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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

    時間:2025-12-04 12:09:59 報告 我要投稿

    [優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5篇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報告根據用途的不同也有著不同的類型。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優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5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2

      20xx年7月11日12時48分左右,在朝陽區金盞鄉黎各莊村原xx京運鑄造廠舊禮堂裝修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作業人員3人死亡,2人重傷。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以及朝陽區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同步參與,對事故全面開展調查處理,并經市政府批復結案。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關于“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原京運鑄造廠禮堂建造于1988年,建造時無設計單位和設計圖紙。禮堂呈東西走向,為二層混合結構,長43.2米、寬12米。一層、二層均設有鋼筋混凝土圈梁,二層樓板為混凝土預制空心樓板架設于人字形鋼結構橫梁上。建筑屋架為人字形結構。

      20xx年9月20日,xx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鄉屬集體企業)代表鄉政府與xx朝東鑫旺鋼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東鑫旺公司”)簽定了關于改造金盞鄉黎各莊村原京運鑄造廠場地,建設物流產業園區項目的租賃協議(《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0年。20xx年6月2日,朝東鑫旺公司作為工程實際施工單位,與任力國(社會人員)簽定《簡裝合同》,由任力國實際承攬了禮堂的裝修工程。合同約定施工面積約600平方米,總價7萬元。

      20xx年6月中旬,任力國在朝東鑫旺公司未按法律要求辦理任何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禮堂進行裝修施工。事故發生前完成了對禮堂一、二層吊頂的裝修,一層窗戶的更換,在一層窗戶上方加固了一道鋼筋混凝土橫梁。

      20xx年7月11日12時48分左右,作業人員在對樓面實施找平作業時,禮堂東側整體突然坍塌(坍塌部分長約28.8米、寬約12米),將禮堂二層施工的5名工人埋壓。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禮堂裝修時由于未進行專業設計,沒有對原有房屋結構進行檢測,未能及時發現原有房屋結構設計缺陷。施工時在二層澆筑80多噸混凝土增加了樓面載荷,導致一層鋼屋架約有1/6桿件應力大于極限強度(370MPa),禮堂東側整體突然坍塌。

      (二)間接原因

      1.朝東鑫旺公司違規組織裝修施工。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事故建筑裝修許可手續;施工前未進行專業設計,致使未能發現原有房屋結構設計存在的缺陷;作為工程實際施工單位,未嚴格審查任力國使用的勞務單位資質,致使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實際承攬了該裝修工程;在裝修工程實施過程中,未對工程現場實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監理單位對禮堂裝修工程質量實施監管;施工前未按合同規定向xx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報送裝修施工方案,擅自對租賃場地進行裝修改造。

      2.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朝東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對事故房屋原有機構進行檢測,未嚴格審核《簡裝合同》,未對裝修工程現場實施有效安全管理,致使無任何施工工程資質的.個人承攬裝修工程;工程承包人在不掌握禮堂建筑結構、建筑設計圖紙及房屋質量狀況的情況下,未制定施工組織方案即組織作業人員開展裝修施工;未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施工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

      3.xx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對朝東鑫旺公司施工改造工程監督不到位。對該公司在承租土地上擅自施工改造行為失管失查,未按照與朝東鑫旺公司簽定的《租賃合同》條款,對原京運鑄造廠內禮堂裝修工程進行審核及監督。

      (三)事故性質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情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對事故涉及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了相應處理。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一)朝東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未對原有房屋結構進行檢測,致使未發現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隱患;在禮堂裝修工程開工前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嚴格審查任力國使用的勞務單位資質,致使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實際承攬了該裝修工程;在裝修工程實施過程中,未對工程現場實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監理單位對禮堂裝修工程質量實施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禮堂裝修工程項目負責人任力國,作為工程負責人,在沒有掌握禮堂建筑設計圖紙、裝修設計圖紙的情況下,未制定施工組織方案即組織作業人員直接開展裝修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禮堂裝修工程現場負責人蔣伯君,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在無裝修施工組織方案的情況下,未了解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盲目組織現場作業人員施工,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xx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總經理張文,作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xx朝東鑫旺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建筑未經許可進行施工改造的行為失管失查,未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條款,對禮堂裝修工程施工進行審核及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監督責任,依法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五)朝東鑫旺公司在裝修工程開工前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裝修設計致使未發現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隱患;未嚴格審查任力國使用的勞務單位資質,致使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實際承攬了該裝修工程;未委派監理單位對禮堂裝修工程質量實施監管;未按合同規定向xx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報送裝修施工方案,擅自對租賃場地進行改造,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法給予其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建議和措施

