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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答辯狀

    時間:2025-11-28 02:54:22 答辯狀 我要投稿

    訴訟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當下社會,人們在法庭上處理糾紛的幾率越來越大,大家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訴訟答辯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訴訟答辯狀

    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劉晟澤,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

      答辯事由:

      請求法院確認徐丹與劉晟澤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與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 17 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劉晟澤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劉晟澤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 1986 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 所以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徐丹與劉晟澤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應歸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晟澤

      20xx年3月18號

      附:答辯狀副本1 份。

      其它證明文件 7份。

    訴訟答辯狀2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結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東民。郭年松高中畢業后一直在xx鎮小學任教員,后任校長,住xx縣xx鎮東大街10號。1978年妻子病故。郭東民初中畢業后在縣城當工人,現在縣城x私企當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兩間平房,過著清貧的生活。兒子現在縣城工作,并在縣城安家落戶,平時兒子對他生活不聞不問。只是逢年過節回來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時生活困難不少,幸運的是他得到了鄰居同宗遠房侄兒郭東平的照顧。郭東平既是他的侄兒,又是他的學生,二人關系密切。郭東平對郭年松很尊敬,虛心向他學文化,在生活上十分關心他,經常幫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臟活,累活。特別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東平對他關懷備至,使他感到心情舒暢,生活愉快。郭東平照顧郭年松,得到了群眾的贊揚。

      由于郭年松辦學有方,使xx鎮小學成為縣,市先進單位,多次受到表揚。他本人也被評為先進教師,多次到縣,市以及鎮上的獎勵。1988年,他用多年積蓄翻建了三間新瓦房,市內也裝修一新。1990年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在家歡度晚年。

      郭年松為了對郭東平多年來的無私幫助表示謝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請本鎮副鎮長王xx,現任鎮小學校長李xx到家,當著他們的'面自書遺囑一份;并請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和執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遺囑上簽了字。10月10日還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遺囑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執一份,另兩份由縣公證處保存。

      郭年松在遺囑中寫明:“我去世后,三間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東平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發腦溢血死亡。因郭東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為父親送葬。喪失由郭東平辦理。郭東平按照遺囑繼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東民回來,因父親遺產繼承問題,與郭東平發生糾紛,并于5月10日到xx縣人民法院狀告郭東平。

      郭東民起訴狀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東平對原告父親郭年松的所謂照顧,并非“學雷鋒,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過對父親的“幫助”,取得我父親的信任和好感,從而使父親糊里糊涂立下遺囑,將房屋贈與他,達到奪取我家財產的目的。被告奪取我父親全部遺產的舉動,以使他照顧我父親的卑鄙的動機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親生兒子,是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我只認法律,不認遺囑。遺囑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應當服從國家法律。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辦事,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緣關系,我雖在外工作,逢年過節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關系不錯,他不可能剝奪我的繼承權。因此,我懷疑這份遺囑不是我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騙利誘之下書寫的,懇請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宣布遺囑無效,確認我的繼承權,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原告人:郭東民,男,40歲初中畢業,漢族,x私企老板,住xx縣xx街xx號

      答辯人:郭東平,男,30歲初中畢業,漢族,xx廠工人,住xx縣xx鎮東大街14號

    訴訟答辯狀3

      答辯人:xxxx

      地址:xxxx

      電話:xxxx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起訴狀所述“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事實是這樣的:

      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合同第1頁第一條甲方權利義務中明確寫明“根據本協議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合同第3頁第二條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做了解釋,包括樓梯間和綠地。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園x號樓南面的公共綠地已成天然的停車場(照片為證),經多次想物管反應,未果。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單元,從上至下多處樓梯間墻面損壞(照片為證),尤其本人居住的x樓,門前墻壁毀壞嚴重,已有2年多的時間,期間數次向物管反映,未果。以上事實表明,本小區物管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2、事實并非原告起訴狀所述“經催要未果”。今年,在原告起訴前曾上門要過物業管理費,前后一共3次,有兩次有同一負責人在場(據了解是x主任),從第1次物管上門收費從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條同樣的問題,

      一是門口的樓梯間兩年多無人維修;

      二是車庫門前不時有汽車甚至是非小區業主的外地牌照汽車亂停亂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錢購置的車庫的汽車不能出庫,耽誤本人及家人的時間;

