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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辯狀

    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

    時間:2024-07-17 09:07:1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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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3篇

      答辯狀是法律文書,對于答辯狀大家了解多少呢? 那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范文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3篇

      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生,漢族,軍人

      被答辯人:吳X

      被答辯人:吳X

      根據被答辯人的起訴答辯如下:

      本案發生在20xx年3月14日,為人身損害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權利人提出要求、訴訟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時中斷。

      本案事發當場被答辯人報警,3月22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吳春霞為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醫學鑒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及《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之規定,公安機關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本案被答辯人對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賠償義務人以及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

      本案被答辯人起訴日為20xx年4月6日,無論距離案發還是公安機關撤案都已經兩年有余,遠遠超過訴訟時效。

      答辯人不同意履行賠償義務,還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侵害人吳春霞案發前,已經被門診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已經有半年余精神異常史,且病情極不穩定。

      侵害人與被答辯人生活在一起,對此沒有理由不知道,侵害人也多次流露出對被侵害人的敵意,這一點也為被答辯人所了解。

      20xx年3月14日,事發早晨,所有人都在熟睡中,答辯人也不例外。

      而侵害人走進走進被答辯人房間將小孩抱走,與被答辯人對小孩疏于看護有直接關系,在明知侵害人可能侵害小孩的情況下,晚上不關門防備,任由侵害人隨意進出房間,被答辯人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過錯原則之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應承擔其法律后果。

      綜合以上,依據《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和侵權責任之規定,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攸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XX

      代理人:劉小平

      二〇xx年五月十三日

      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胡**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

      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20xx年始經營養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

      后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超過訴訟時效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鄭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_縣____鎮____村程莊村36號。

      委托人:龐____,____邦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_縣____鎮________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80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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