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信之后作文(通用54篇)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是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的依據,但經濟補償如何分段計算,實踐中各地理解不一,下面以北、上、廣及其它幾個地區為例,歸納各地經濟補償的分段計算法。

一、北京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以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經濟補償金為基礎,再乘以2計算出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上海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根據上海高院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三、廣東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廣東高院認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勞動關系建立于《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二)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四、安徽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安徽高院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的,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視以下情形確定: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有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且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該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頂數額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既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五、江蘇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江蘇高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認為,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以該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界,對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和計發年限予以分段審查計算。
六、山東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山東高院認為,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政策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即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七、湖北地區經濟補償分段計算法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中對此問題的意見: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終止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屬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①《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②國有企業職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無論勞動者提出還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③非國有企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不計發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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