      該起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社會負面影響嚴重,教訓深刻。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結合調查的情況,針對事故中暴露的問題,提出了如下建議措施。

      (一)朝東鑫旺公司應當加強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對老舊廠房改造及根據建設物流產業園區項目的租賃協議對今后可能涉及的其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要嚴格落實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要求,杜絕無許可手續、無正規設計、無施工方案、無正規施工隊伍、無監理單位,違規施工的行為。

      (二)xx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應嚴格按照與企業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及《安全責任書》相關條款要求,對企業在承租土地上的建設施工行為進行審核與監督,全力遏制違法建設、超資質承攬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等現象的發生。

      (三)金盞鄉人民政府要對已批準的《黎各莊鑄造廠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新審核,依法規范在物流園區建設過程中的建設行為。同時,應進一步加強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鄉鎮出租土地上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加強對屬地老舊工業建筑的安全評估和隱患排查,制定出有效措施,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朝陽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吸取今年以來轄區內發生的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結合本區實際,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鄉鎮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職責,特別是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出租、建設、經營等行為,全力杜絕各類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3

      5月4日中午12點左右,一輛由華坪紅磚廠自派的自卸翻斗車(云P:13531)運送紅磚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的寧蒗縣新城區,在新區建設住宅二期工程30棟旁卸紅磚時,由于車輛后輪負荷太重,引起車輛后輪下陷,自卸車不能順利卸出車內的磚塊,司機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農民工沙爾哈等工人幫忙卸車,在工人卸車時,由于后車門未處置穩當,導致后車門下落,擊打到下磚的農民工沙爾哈的頭部,導致沙爾哈頭部重傷,該公司項目部接到電話后,立即啟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時組織人員把傷員送到寧蒗縣醫院,由于傷勢較重,醫院全力急救無效死亡。 12點37分,劉立國打電話到寧蒗縣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站報案,稱工地上一人被下磚的車門打著了,在送往醫院急救,不懂得與否死亡。接到報案后,縣建設局分管安全的領導徐禮芳及安全監督站的兩位同志李金峰和楊志平趕到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同步安監局的楊新紅副局長、毛應國、楊凱龍及大興鎮派出所的楊祖所長等單位同志到了現場,全面展開了"54"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和藹后處置工作。下午,縣人民政府和軍強副縣長進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時左右,縣安監局召集了監察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了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通過現場勘查,證人詢問、查看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多種資質證書和安全管理機構、制度、教育記錄等,到目前為止,事故狀況已基本調查清晰,現將事故調查狀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的背景狀況

      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是經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到寧蒗開發寧蒗新區建設的施工公司,具有《建筑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等,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發生事故的車輛云P:13531是磚廠自派的,運紅磚到工地上賣磚給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與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沒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該車車主是楊文華,與司機李勇(身份證:5332247)是屬舅侄關系.

      二、事故發生的通過

      5月4日中午12點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車運紅磚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施工的'寧蒗縣新區開發建設住宅二期30棟旁,在自卸車翻斗車卸紅磚時,由于車輛后輪負荷太重,引起車輛云P13531后輪下陷,自卸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就安排下水泥的農民工沙爾哈等工人幫忙卸車,在工人卸車時,由于上翻的后車門未解決穩當,導致后車門下落,擊打到下磚的沙爾哈頭部,導致頭部重傷,該公司項目部接到電話后,立即啟動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人員把傷員送到縣醫院,經醫院全力急救,由于傷勢較重,急救無效死亡。同步報告給安監局、建設局、大興派出所等有關部門。

      三、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54"事故導致一死一傷,其中:沙爾哈,彝族,死亡,身份證號:56屬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李學華,彝族,輕傷,現已經出院,屬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農民工。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約3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因素和事故性質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解決條例》的規定和《公司職工傷亡事故分析規劃》的規定,"54"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因素如下:

      一、直接因素

      1、運磚車輛云P:13531的駕駛員李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死者沙爾哈和同伙違背操作程序,違背勞動紀律,在自卸翻斗車不能順利自卸出車內的磚塊時,沒有固定好后車門,就在后車門下作業,導致后車門下落,并擊打到沙爾哈的頭部,至使沙爾哈死亡。

      二、間接因素

      1、寧蒗縣建設局對該建筑公司監管不到位,存在監管漏洞和盲區;

      2、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對該公司所雇用的農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該公司農民工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識,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缺少自我保護意識,這是導致事故的本源所在。

      三、事故性質

      通過調查、取證后認定:5月4日上午12:00時左右發生在寧蒗縣新城區二期工程事故屬違章指揮、違章違規作業導致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負責人的懲罰

