這五項規定如何處理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導致非監禁刑缺乏威懾力。

      3.非監禁刑的執行缺乏保障。一是缺乏制度保障。非監禁刑執行制度規范化建設嚴重滯后,缺乏對非監禁刑執行方式、內容、程序的明確、具體、系統性的規定,監管工作無章可循,導致各地在的非監禁刑執行的考察與監管上做法不一,造成了非監禁刑執行考察和監管中的混亂狀態。二是缺乏基礎建設保障。非監禁的執行需要建立專門的執行機關和配備專門的執行人員,并有相應的經費。雖然法律規定管制和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公安機關沒有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和配備專門的執行人員,也更沒有相應的經費保證。況且公安機關警力嚴重不足,無力顧及非監禁的執行。

      三、完善非監禁刑適用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

      一方面法官要加強理論學習,在審判實踐中轉變司法觀念,理解理解非監禁刑的重要價值和意義,要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仔細考量量刑結果與重新犯罪幾率、社會資源消耗情況、被害人利益、對罪犯及其家庭的影響等方面的關系,正確適用非監禁刑。另一方面應當加大法制宣傳,轉變社會公眾保守的社會意識和重刑觀念,增強公眾對犯罪和刑罰的理性認識、對非監禁刑適用的理解與支持。

      (二)完善現有的非監禁刑的適用條件,增加新的非監禁刑種類

      (1)我國法律有關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規定比較寬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主觀判斷,例如對適用緩刑條件中的“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理解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導致一些犯罪情節相當、案情相似的案件判決結果相差很大,社會效果較差。建議對我國現有的非監禁刑如緩刑、管制等適用的實質條件進行細化規定,以便司法操作,提高其適用率。(2)目前我國的非監禁刑種類過于單一,適用的罪名太少,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議豐富非監禁刑種類。如借鑒發達國家做法,增加社區服務刑,以加強對罪犯的懲罰教育和對社會的賠償,避免監禁刑的缺陷。

      (三)完善適用非監禁刑的程序規定

      一是明確適用非監禁刑的審理程序,賦予控辯雙方非監禁刑適用的建議權。控辯雙方有權就是否適用非監禁刑以及應適用何種非監禁刑提供證據并進行質證。在這一程序中,允許控辯雙方對被告人的前科、認罪態度、品格問題、人身危險性等進行辯論。二是建立審前社會調查制度,由被告人常住地行政司法部門就其家庭狀況、性格特征、一貫表現、社會危害性、是否具備監管條件、是否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的建議和意見等提供社會調查報告;由看守所就被告人監內表現、悔罪情形等,提供相關報告。使法官對其人身危險性的評價建立在客觀、真實的基礎上,從而對“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等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判斷更加理性、科學。

      (四)完善非監禁刑的執行主體、內容和執行方式

      (1)明確規定公安基層派出所應專門確定對非監禁刑罪犯進行監督考察的工作人員,并在社區、村委和其他基層工作人員的配合下承擔以下職責:監督考察服刑人員,督促他們進行社區服務工作;與有關社會福利機構和志愿機構建立聯系,為服刑人員提供輔導和幫助,包括戒毒、精神和心理醫療、教育、培訓、就業安置以及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的輔導等;定期將服刑人員表現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等。(2)完善法院跟蹤考察回訪制度。法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判處非監禁刑人員進行回訪教育,重大節假日及國家重大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之前,必須回訪教育,做好法律宣傳、幫教和穩控工作。(3)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社區矯正是指通過讓罪犯在社區中服非監禁刑,接受教育改造,并利用社區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的制度。由于非監禁刑大部分是在社區中執行的,所以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對非監禁刑的執行來說是很有必要的。我國目前已經在部分地區出現了社區矯正的試點,如果能充分發揮這種制度的作用,對于非監禁刑的執行無疑是很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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