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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孔學堂參觀記作文

    時間:2025-11-08 23:24:42 游記 我要投稿

    孔學堂參觀記作文

      【十八屆四中全會解讀司法改革:司法體制的改革有助于推進環境司法】

    孔學堂參觀記作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系統地討論了依法治國方略,其中對于司法體制改革的論述確實振奮人心。這次會議是一次極為務實的大會,會議討論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特別強調了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若干司法改革措施都是針對司法中存在的現實問題而專門提出的。將這些措施付諸完全實施,將對環境司法產生極大的推動作用。

      第一,司法改革的重點是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決定》明確指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看出,《決定》毫不避諱以往一些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不正當干預司法的行為,劍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不當行為。如果將這一要求付諸實施,則環境案件受理難、審判難的現狀將有極大改觀。

      《決定》的重要價值不僅在于明確提出了上述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插手案件審判的要求,還建立了長效機制,將相關要求制度化。為了確保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決定》從體制上建立了相關保障機制。首先是改革司法機關人事財政體制,使法官、檢察官卸下人事、財政方面的包袱。《決定》指出:“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其次是建立穩定的法官、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因此,法官審判案件時只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和以法律為準繩,任何人都無法通過調離、辭退或給予處分等給法官施加壓力。這無疑增強了法官的職業穩定性,將對促使其依法裁判發揮顯著的作用。再次,通過優化司法機關的職權配置增強其獨立性。決定指出: “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環境污染案件往往具有明顯的跨行政區域性,案件的公正審判特別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為案件的受理、裁判和執行帶來了一定難度。而建立跨行政區域的法院,則有利于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的掣肘,增強法院審判的獨立性。

      第二,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的建立案件受理的登記制,保障當事人訴權。《決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這一條顯然是針對一些人民法院無故不受理原告起訴的現象而專門規定的,相信將來在環境案件的受理上不會再出現“抽屜案”,污染受害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將得到良好的保障。

      第三,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各訴訟法所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監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宣傳的有效途徑。《決定》進一步強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性,并規劃了制度的發展方向:擴大范圍、隨機抽取、事實認定。決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將來人民法院將選任更多的公民作為人民陪審員,使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成為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的一項常態措施。人民陪審員的選取將更加合理,隨機抽選方式的廣泛運用將進一步提高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時的公正性。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判中將主要參與案件的事實認定問題,這一點對環境案件的審判意義重大。如前所述,環境案件往往涉及極為復雜的科學技術問題,法官往往難以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認定,而人民法院聘請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背景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事實的認定,將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知識和技術優勢,提高環境案件審判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十八屆四中全會解讀司法改革:司法公正體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起草情況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說明時,習近平總書記援引了英國哲學家培根的這句話。他說,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基于如此深刻的認識,全會指出,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排除干預,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

      專家指出,繼十八屆三中全會把“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作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首項舉措之后,這是中國在司法獨立的道路上邁出的新的一步。

      我國憲法規定,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現實中,黨政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現象卻屢見不鮮,甚至于一些人見慣了權力可以隨意干預司法的現象,竟然形成思維定勢。

      針對這樣的問題,公報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并強調“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季衛東指出,近些年來,黨委政法委直接插手具體案件審理的情況越來越多,其初衷也許是好的,是為了防止司法腐敗,但結果卻是在缺乏專業知識,沒有嚴格的程序,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直接做出決定。

      就此,今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要創新黨委政法委的領導方式,“進一步理順政法委與各政法單位的關系,支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而今,這一要求將以制度的形式對各級領導形成約束。全會強調,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一面要排除干預,另一面還要給司法人員提供保障,公報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全會強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深化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全會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專家指出,這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體現了司法去地方化的重要進程。

      報道顯示,一些地方政府運用行政權力直接干涉司法的案例時有出現。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解讀認為,我們現在司法區域和行政區域是重疊的,由此法院在行使職權時就會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巡回法庭可以審理跨省的案子。

      十八屆三中全會啟動了司法管理體制的改革步伐,提出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四中全會再次提出,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

      這一提法,旨在健全體制機制,使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作為具體的舉措,其中,將試點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把這樣的思路延伸向司法機關內部,全會提出要明確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辦案責任制,強調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同時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就司法改革,此次全會還作出新的部署,提出“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也即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立案難的問題即將破解,而解決有關行政訴訟的系列難題,也在破題。全會提出,要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有人統計,“制度”一詞在《決定》全文中出現112次。深化司法改革,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種制度:完善審級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用制度規范司法權力,是司法公正的不二之選。

      嚴格司法,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全會提出,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習近平總書記就此說明強調,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他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

      專家指出,這一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實施這項改革,全會進一步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為確保改革舉措落地,全會提出要“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而作為嚴格司法的外在保障,全會強調要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其中的重要舉措是要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不能否認,當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較為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

      就此全會強調,要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著眼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全會還提出,要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對于可能引發冤假錯案的環節,全會則提出,要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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