      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有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沒有按制度對現場的施工作業進行認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懲罰措施》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處以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沙爾哈及同伙違背勞動紀律,在沒有支撐穩定好后車門的前提下進行作業,導致生產安全事故,負事故的重要責任,但因沙爾哈已經死亡,同伙屬于弱勢群體,其懲罰由四川省瀘州市建設工程公司寧蒗項目部承當,不再對其進行懲罰。李學華等人重返生產一線前需要接受縣建設局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六、事故防備措施和建議。

      1、建議縣建設局加大對建筑施工公司的監管力度,結合"全縣安全生產隱患集中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對建筑施工行公司業現場管理混亂、公司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嚴重等現狀,進行一次清理和整頓,嚴肅打擊現場管理混亂和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杜絕"54"事故相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

      2、"54"事故的發生,暴露了該公司對作業人員管理混亂,監管不到位,特別是設備和人員監管不力,通過對"54"事故的認真分析,特提出如下整治建議:

      (1)明確內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職責;

      (2)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把安全生產責任貫徹到人;

      (4)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和設備檢修;

      (5)加強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6)加強施工現場的封閉管理和人員來往登記制度。

      (7)對原材料的往來管理進行專人指揮,并跟蹤督促貫徹。

      (8)對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腳手架、施工機具、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施工現場等部位加強管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4

      事故單位:

      事故日期: 20xx年X月 XX 日 傷亡情況: 0死X重傷0輕傷

      事故類別:機 械 傷 害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企業詳細名稱: 廣州ABC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XX路X號

      經濟類型:XXXX

      隸屬關系: 行業分類:參考GB/T4754-20xx 直接主管部門: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從業人員總數:XXX人 企業規模:XX

      聯系人:XXX 聯系電話:XXXXXXXX

      二、事故概況

      事故地點:廣州ABC有限公司XXX廠房XX生產線XX機械 事故發生時間: 20xx 年 X 月 XX 日 XX 時 XX 分 事故類別: XXXX

      事故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員傷亡情況

      死亡人、重傷X人、輕傷人

      四、本次事故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1)直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人員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費及撫恤費、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等;

      ②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性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及賠償費用;

      ③財產損失價值: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2)間接經濟損失(萬元):XX萬元

      ①停產、減產損失的價值:

      ②工作損失價值:

      ③源損失價值:

      ④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⑤補充新員工的培訓費用:

      ⑥其他損失費用:

      五、事故詳細經過

      事故調查組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經過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發生前,事故發生單位生產作業狀況;

      (2) 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

      (3) 事故現場狀況及事故現場保護情況;

      (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情況;

      (5) 事故的報告經過;

      (6) 事故搶救及事故救援情況;

      (7) 事故的善后處理情況;

      (8) 其他與事故發生經過有關的情況。

      六、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對事故發生進行詳細的原因分析,該部分為報告書核心部分)

      (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它可分為三類:

      ①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設備不良所引起的,也稱為物的不安全狀態。

      所謂物的不安全狀態是使事故能發生的不安全的物體條件或物質條件。

      ②環境原因。指由于環境不良所引起的。

      ③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為而引起的事故。所謂人的不安

      全行為是指違反安全規則和安全操作原則,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機會發生的行為。

      (二)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指間接原因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技術、設計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原因。

      間接原因主要有:

      ①技術的原因。包括:主要裝置、機械、建筑的設計,建筑物竣工后的檢查保養等技術方面不完善,機械裝備的布置,工廠地面、室內照明以及通風、機械工具的設計和保養,危險場所的防護設備及警報設備,防護用具的'維護和配備等所存在的技術缺陷。

      ②教育的原因。包括:與安全有關的知識和經驗不足,對作業過程

      中的危險性及其安全運行方法無知、輕視不理解、訓練不足,壞習慣及沒有經驗等。

      ③身體的原因。包括:身體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勞、酩酊大醉等。

      ④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滿等不良態度,焦燥、緊張、恐怖、不和等精神狀況,偏狹、固執等性格缺陷。

      ⑤管理原因。包括:企業主要領導人對安全的責任心不強,作業標準不明確,缺乏檢查保養制度,勞動組織不合理等。

      (三)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綜合以上原因,事故調查組認為事故的性質是一起XXXX事故。

      七、事故責任認定和對責任者處理的意見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對事故的性質有明確結論。其中對認定為自然事故或非責任事故的可不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下列事故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等。

      2、主要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等。

      3、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有關部門的主管人員。對責任事故者的處理意見包括行政處分、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民事責任。

      八、總結事故教訓

      事故發生單位要認真總結事故的教訓,主要是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條件等方面存在那些薄弱環節、漏洞和隱患,要認真對照問題查找根源:

      1、事故發生單位應該吸取的教訓;

