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故事:推開心中的那扇門
集體合同未得到全面履行的主要原因是:

一、認識不充分。
部分企業沒有真正認識到集體合同的重要性,強調客觀因素多,從主觀上找原因少。有的說,憲法都執行不了,何況集體合同;有的說,簽訂集體合同是搞形式主義,沒有實質意義;還有的說,大氣候不好,企業效益不好,文本規定再好也沒有用。由于對集體合同認識上的片面性,致使這項工作出現松勁,一些地市“重點不重”。
二、文本不規范。
有的地方在簽訂集體合時,一哄而上“一個模子管一片”;有的文本沒有從企業實際出發,導致集體合同文本的規定過于原則和抽象,沒有量化和細化;有的勞動標準性條款訂的標準太高,需要與可能不符;不少文本對履行集體合同的法律責任不明確,致使集體合同文本的操作性不強。
三、制度不健全。
集體合同履約較差的企業,無一例外都存在與集體合同配套的平等協商、監督檢查、違約責任追究等項制度不健全的問題。據調查,149 家企業,平等協商已形成機制的50家,占1/3;其余2/3的企業,都還沒有建立平等協商制。有的企業在集體合同簽訂后,一直沒有對履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有的企業只是走走過場,檢查結果不了了之。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集體合同違約處理方面的政策法規,企業本身對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就無從追究了。合同不兌現,又沒辦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沒有懲罰措施,使集體合同履行缺乏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證。
四、改制不到位。
目前企業改制力度加大,這次調查的企業有47%進行了改制。由于相當一部分企業改制程序不規范,改制不到位,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有的企業從破產到重組,歷時一兩年,生產處于停擺狀態,集體合同的履行就無從談起了;有的企業改制后更換了法人代表,既不承認以前的合同,又不同意重新簽合同,集體合同的履行就是一句空話。還有的企業合同已到期,恰逢企業改制,這給企業不能及時續簽提供了“理由”。
五、效益不理想。
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包袱過重,資金短缺,產品銷售不暢;或是企業決策失誤,管理不善,導致企業經濟效益低下。這就致使勞動報酬等集體合同的主要條款難以兌現,要么不能足額發放工資,要么拖欠工資,要么長期停發工資。至于其他的條款,只要涉及到“錢”字,基本上都無法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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