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級作文精彩的運動會
一、生育生活津貼低于產假前工資,如何補差?

上海原來曾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2011年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本市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頒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市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調整后,廣大低收入生育婦女產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婦女因產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產假待遇較產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職工對此反映比較強烈。《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都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為了保證高收入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
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需注意的是,"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二、單位平均工資高于全市職工的300%,怎么補差?
按本市相關規定,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總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則,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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