      2、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該吸取的教訓;

      3、事故單位有關主管人員和有關部門應該吸取的教訓;

      4、從業人員應該吸取的教訓;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發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薄弱環節、漏洞、隱患等提出的,要具備以下性質:

      1、針對性; 2、可操作性;3、普遍適用性; 4、時效性。

      十、附件

      1、受傷人員(當事人)、現場目擊人員、有關管理人員調查詢問筆錄

      (調查詢問筆錄要求2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有關人員進行詢問,1人負責問話,另1人負責記錄。詢問過程要以一問一答的形式書面記錄,并要求被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確認蓋指紋。)

      2、受傷人員的基本情況及醫學證明資料

      (員工入職基本資料、初次門診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等)

      3、事故現場照片、受傷人員及其受傷部位照片

      4、有關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針對事故發生環節的有關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5、事故機械設備的技術鑒定資料

      (如:特重設備定期檢驗資料,專業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

      6、現場示意圖

      (事故現場平面示意圖)

      十一、調查組成員名單(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以下位置親筆簽名)

      姓 名單位、職稱及職務

      組 長: 副組長:組 員: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5

      報告編號:SAxxxxxx

      報告部門:生產部

      報告日期:1月1日

      事件描述:

      1月1日上午9點左右,我公司生產部工人在使用鉆床進行作業時,發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具體情況如下:

      當時,工人李某在鉆床上進行作業時,由于操作不當,使得手臂誤入機器內部,造成右臂被機器鉆孔鉆穿。事故發生后,工人第一時間被送往醫院進行了緊急處理,傷勢已經得到控制,并且沒有生命危險。

      事故原因:

      1.工人李某在作業時沒有按照作業流程和安全標準進行操作,沒有戴好安全手套。

      2.公司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工人的安全意識不夠強,導致事故的發生。

      處置措施:

      1.立即停止使用該鉆床,并進行全面維修和檢修,確保其能夠正常運轉和使用。

      2.對事故進行徹底的調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和不足之處,并進行整改和改進。

      3.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確保在今后的作業中遵循安全標準和操作流程。

      4.加強對生產部的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檢查和巡視頻率,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結論:

      該事故的發生對公司的'生產安全及員工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為此,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確保公司生產安全和員工身體健康。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6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的掌握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時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工作的通知》(國辦發[XX]27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對全局公路系統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報告程序制度規定如下: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后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監督科每月統一上報省公路局安全監督處。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后,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后,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

      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委會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形成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工作格局,為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托底,解決學校后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根據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xxx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

      1.著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2.規范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各級教育部門要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范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發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處置機制,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主持調解的機構、組織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要通過財政補貼、家長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二、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協商一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xxx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要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并做好判后釋疑工作。

      8.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三、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為

      9.及時制止“校鬧”行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校鬧”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四、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城鎮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輿情。學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按照規定主動、適時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處置預案中明確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意識和能力。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要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事件,屬地教育部門應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對于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社會氛圍。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共識。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加強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形成和諧家校關系。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除學校后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8

      今年以來,我區相繼開展了排查重大事故隱患“百日會戰”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工作,各單位按照安全生產職責分工和屬地化管理的要求,扎實開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區安全生產總體形勢不容樂觀,各類死亡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礦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頻發,應引起相關責任人的高度重視。現將全區生產安全死亡事故通報如下:

      1—5月份,全區工礦商貿企業發生安全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均上升33%,其中:中毒事故1起,死亡1人;車輛傷害事故2起,死亡2人;坍塌事故1起,死亡1人。

      一、死亡事故類型及善后賠付

      1.20xx年1月17日晚,原區林水局所屬國營甘井子區林場臨時工林成芳在林場租用的花房內值班時,違反安全規定,點燃室內火爐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于1月18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雙方協商,賠付當事人家屬75000元。

      2.20xx年3月31日7時30分左右,辛寨子街道前革村的前革白云采石廠鏟車駕駛員,在倒料作業倒車時,違反安全規定,沒有鳴笛向后瞭望,將路過鏟車作業區域的鑿巖工孟凡國撞傷,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善后賠付當事人家屬160000元。

      3.20xx年4月7日15時左右,華明裝飾有限公司在位于營城子鎮金龍寺溝村的龍新塑料加工廠院內進行拆除3米高墻的施工中,工長王剛違章指揮施工人員在下方砸墻冒險蠻干,且沒有佩戴安全帽,并站在距墻約1米的近處,被倒塌的墻體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善后賠付當事人家屬170000元。