      三是本人車庫門前衛生狀況太差,雜草叢生,無人問津;四是車庫門前有相鄰飯店私搭亂建的出煙通道損壞,夏天惡臭嚴重,不能靠近。來訪的物管人員也做了記錄,本人要求原告當庭提供訪談記錄。本人清楚的記得,第3次物管到訪后,本人明確表明,只要解決上述問題,本人立刻繳費。但時隔1個多月,物管沒有任何答復,連起碼的舉手之勞拔草也沒有兌現,足以表明物管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而不是起訴狀所說的“經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此外,在毫無溝通的前提下,一紙訴狀將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極不不贊成物管的這種做法,保留提出異議的權利。

      3、對于xx物業的管理水平和資質,本人提出疑義。理由如下:

      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車停在車庫不得出去的情況,均會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質差的保安,答復“汽車出不來,我也沒辦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誰家的車”;有時“幸運”,碰見素質高的值班保安,責任心強,但也只能到樓下叫喊“誰家的.車”種種,并不能快速解決問題。隨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議,要在門口進行出入車輛登記,起碼記錄車牌號以及車輛歸屬業主的住址、電話。可至今,“無主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本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的快遞上,居然寫錯了業主的電話號碼。這對于“做最有潛力的物業管理企業”的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本次快遞上的郵戳是8月15日,時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號下午出發,直至21日(周日)晚11時才到家。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門說找業主,請下午2點30分在法院東門口等。直至昨天下午2點30分,本人才看見通知書,試問,如果本人旅游回來再晚兩天,貴方如何通知!為便于管理,物管應該對業主的資料有起碼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檔,以便及時通知業主有關事項,而且,物業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義務里也明確寫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檔案資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門收費之后的一個深夜我家被盜,經濟和精神都受到較大損失,感覺住在這個小區不安全,隨后便在xxx派出所報了案。同時找到物管想看監控,幫助公安破案,物管說監控不帶紅外線功能,夜間不起作用,還說正在和開發商交涉,請問1個多月過去了,有結果沒有。四,小區里大多數面朝西的門面房都開了后門,直接影響小區的安全,還有小區亂停車的問題,請問物管作何解釋。合同第4頁,對物管的服務質量,包括房屋外觀、環境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秩序等有明確的要求,請問,物管做的如何。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我們不是只有交錢的義務,也有享受服務的權利,不談優質服務,起碼是合同規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費的權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務的義務。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xx縣物業管理公司撤銷將本人列為被告,同時對本人曾三次向上門收費物管人員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復。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x

      xx年xx月xx日

    訴訟答辯狀4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市××路××號。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被答辯人:×××彩板活動房廠,地址:××市××鎮××路××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廠長。

      第三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縣××鄉××村。暫住××市××鎮××路××號。

      因被答辯人×××彩板活動房廠不服答辯人作出的×人社工認[ ] ××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現答辯如下:

      一、根據被答辯人《行政起訴狀》訴稱:“原告單位注冊地在××市××縣,被告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不僅超越工傷認定管轄權,而且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這種說法是完全沒有依據的.。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只要對照這條規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傷事故,發生在答辯人管轄范圍內,卻要求答辯人到其注冊地調查,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被答辯人未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為第三人辦理工傷保險,按照上述規定,答辯人理應為之受理認定。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因此,答辯人認定為工傷,

      二、被答辯人訴稱“第三人系醉酒導致受傷,不應認定工傷”,缺乏事實證據。答辯人派人到該項目經營部施工工地調查核實時,被答辯人施工管理人員說,第三人上班前后經常喝酒,但并未說其醉酒。而“喝酒”與“醉酒”,其性質完全不同。如果第三人確系“醉酒”上班,被答辯人管理人員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辯人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前,曾書面告知被答辯人舉證,但被答辯人一直未提供“醉酒”證據。因此,被答辯人以第三人“醉酒”為由否定工傷的理由難以成立。

      三、經調查,第三人與同事一起在安裝門架時碰到頂上高壓線,結果被電觸傷。從事故原因分析,原告也難逃其咎,負有一定責任。因為施工前明知頂上有高壓線,卻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以致造成這樣意外事故。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該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申訴,維持答辯人所作的該工傷認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蓋章)

      年 月 日

    訴訟答辯狀5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

    訴訟答辯狀6

      答辯人:

      ××人民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院

      一九X×年四月二日

    訴訟答辯狀7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其它文件__________份

    訴訟答辯狀8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_______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_______)_______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_______勞人仲裁案(____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_______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_______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_______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________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________點起床,上班至晚_______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萬元是用于投入養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誹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_____元。

      (一)答辯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_______個月,按約定期每月_____元為_____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_______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______________元。

      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_____%,也就是損失_____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_______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_______)第_______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_____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_____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_______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

      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_____%處罰賠償金也遺漏。

      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

      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_____%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

      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_______萬元(有賬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

