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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癲癇病患者的藥物治療

    時間:2025-12-12 20:48:47 本科畢業醫學論文 我要投稿

    癲癇病患者的藥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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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癲癇病患者的藥物治療

      【摘要】雖然有過一次非誘發性癲癇發作的患者中,80%可能會再次發作(多數在一個月內,通常在一年之內),但總的預后較好。僅有20%的人有連續性的終生殘疾,10%的患者在以后的數年內可有偶爾的癲癇發作,50%的人通過治療或甚至不用治療就可進入長期的緩解。

      【關鍵詞】 抗癲癇藥物 治療 繼發性癲癇

      一 處方選擇

      1.單純及復雜部分性發作、部分性發作繼發全身性發作 一線藥物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撲癇酮;二線藥物選用地西泮,氯硝西泮和丙戊酸鈉。

      2.全身性發作 一線藥物選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撲癇酮,丙戊酸鈉;二線藥物乙酰唑胺,氯硝西泮。

      3.失神發作 一線藥物選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鈉;二線藥物乙酰唑胺,氯硝西泮。

      4.強直性發作 一線藥物選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二線藥物選用氯硝西泮和丙戊酸鈉。

      5.失張力性和非典型失神發作 一線藥物選用氯硝西泮和丙戊酸鈉;二線藥物用卡馬西平,苯妥英鈉,苯巴比妥/撲癇酮。

      6.肌陣攣性發作 一線藥物選用乙琥胺和丙戊酸鈉,氯硝西泮;二線藥物乙酰唑胺,硝西泮,苯妥英鈉。

      7.嬰兒痙攣癥 促腎上腺皮質激素(ACTH),氯硝西泮。

      二 抗驚厥藥治療的一般指導原則

      1.保持簡單化:癲癇通常是一種慢性病癥。不能僅根據抗驚厥藥的血液水平,不聽患者的主訴,傾向于同時使用幾種藥物,從而引起治療上的混亂。

      2.大多數患者可用單一藥物治療而得到控制,抗驚厥藥聯合使用不會更有效,并常增加藥物的毒性,產生意想不到且無法解釋的抗驚厥藥相互作用,必須對協同用藥持謹慎態度,禁用同時使用多種抗癲癇藥物。

      3.除非在癲癇持續狀態或非常頻繁發作的緊急治療,一般開始時應使用該藥的較低劑量,在數周內緩慢增加至標準劑量。如果發作停止,不再增加劑量。如果仍舊存在,在數周或數月內繼續緩慢增加用藥直至發作停止或出現副作用,或劑量已達到安全極限。如果患者遵守醫囑(并檢查了藥物的血液濃度),但癲癇發作仍然持續存在時,特別是出現了副作用,則在幾周內減藥和停止這種效果不佳的藥物,而同時慢慢增加服用另一種抗驚厥藥。必要時,在采用協同治療前,可重復試用每一種一線抗驚厥藥,以選用一種理想的藥物。一般劑量改變后要穩定1~2周后再增加。在臨床中部分性癲癇發作比原發性或繼發性泛化發作更難控制。

      4.不必在每次癲癇發作后增加劑量,而應長期注意與考慮其誘發因素,例如:精神緊張,不能連續遵醫囑用藥等。

      5.盡可能使用那些服用次數較少的藥物,尤其是日間服藥易被忘記或因為窘迫而不方便服藥。最好使用晚間服用的藥物。

      6.避免用藥劑量過大,尤其在聯合用藥時,因為它易于引起毒性作用并可能增加發作頻率。

      7.強調規律性用藥的重要性,以估計藥物效果和實際的副作用,提高藥效,避免由于突然停藥引起的撤藥性癲癇發作。偶爾漏服不會有很大后果。

      8.特殊藥物的效果和副作用,對副作用的耐受程度,特殊劑量藥物的血液水平,與劑量相關的副作用出現時的血藥濃度以及癲癇控制時的血液水平,均有明顯的個體差異。但部分可由于對血藥濃度的不同測量和解釋而引起。很低的血藥濃度也可發生與劑量有關的副作用,但并不肯定必須有連續的癲癇發作。