      4.20xx年4月22日上午7時30分左右,革鎮堡鎮羊圈子村的材公司院內,汽車修理班長王清全在修理自卸式貨車大架時違章指揮,用廢舊木方支起車箱,違反千斤頂使用操作規程,造成千斤頂翻倒,導致車體下落,將正在車體下準備抽取墊方的王清全頭部擠在車體與墊板之間,送醫院后死亡。善后賠付當事人家屬370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綜合分析上述4起事故的發生,其中有如下原因:

      1.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制沒有落實。大部分企業雖然有安全生產的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但落實不到位,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個別建筑施工企業在小型項目施工中,沒有制定施工方案就開始施工,體現出少數企業領導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對安全生產抱有僥幸心理。

      2.安全教育基礎工作不到位。企業的三級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沒有真正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導致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現象屢有發生。

      3.安全管理人員業務不精、責任心不強,貪圖簡便省事而違章指揮,結果造成事故的發生。發生在龍新塑料加工廠院內的坍塌事故,就是典型的因違章指揮而引發的事故。違章指揮引起的事故2起,占事故總數的50%。

      4.車輛管理全程監控指揮環節工作不到位。廠內車輛傷害事故居首位。2起車輛傷害事故均發生在非煤礦山企業。

      5.安全監管仍然存在盲區。企業的現場安全監管由于力量不夠、安全管理人員素質低、責任心不強,忽視了對部分生產、經營作業場所的監管,多起事故的發生與缺乏有效的現場監管有直接關系。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單位、各部門要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結合排查重大事故隱患“百日會戰”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工作,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加大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管理者的`責任感,增加安全投入,確保一方平安。

      2.強化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把崗位技能培訓與三級安全教育相結合,使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在企業中建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教育和懲罰制度,實現由“要我安全”的被動型向“我要安全”的主動型轉變,徹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現象發生。

      3.開展對廠內車輛使用及維修安全專項檢查。對使用及維修各環節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徹底排查整改,健全車輛維修保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整改不合格的要堅決停產整改。進一步促進廠內車輛使用與維修安全管理規范化。

      4.利用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這一契機,認真從嚴把握非煤礦山企業生產條件的審核工作,嚴把關口,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9

      一、領導重視措施有力

      為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實加強對安全教育工作的領導,學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學校校長直接抓,班主任日日抓。

      二、制度保證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責任制。由學校教導處與班主任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2、不斷完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根據安全保衛工作形勢的發展,不斷完善充實。

      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日常防范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學生管理、防火防災、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體育器材檢查、健康體檢等規章制度。嚴禁私自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嚴禁組織學生從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性工作,嚴禁教師個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帶學生外出,在校外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要堅持就近、徒步原則。對涉及學校安全保衛的'各項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不留盲點,不出漏洞。

      三、加強教育,促進自護

      要確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識、自我防范和自護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工作的基礎。我們以安全教育周為重點,經常性地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提倡學生步行上學,對學生騎車上學情況進行清查,嚴禁學生騎自行車上學。

      四、加強檢查,及時整改

      開展常規檢查。每學期開學以后,學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學校對電線和師生烤火取暖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步的打算

      我們在安全保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衛工作得到加強,但是安全保衛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形勢仍然比較嚴峻。

      校園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范文第三十七篇

      校園安全工作是學校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牢固樹立“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搶險,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鐘長鳴,常抓不懈。現將本學期來安全工作小結:

      1、在師生的安全教育方面,我們堅持做到“六講”,即例會講、班會講、國旗下講、課間操講、班主任專會講、離校講。

      2、安全管理方面做到“六個”落實:嚴格落實門衛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落實安保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夜間值班制度,嚴格落實校園安全日檢查制度,嚴格落實學生上放學接送制度,嚴格落實安全事故上報處理制度。

      3、為了確保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政教處先后制定了,安保人員崗位職責及工作制度,學校安全工作分區域責任分工,分時段監管責任安全等一系列規章,完善了各項安全制度及安全預案,確保校內師生及財產安全。

      4、組織開展了開學安全教育大會,防地震應急演練活動,防火減災疏散演練活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等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動,堅持安全隱患排查“五不漏過”,每周一節安全教育課堅持經常,督促檢查到位,確保學生在活動中掌握自救自護的知識,進而保證了學校的和諧與穩定。

      5、貫徹落實縣局關于預防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春秋季呼吸道傳染病的預防工作,開展了健康教育及體育健康測查,堅持了對學生的晨檢工作,并作了詳細的記錄。通過黑板報及國旗下講話方式,教育學生“熱愛生命,健康成長”,進行了相關安全教育活動,并使安全教育成為班主任工作的常規工作,堅持做到了時時講,事事講,處處講。進行了多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進行了4次校外輔導員法制及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了我校學生的法制及交通安全意識,使他們自覺在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是學校教育得到了既教書又育人的目的。