      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一、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二、_______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訴訟答辯狀9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一、按原告起訴書中的陳述內容,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辯人轄下______的客戶,經營_____行業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經營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______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個月的攤位費______元。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訴訟答辯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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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答辯狀

      發布時間:20xx-09-29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因×××訴我單位……(寫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觀點、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蓋章)

      ××××年××月××日

      (寫明遞交答辯狀之日)

      附:

      1.答辯狀副本×份

      2.其他文件×份

      3.證物或書證×件

    訴訟答辯狀11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 年齡___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孩子出生后,使我們的感情越發的深厚。后來由于經濟問題我們偶爾發生爭吵,但從未向原告所述打過原告。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

      2、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要求孩子隨我生活并撫養,由被答辯人每月支付孩子撫育費×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撫育費××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現在××小學上學。由于被答辯人常年在外,與孩子相處較少,為了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應隨答辯人生活為宜。

      孩子××現正在上小學,每月的生活費、教育費已高達××元,隨著孩子的成長,各方面費用都要增加。被答辯人的收入較高,而答辯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較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原告每月應支付孩子撫育費××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或由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撫養費××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訴訟答辯狀12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因被答辯人訴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銷原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一、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從________村遷往________,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________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________市擁有住房。

      二、被答辯人請求撤銷________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三、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________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訴訟答辯狀13

      答辯人李________(被告人),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 現羈押于__________市第一看守所。

      答辯人李__________(被告人),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 是答辯人李____父親。

      答辯人周__________(被告人),女,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是答辯人李某杰母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黃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 。

      被答辯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答辯人已經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訴訟答辯狀14

      答辯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白沙大道xxx號xxxx苑xxx10棟x單元xxx號房。

      就原告朱xx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系,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xx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女兒朱xx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xx于20xx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周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xx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于xx幼兒師范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xx正好合適。況且,朱xx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xx。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xx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7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xx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xx七個月后,便開始上班,但由于女兒尚小,并且不愿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訴訟答辯狀15

      原告:yyy性別:女,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住所xx市xx小區xx幢x室

      答辯人(被告):xxxx;男,xx歲;漢族,籍貫:xx省xx市人,現住xx市xx路xx號。

      委托代理人:xx市xx法律服務所

      答辯人(被告)因原告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解除事實婚姻,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被告)與原告夫妻系事實婚姻,并生有x個女兒,xx多年來一直感情很好;

      二、原、被告性格基本相近,本人性格雖然內向,但一直對有病在身的原告給予關懷和安慰,只是財力有限,只能白天干、晚上干,干活的時間較長,對夫妻關系存在疏遠的因素;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特別是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一直勤奮工作,對有病的女兒傾力照顧,全家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針對原告在訴狀中談到的毆打情節給予否定。這不是事實,肯定是沒有毆打這回事,否則,原告可以舉證。回顧這二十多年來的和睦生活,只是由于近年來答辯人的經濟收入少,特別是面店生意清淡,才對家庭的生活產生影響。雙方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也沒有時間吵架。

      答辯人對原告所謂由于被打變成痛風之說,認為是沒有科學根據的。對此指責,被告很傷心。原告風濕性關節炎是一個事實,是否是先天的因素,在沒有認定前不能確定。不過,原告的女兒也由于遺傳的原因,也有風濕性心臟病。另外,由于孩子開刀手術,被告把掙的錢多用光了。原告只能在生意清淡的情況下,增加了營業的時間。這樣,由于原被告住在xx親屬家,且被告掙錢不力,經常被xxxx指罵,.......,但這不是答辯人的自愿,這也影響了夫妻關系。盡管如此,這不影響雙方的感情基礎,只要被告的生意改善,隨著,經濟收入的提高,這一切會得到改變的。

      答辯人駁斥原告的對被告所謂長期姘居的這一指責!那個外省服務員,是原告介紹到被告的面店的,是一個有丈夫的人。由于在店內工作。很多客戶誤叫老板娘。但被告沒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對于對方的提出的'這一指責,要求對方舉證。

      關于共同財產登記表中所謂xx萬元的房產,要求原告舉證xx萬元的根據。

      據于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提出要求解除事實婚姻的請求不予同意,還是請求她慎重考慮,女兒已大,從傳統的婚姻觀念看,如果離婚對她們的影響肯定是非常大的;被告還是希望原告能夠珍惜這個家庭。而且雙方關系疏遠,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原告及其親屬對被告不能掙錢的因素引起的,才會對被告不滿。所以被告認為如果原告能夠擺正自己的一些想法,彼此抱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共渡難關。被告堅決不希望解除事實婚姻,要求夫妻和好。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xx法庭

      答辯人:xxxx代理人:xxx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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