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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辯狀

    答辯狀副本

    時間:2022-09-30 08:37:53 我要投稿

    答辯狀副本

      以下是小編為各位同學收集和整理有關答辯狀副本的問題,希望對大家的學習和寫作有所幫助!

    答辯狀副本

      副本不是復印件。

      你準備三份答辯狀,其中一份標注“正本”字樣,就是正本,另外兩份標注“副本”字樣,就是副本啦。

     

      民事答辯書格式【2】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注:答辯理由應陳述起訴書中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等問題,并列舉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民事答辯書范文【3】

      答辯人:劉燕文,中國科學院電子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北1條9號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北1條9號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何兵,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對于劉燕文訴北京大學要求頒發博士畢業證書案件,海淀法院作出(1999)海行初字第104號行政判決,責令被告北京大學在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向劉燕文頒發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北京大學不服提出上訴。

      現針對北京大學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受理答辯人的起訴于法有據。

      上訴人提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理由是《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以及其它法律沒有規定不服拒絕頒發畢業證書可以向法院起訴。

      答辯人認為,這是對行政訴訟法的誤解。

      北京大學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屬于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公法人,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項的授權,享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的權力。

      學業證書是國家規定的受教育經歷和程度的法定憑證,是社會評價一個人知識水平的重要依據,具有公共性。

      北京大學進行學籍管理、頒發學業證書,不是平等主體間發生的私法上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基于職權單方面作出的管理公共事務的行為。

      所以,北京大學頒發或者拒絕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為屬于行政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答辯人作為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的權利。

      這種權利涉及答辯人的身份和待遇等重大利益,屬于人身權、財產權的一部分。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答辯人對拒絕頒發畢業證書的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此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也規定,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受教育者不服拒絕頒發畢業證書的案件,在我國已經有先例可循,并獲得了最高法院的認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二、答辯人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有爭議的,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被告雖在一審開庭中提到訴訟時效問題,但沒有舉出充分證據證明答辯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其次,答辯人較長時間來,多方奔走,積極尋求救濟。

      1997年1月――這是在一年零三個月的訴訟時效期限內――答辯人就曾向海淀法院起訴。

      只是由于法院當時對行政訴訟法理解上的原因,沒有被受理。

      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積極行使訴權將導致其權利不受司法保護,其前提是法院能夠為當事人提供救濟。

      在本案中,并非答辯人怠于起訴,而是在此之前司法救濟的大門一直沒有開放,導致答辯人告狀無門,延擱至今。

      在此情形下,如果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答辯人的起訴,那將是對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立法精神的背棄。

      況且,法律為保護原告的權利,已經為特殊情況設立了補救措施。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答辯人因為不能歸責于本人的特殊情況而耽誤法定期限,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機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三、答辯人符合獲得畢業證書的條件,上訴人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國家教委《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研究生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了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體合格,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這是是否頒發研究生畢業證書的法定條件。

      上訴人對于答辯人符合條件沒有其它異議,唯一的爭議是對"通過答辯"的理解。

      上訴人主張,"通過答辯"包括通過答辯委員會的答辯、學位評定委員會系分會的審議以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批準;答辯人沒有獲得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批準,所以,不能算"通過答辯",不能獲得畢業證書。

      這種主張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這種解釋不符合國家教委規章的平常含義。

      平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首要規則,沒有充分理由,不能否棄依照平義解釋所得的結論。

      其次,這種解釋不符合立法精神。

      《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確立我國實行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分開的制度,如果按照上訴人的說法,那么就完全沒有必要搞兩套證書。

      況且,依照《學位條例》的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權是對是否批準授予學位證書事項作出決定,而不是對是否頒發畢業證書事項作出決定;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的問題交給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超出它的職權范圍的。

      誠如校方代理人在開庭時所言,北京大學的做法是考慮到博士研究生期間課程不多,博士生很大的時間和精力應當用于學位論文的寫作,對博士生的把關,主要是看他的學位論文;有"全國最高學府"之譽的北京大學本著對博士生從嚴要求的原則,規定不能取得學位證書就不能頒發畢業證書。

      答辯人理解北京大學的良苦用心,但不贊成這種做法。

      良好的愿望還應當用合法合理的手段達成。

      北京大學欲從嚴治學,應當也完全可以探索其它的途徑和措施。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并無違法。

      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月20日

     

      收到民事訴狀副本15日內提交答辯狀,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4】

      包括工作日和周六日,比如1月1日收到,15日前提交答辯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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