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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學作文-活潑的自然甘泉

    時間:2025-07-21 08:56:40 自然作文 我要投稿

    小學作文-活潑的自然甘泉

      如今,電視熒屏中明星真人秀節目火到持續高燒不退。然而,生活中,各界明星、名人、大佬們的真人秀又何嘗不是在隨處上演呢?當然,有的是主動秀自己,有的是被人秀。

    小學作文-活潑的自然甘泉

      近日,在京東商城公司例行發布的財報消息中,在一大堆普通民眾看不懂的術語數據之中,夾著這樣一條:“董事會今年5月批準針對公司董事長兼CEO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

      根據該計劃,劉強東在計劃規定的10年內,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且沒有現金獎勵。但根據京東的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萬股A類股股權,折合人民幣約為26.5億。”

      簡單解釋來說,劉強東在拿到了2600萬股股權(折合人民幣26.5億)以后,在未來10年里,他每年的年薪1元,10年可預期的工資總額合計為10元。

      再簡單點說,劉強東提前支取了他未來10年99.9999%的薪水。未來10年,他每年領取工資一塊錢。

      實際上,“1元年薪”并非劉強東首創。鼎鼎大名的喬布斯在擔任蘋果CEO期間,每年工資僅為1美元的象征性薪水,且沒有任何獎金和補貼。在國內,2009年,湖南三一集團宣布,集團董事長梁穩根2009年只領1元年薪。

      但此消息一出,還是引發了社會多維度、多側面的點評。有從公司法角度,研究股權激勵制度的;有從婚姻法角度,分析劉強東與奶茶妹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從勞動法角度,論證劉強東領取1元工資是否合法的等等。

      反正,京東商城在給大眾提供了消費機會的同時,消費名人的個人生活和隱私,也算是普羅大眾的一個權利。明星、名人們的存在意義,或許本來就是要滿足公眾們的好奇心并供大家評頭論足的。

      其中,就有網友留言稱:“作秀嘛,這不是混存在感,擺明要搶汪峰頭條嘛!”

      本來,“1元年薪”事件,除了京東商城在公司運營中的現實意義以外,只是平添了大眾們的談資而已。

      但是,驀然聽到有人正襟危坐地說道,京東商城每年向劉強東發放1元錢工資,大約折合每月工資8分錢,遠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嚴重違反了勞動法中關于最低工資的規定,建議勞動監察部門對京東商城進行查處。

      那咱就索性在此掰扯一下福祉惠及廣大勞動者的勞動法吧。

      先來看兩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最新數據,自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720元/月。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有上述兩條規定足夠了!

      判斷"劉強東年薪1元、每月工資8分錢"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素:

      第一,是否有發放工資低于國家最低工資的事實。

      從目前來看,董事會還只是發布消息稱要在未來10年每年只發1元工資。顯然還不是既成事實,言其違法還為時尚早。

      第二,劉強東是否和京東商城形成了勞動關系。

      說實話,這才是判斷問題的要害。

      一般來說,勞動者應聘至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勞動,從而以工資名義獲得該勞動的相應回報,天經地義。而在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到勞動法的調整和約束,更是理所應當。

      但是,不同的是,劉強東作為京東商城的創始人、股東、法定代表人,一手締造了其所有的京東商業帝國,作為京東商城的擁有者、掌舵者,根本談不上受京東商城聘用與其建立勞動關系。

      如果按照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來定義其與京東商城之間的關系,顯然與法律規定的本意相去甚遠。

      因此,如果劉強東并非與京東商城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那么京東商城愿意給他多少股權,給他多少所謂“年薪“、“工資”,就任性地給吧。

      也許有人會說,消息中明明不是說給劉強東每年1元“工資”嘛,既然是工資,那就得遵守勞動法中關于工資的規定。

      其實,如果我們看透了二者之間的關系,這一塊錢,人家愿意叫什么名就叫什么名吧。再較這個真兒,為這個事再展開討論的話,就真有點浪費社會資源了。

      當然,更有對勞動法有所研究的人會說,難道僅僅因為劉強東是法定代表人、股東,就不能與京東商城形成勞動關系了嗎?

      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還真沒有這個禁止性規定。但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是否能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上述身份也并非判斷依據和標準。

      如果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符合了法律規定的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必要要素,雙方之間當然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在這中間,法定代表人、股東同時作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其權益自然應受到勞動法保護。

      比如,有的人只是名義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受公司聘用,每月領取固定薪水;有的公司出于員工激勵需要,讓部分員工成為公司股東,但并不改變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然而,對于劉強東而言,顯然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他作為京東商城的締造者、擁有者和實際控制人,其所獲取利益的重點顯然在于股東收益,年薪1元也好、月薪8分也罷,都不過是是一個象征性的點綴而已。

      總之,劉強東“1元年薪”事件,聽聽就好,議議也罷,在商業的游戲規則下,和勞動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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