      9.對于聯合用藥或多年高劑量使用單一藥物治療的患者,盡可能每年檢查一次血紅蛋白(葉酸缺乏性貧血,如正常不會減弱對于癲癇發作的控制)、血鈣和堿性磷酸酶(骨軟化)。

      10.兒童比成人用藥劑量應相對較高,但老年人應用較低劑量。

      11.要求患者保存記有癲癇發作和抗驚厥藥劑量改變的記錄,并記錄每一次看病時醫生要求用藥及實際所用劑量。

      12.如果出現無法解釋的藥物毒性,可考慮以下因素:

      (1)劑量使用混亂。

      (2)停止用藥后重新遵醫囑服用。

      (3)藥物的相互作用(抗驚厥藥代謝分解的抑制)。

      (4)體重降低。

      (5)藥物使用的公式改變。

      (6)肝腎功能或血漿蛋白改變。

      13.藥物副作用增加時,要詳細了解患者的主訴,并根據臨床狀況確定用藥,而不能完全僅依據血藥濃度確定,有些人在很低的劑量和血藥濃度時即可發生副作用。

      14.聯合用藥時,如果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抗驚厥藥均無效,應重新考慮癲癇的診斷問題,患者是否為癔病發作而不是癲癇,或考慮手術,并盡可能慢地減少不使癲癇發作加重的藥物。

      15.如果癲癇發作持續存在或出現無法解釋的頻繁發作,應考慮以下因素:

      (1)未嚴格遵醫囑或誤解醫囑。

      (2)吸收障礙(腹瀉,胃切除術等)。

      (3)體重增加。

      (4)肝腎功能改變或血清蛋白改變。

      (5)降低癲癇發作閾值的其他藥物(如吩噻嗪)。

      (6)藥物的相互作用(如撤除了原來有抑制抗驚厥藥代謝的藥物)。

      (7)改變藥物公式。

      (8)懷孕。

      (9)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

      (10)社會心理問題。

      (11)觸發因素(如緊張,酒精等)。

      (12)癔癥發作。

      (13)癲癇診斷有錯誤。

      (14)一過性黑蒙的其他原因,如暈厥(可能是卡馬西平引起的),偶爾為抗驚厥藥毒性所致。

      16.增加抗驚厥藥之前,應重復檢查治療方案,藥物公式,患者是否理解和遵從醫囑。

      17.如患者健康狀況不好,應考慮是否影響抗驚厥藥的效果(如腹瀉),或其病情是否由于藥物毒性而引起。

      18.謹慎使用血藥濃度,當癲癇發作已經控制時,不要強迫患者達到所謂的治療范圍或作為常規檢查,它并不能代替其他有用指標,血藥水平是血液中的藥物總濃度,而有效的治療部分,即未與血漿蛋白結合的部分,常占很小比例。因此,可以影響血漿蛋白濃度或結合力的因素,如藥物(一些抗驚厥藥)、懷孕或疾病均可以降低作為毒性指標的全血濃度的適用性。

      藥物的血漿水平可能有助于:

      (1)證實患者已使用某種藥物但未達到最佳劑量。

      (2)證實藥物毒性的臨床印象,如果不只服用一種藥品,可能說明哪一種藥品是毒性根源。

      (3)控制難治性癲癇發作。

      (4)決定是否對已經高劑量使用的藥物增加劑量。

      (5)對于服用苯妥英鈉的患者,藥物的血漿水平更有意義。唾液中抗驚厥藥水平可以最好地估計血液中游離的活性藥物含量,但難以準確測量,不能廣泛使用。

      19.癲癇發作停止2年或2年以上,可考慮在幾個月內慢慢撤除抗驚厥藥,復發率在兒童為20%,成人為40%,是連續服藥者的2倍。再次發作通常在撤藥幾個月內發生,它是決定治療是否仍然必要以及副作用是否存在的唯一確切途徑。撤藥或復發后開始用藥應取決于患者的感覺、工作等。在以下情況下很少復發。

      (1)兒童期起病的癲癇(1歲以后)。

      (2)短時間內少量的廣泛性癲癇發作。

      (3)非神經性的精神障礙。

      (4)僅有失神性發作。

      (5)撤藥時腦電圖正常。

      (6)緩解時間延長。

      (7)沒有原發性腦損害。

      參 考 文 獻

      [1]解學孔.癲癇病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5,469.

      [2]溫曉妮.109癲癇停藥患者的用藥分析.中華神經病學雜志,2005,(6):60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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