      6、落實越冬安全有關事項,設立了越冬安全檢查工作日志,各班進行了越冬安全專題教育,教職工人人寫出了保證書,要求值班教師早6:20前必須起床簽到,嚴防煤氣中毒事故的發生。設立專職保安夜間清晨進行巡查,確保師生冬季越冬安全。

      7、設立紅領巾監督崗實行上放學路隊護送簽到制度,專人上崗巡查學生午休及上學情況,安排相關人員督察路隊行走情況,學生上放學路隊行走有序,規范運作,已成為xx大街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0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

      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事故后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系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后,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復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于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衛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后,向上級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他人的;

      (3)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

      (5)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防止和減少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下列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則: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的漁業船舶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漁業船舶與非漁業船舶之間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碰撞等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二)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本轄區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查清事故經過與損失,分析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或干涉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或機構舉報。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發生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后,船舶、設施當事人或其他知曉事故發生的人員應當立即向第一到達港和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報告內容:

      (一)船舶或設施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水域情況;

      (三)船舶或設施的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四)船舶救生、通訊設備的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還應包括當事各方的船名號、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接到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核實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下列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農業部。其中,沿海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通過相關海區漁政局上報農業部。農業部接到報告后,應按有關要求報告國務院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抄報農業部,沿海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還應同時抄報相關海區漁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地(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地(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抄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應在首次接報后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級上報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非本地管轄漁業船舶發生的事故應通報該船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由其逐級上報。必要時,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以越級或跨區上報。

      第十條遠洋漁業船舶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屬、代理或租賃企業向其所屬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并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向農業部報告。中央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中央企業直接報農業部。

      第十一條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事故時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接報事故時間;

      (二)當事船舶概況及救生、通訊設備配備情況;

      (三)事發時間、地點;

      (四)事故原因及簡要經過;

      (五)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包括失蹤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已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級部門協調的事項;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事故詳細情況時,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首先報告事故主要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核實后及時補報或續報。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及時上報全面情況。

      第十三條發生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后,船舶、設施當事人除應按本規則第八條的規定立即提交簡要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向第一到達港和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以供相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到達第一到達港后48小時內提交;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提交。

      第十四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船長及駕駛值班人員、輪機長及輪機值班人員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四)事故發生時的氣象、水域情況;

      (五)事故發生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受損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在規定時間內難以查清的,經檢驗后應補報;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設施沉沒的,應說明沉沒位置;

      (九)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報告事故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十六條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當建立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因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設施發生損壞的,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或相關機構申請檢驗或鑒定,并將檢驗和鑒定報告副本送交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備案。

      檢驗、鑒定費用由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事故屬共同責任的,檢驗、鑒定費用由事故各方按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執行。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按以下類型調查:

      (一)碰撞,指船舶與船舶或船舶與排筏、水上浮動裝置發生碰撞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以及船舶航行產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二)風損,指船舶因風力造成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三)觸損,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鉆井平臺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樁、漁柵、潛堤等水下障礙物,以及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淺灘上,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載、裝載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沒及人員傷亡;

      (五)火災,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六)機械損傷,指影響適航性能的船舶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滅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機械或網具等生產設備時造成的人員傷亡;

      (七)觸電,指船上人員不慎接觸電流導致傷亡;

      (八)急性工業中毒,指船上人員身體因接觸生產中所使用或產生的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員不慎落入水中導致傷亡;

      (十)網具損毀,指因人為外力造成的網具損壞或滅失;

      (十一)其他,以上類型以外的引起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相關職責參與調查,并按以下規定組織行業調查:

      (一)特別重大事故由農業部調查,相關海區漁政局協助;

      (二)重大事故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三)較大事故由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四)一般事故由縣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下級調查權限內的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第一到達港與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委托第一到達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不同船籍港漁業船舶間發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指定的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當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第二十一條遠洋漁業船舶發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除特別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級事故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中央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按相關規定組織調查,調查報告應及時通報農業部。

      在入漁國注冊并懸掛該國國旗的遠洋漁業船舶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入漁國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由遠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賃該船的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上報農業部。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與外籍漁業船舶發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農業部或由其指定相關海區漁政局調查,當事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根據調查需要,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有權開展以下工作:

      (一)調查、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當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報務日志、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書資料;

      (四)檢查船舶、船員等有關證書,核實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況;

      (五)核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六)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七)使用錄音、照相、錄像等設備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手段開展調查。

      第二十四條在執行調查任務時,應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共同參與,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事故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在接受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隨時接受事故調查人員的詢問,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并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因調查需要,可責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外,當事船舶未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同意不得駛離指定地點。

