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游園活動》日記作文
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若機械的根據期限截止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極易將用人單位陷入違法的境地,違法的代價是經濟補償的二倍作為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勞動者仲裁、訴訟期間工資損失。如何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人力資源管理從業人員必須對勞動合同應當續延的情形予以充分的知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⑵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上列第⑵項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均須保留勞動關系。若為五級、六級的,職工享有勞動合同終止權。須注意,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
另,《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同時,《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等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長的除外。”
上述主要針對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延續的情形進行了闡述,那么對勞動者有沒有特別規定呢?答案是肯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此,《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亦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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