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關于自信自強的作文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給予“懲罰”,給予勞動者特殊保護,即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責任。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又規定了二倍工資支付的除外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明文規定了二倍工資支付的免除情形,而且二倍工資也會因時效抗辯出現免責情形,因特殊人員、特殊情況出現二倍工資支付的例外情形。

1、二倍工資除外情形:用工一個月內和用工滿一年。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用工一個月內(包括一個月)和用工滿一年(包括一年),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是無需支付二倍工資的。
2、二倍工資免除情形:勞動者經單位書面通知不愿意簽訂并且單位據此解除勞動關系的即勞動者原因。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因在于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最好書面通知義務:書面通知簽訂和書面通知終止。
3、二倍工資免除情形:勞動合同期限法定順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踐中勞動合同期限法定順延的情形主要是女職工三期、職工醫療期等。
4、二倍工資免責情形:二倍工資仲裁時效已過。
二倍工資無非也是仲裁請求的一種,同樣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仲裁時效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由于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各地仲裁實踐可能存在部分差別,但確實會因二倍工資的事先抗辯,免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5、二倍工資例外情形:由于法定情況或其他事由勞動關系中止履行期間(個人認為)。
該種情形系筆者個人觀點,僅供娛樂。現實中用人單位個別勞動者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被依法行政拘留(也會出現司法拘留情形),雖然雙方勞動關系不必然解除,但由于雙方勞動關系事實上沒有實際履行,處于中止狀態,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不應支付二倍工資。比如還有其他情形:企業長期停工停業期間、其他不可抗力期間等。
6、二倍工資例外情形:人事主管或專員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雖然關于人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司法實踐中裁判不盡一致,但是不支持二倍工資還是應當占據多數。單位人事負責單位勞動合同的簽訂與保管工作,代表單位行使人事管理權,其本人未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屬于工作失職,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有觀點認為人事無法代表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應由上一級管理層代表單位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有合理成分。總之關于人事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支付問題,尚可再論。
7、二倍工資例外情形: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主體。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當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未依法注冊登記的組織和童工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支付二倍工資。當然還有其他情形:退休返聘人員、在校大學生實習人員等。
以上系筆者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二倍工資的部分總結,僅僅是純粹意義上的總結學習,絕不是為用人單位找“借口”。不盡完善、錯誤難免、假以時日、或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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