      第二十六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自接到《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做出《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批準,可適當延長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期限,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60日。

      檢驗或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七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氣象、水域、損失等情況;

      (四)事故發生原因、類型和性質;

      (五)當事各方責任;

      (六)救助及善后處理情況;

      (七)防范事故整改措施;

      (八)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人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授權,事故調查人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要求將《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等有關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備案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調查非本船籍港漁業船舶事故應將《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通報當事船舶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漁港水域內非漁業船舶事故,應將《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材料由負責調查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規,按照事故性質和情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對非漁業船舶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及漁業船舶外籍船員,還可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主管機關或所屬國家(地區)的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需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其主管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根據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整改,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整改或限期內達不到整改要求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做出相應處罰。

      第五章調解

      第三十四條對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向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由當事人各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附經濟賠償擔保證明文件。

      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調解。

      第三十五條調解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各方應共同簽署《調解協議書》,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簽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條《調解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職務;

      (三)糾紛主要事實;

      (四)當事人責任;

      (五)協議內容;

      (六)調解費的承擔;

      (七)履行調解協議的基礎。

      第三十八條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各方應當主動履行。達成協議后當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三十九條已向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愿調解的,應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

      第四十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使當事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宣布調解不成。

      第四十一條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申請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解,應繳納調解費,收費標準按農業部會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執行。調解產生的交通費、通信費、差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按實納入事故調查處理費內,由事故當事人繳納。

      經調解簽署協議書的,調解費用按責任比例或約定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由當事各方平均分攤;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要求撤銷調解的,由申請撤銷方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核實的以下情況,不屬于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認定為漁業船舶自然災害事故:

      (一)準許航行作業區為沿海航區(Ⅲ類)的漁業船舶遭遇8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二)準許航行作業區為近海航區(Ⅱ類)的漁業船舶遭遇10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三)準許航行作業區為遠海航區(Ⅰ類)的漁業船舶遭遇12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四)因龍卷風、海嘯(海嘯Ⅱ級預警標準以上)、海冰(海冰預警標準以上)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五)因雷擊引起的漁業船舶火災、爆炸或人員傷亡;

      (六)漁業船舶在港口、錨地遇到超過港口規定避風等級的風力、Ⅱ級警報標準以上風暴潮、Ⅱ級警報標準以上海浪,造成的漁業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七)由氣象機構或海洋氣象機構證明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自然災害事故。

      第四十四條在能夠預見自然災害發生或能夠防范自然災害不良后果的情況下,因防范應對措施不落實,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后,應認定為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因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水域環境污染,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本規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同時廢止。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2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或當地村委會。

      二、單位負責人或村委會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鎮安監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鎮安監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上報區安委辦,并通報鎮黨委政府辦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管理臺賬。

      五、每月28日統計當月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填寫《赫山區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報區安委辦。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或遲報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3

      xx年4月23日16時20分左右,在xx工業區xx宿舍樓二期工程工地,xx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工人在施工時,有一個小工不慎墜落井字架井底,造成一人死亡。xx年4月24日16時左右,xx區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案后,領導及工作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責令事故單位停止施工,徹底查找隱患,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并馬上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檢查、筆錄、調閱相關資料工作。

      一、事故單位概況

      xx區建筑二程總公司注冊地址在xx南二里20號,企業注冊為: xx,屬集體企業,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二級等,xx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xx廠宿舍樓二期工程造價為550萬元,建筑面積約為5221平方米,為框架6層結構,該工程項目經理為xx,事故發生時該工程主體已封頂,外架拆除至2層半。建設單位為xx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xx中興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該項目總監為xx。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

      xx年4月23日16時20分左右,xx區建筑工程總公司承建的xx廠宿舍樓二期工程工地,泥水班組小工xx(女,38歲,xx人,身份證號碼為: xx在二樓,從事攪拌砂漿工作,用于室內墻面貼磚使用,沒有佩帶安全帽就到了二樓井字架卸料平臺,二樓卸料平臺安全門為自制簡易安全門,xx從二樓卸料平臺(高度約4,5米)墜落到井字架底,并伴有“砰”的一聲墜地聲,此時井字架吊藍,已經升到三層位置,目擊工人急忙喊“出事了”,井架操作工xx急忙停機。項目經理xx聞訊后趕快撥打“120”,由于工地位置比較偏僻,xx怕耽誤事,直接叫甲方xx廠派車,安排死者丈夫xxxx及其妻子等幾人把xx送到xx醫院,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工xx本人安全意識不強,沒有佩戴安全帽,致使其從二樓卸料平臺安全門處,摔至地面井架基礎時,直接造成頭部著地傷勢過重死亡。

      (2)井字架卸料平臺安全門設置不符合要求,這是管理不到位造成墜落的直接原因。

      (3)施工機械操作不規范,不能正確使用物料提升機的聯絡信號。

      2;間接原因

      (1) xx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對xx廠宿舍樓二期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措施沒有其正得到落實,是造成此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 xx區建筑工程總公司xx廠宿舍樓二期工程項目經理xx及泥水班班組長xx沒有對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現場工人包括井架操作工均存在違章作業現象,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3)施工單位現場安全員,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夠細致,對施工現場違反作業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及時制止。

      四;事故性質的認定

      該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單位沒有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管理不到位,工人自身防護意識薄弱,而引起墜落一人死亡四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五、相關單位的責任情況及處理建議

      1、xx區建筑工程總公司xx廠宿舍樓二期工程項目部小工xx,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該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xx本人在該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泥水班班組長xx對施工現場三機工xx明顯違反作業規程的舉動不能及時發現從而導致事故發生,建議公司給予處分。

      3、xx區建筑工程總公司王氏明發打火機廠宿舍樓二期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比較薄弱,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監督施工人員按操作規程作業,且事故發生后未按《xx省工程建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立即以最快方式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報告。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xx區建筑工程總公司在xx區暫停承攬業務半年,并交罰金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4、施工單位現場安全員xx,對施工現場檢查不夠細致,沒有及時發現工人的違章作業,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暫停執業資格一年的'行政處罰。

      5、公司項目經理xx對施工現場的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制止未經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訓的工人進場作業,沒有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關于工人要進行三級教育的要求,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暫停執業資格一年的行政處罰。

      6、xx中興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沒有落實到位,對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作業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監理責任。建議建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教訓和總結

      為了認真汲取達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訓,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如下整改建議:

      1、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要認真吸取這起重大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從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措施上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切實加強現場施工管理,嚴格執行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努力提高作業人員的素質。

      3、加大施工現場的安全投入,使“以人為木”的安全理念真正落到實處。切實加強工地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設。

      4、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推行省、市推薦使用的提升設備和自動安全門在工地的使用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4

      第一條為了對已發生的質量事故進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時處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產品質量事故的報告與處理的管理。

      第三條質檢科是質量事故報告與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質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和落實處理意見,建立管理檔案。同時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各車間(科)負責本部門內外部質量事故的報告、處理,接受質檢科的指導、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質量事故是指給本公司或用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給公司信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質量問題。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產品、零、部件報廢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至5萬元。

      2、產品出廠后,“三包一賠”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10萬元以下。

      3、由于質量問題給本公司信譽造成較大影響的問題。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

      1、產品、零、部件報廢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

      2、產品出廠后,“三包一賠”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

      3、由于產品質量問題給本公司信譽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

      4、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產品質量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問題。

      第八條經濟損失核算的范圍:

      1、工時損失費,從發生質量事故的工序算起,即以前加工發生的.工時損失及返修工時。

      2、毛坯損失費,毛坯價值與毛坯殘余價值之差。

      3、“三包一賠”損失,賠償費、折價處理損失費、因質量問題拖期的罰款、“三包一賠”補制費,包裝運輸費及其它費用。

      4、材料消耗費,返修發生的材料消耗費。

      第九條經濟損失的計算公式:

      焊接廢品損失費=工時損失費+毛坯損失費(毛坯價值—毛坯殘值)。

      返修損失費=返修工時費+材料消耗費。

      第十條經濟損失的計算,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第十一條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或發現部門必須及時報告質檢科。對于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的部門,一經發現,除責令其補報外,還應視情況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內外部質量事故的報告事故判定后,一般質量事故,發生或發現單位應按《質量信息管理規定》定期報送質檢科;重大質量事故,發生或發現部門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質檢科報告。

      第十三條對于重大質量事故,質檢科負責在接到報告的二日內上報上級有關部門,五日內組織完成分析處理工作,處理意見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質量事故由質檢科按質量事故的具體情況組織處理。

      第十五條質量事故原則上應在五日內處理完畢,事故的責任部門應及時組織對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處理和改進措施意見。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需填寫《質量事故處理單》,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經董事長批準后作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對于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任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一般質量事故,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1。5%,但至少不得低于100元。

      2、重大質量事故,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0。5—1%,但不得低于150元,同時對部門主管領導給予同樣的處罰。

      3、對于特別重大的質量事故,除按重大質量事故進行經濟處罰外,由質檢科提出給予下崗、降級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意見,經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后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質檢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15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范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視傷害程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項目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系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要按照權限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于事故發生后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于事故發生后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負傷人員屬于本企業職工時,善后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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